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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8篇(全文)

2024-12-16 18:28:10 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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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精选8篇)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 第1篇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

万元,其中现金:

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4年 5月29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负责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

****年**月**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 第2篇

法人独资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以下是法人独资公司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月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景洪市XX路XX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X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区XX路XX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53XXXXXX。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 第3篇

关键词:独资企业,独资公司,设立条件,承担法律责任

收录日期:2012年8月9日

目前, 社会上存在个人独资企业与独资公司这样身份的企业形式。许多公民认为这两种身份的企业形式实际上就是一种企业形式, 只不过是称呼不同, 其实有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与独资公司是两种互不相同、形态各异的企业形式。在我国法律面前, 它们享受不同的法律待遇, 有着不同的法律条文。

一、设立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独资公司简称“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独股公司”, 是指由一名股东 (自然人或法人) 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及独资公司设定了概念, 同时通过概念, 我们可以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及公司设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

1、投资人。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所设立的地区在中国境内, 同时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即要求投资人是一个中国国籍公民。如果是非中国国籍公民所设立的独资企业不适用于该法律条文, 而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法。同时, 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而独资公司的投资人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投资, 这就说明独资公司的投资人除了个人外, 同时个人独资公司不允许的国家机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能作为个人独资公司的设立人。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项目相符合, 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得适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独资公司的名称可以叫“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

3、注册资本及申报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 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 (变更) 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公司法》对设立一人有限责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二、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企业是非法人企业而独资公司是法人企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这样界定非法人企业和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组织, 相对于非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例如:甲公民创办了一个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在2012年1月解散, 解散时, 厂欠B公司债务100万元而企业解散时, 企业财产只有80万元, 则先用企业的80万元偿还B公司的100万元, 尚未偿还的20万元, 用甲公民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在权利义务上, 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 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 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个人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却是独立的民事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资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 投资人对公司的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例如上面的例题中, 甲公民创办的是独资公司, 其他方面相同, 则尚未偿还的20万元, 甲公民不再进行偿还。在权利义务上, 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的投资, 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 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的权力, 只享有公司的股权, 而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力, 即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 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因此, 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 在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投资, 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

三、企业获得利润后所缴纳的所得不同

企业所得税, 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开征的重要税种, 是市场经济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考虑到社会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 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统称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 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 没有法人资格, 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不适用《企业所得税》而适用《个人所得税》, 从而避免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例如:甲公民分别投资A、B两个企业, A为个人独资企业, B为个人独资公司。2011年两企业分别获得100万元的利润。则:A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33.525万元;B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5%=25万元。如果B公司向甲公民分配利润50万元, 则甲公民需要再加纳个人所得税, 则存在双重纳税问题。

四、经营权的分离程度

在市场经济中, 许多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而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 即公司的所有者高薪聘请有能力的管理者管理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 由于企业的规模不是很大, 企业的所有者没有经济能力或者经济能力不能够聘请专业人员管理企业, 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自己管理自己的企业。因此, 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分离,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分离程度较小。

总体而言, 个人独资企业和独资公司是有一定的区别。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2011.11.

[2]高永沛, 任洁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河海大学出版社, 2010.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 第4篇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区别

一.意义与独资企业的特征

以下简称“企业”,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及个人投资者所有的资产总额,承担对企业债务的营利性组织的个人投资者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主体特征

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个独资企业的设立。这被称为投资主体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差异。在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合伙投资者虽然是自然人的,但数量是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最少为2人,投资者不仅包括自然人,也是企业的非法人组织结构。当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之际,投资者只有一个人(法人或自然人)。

2。商业地产的特点

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也称为所有者)是企业产权(包括企业的初始出资成立于性能和在存在企业财产积累)的唯一所有者。基于这点关系,对企业的经营及管理事务投资者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不受任何人干预。对于个人性质的产权而言,属于个人私人财产所有。

3。特点的责任

其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的投资者。这是独资企业和责任形式方面的公司(包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谓的投资者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财产的本质区别,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产生的溶解过程中的操作,如不营业财产清偿债务,投资者应当对个人特有财产清算。此外,如清晰时,投资者申请的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登记,应当,按照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

4。在功能方面的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商业实体不具有法律人格。虽然企业都有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名称,并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和参与各项的诉讼活动,但它却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首先,企业本身是没有财产所有权,及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第二,企业不独立承担责任,但由投资者承担了无限的责任。特点和伙伴关系。企业同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它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性质属于组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法律各项行为行径。

二.一人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个公司有以下特点:

1,股东的唯一性

投资者即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人,“人”在这里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本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区别通常是两个以上的人。

2、资本的单一性

在一人公司中,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不同于一般公司资本由两名以上股东出资形成。

3、责任限制

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特征,适合东方只限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以其全部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的简化

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行使职权的股东锻炼一个人的力量。在公司股东行使法律权威上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股东签署和保存。

3、责任限制

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特征,适合东方只限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以其全部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的简化

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行使职权的股东锻炼一个人的力量。在公司股东行使法律权威上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股东签署和保存。

1。投资者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也可以是由一个法人的资金,也可以是由国家提供资金。

2。不同的主体资格。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人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成立的时候应该确立法人地位。

3。责任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仅限于负责公司的数量,即负有限,有限公司

4。有着不同要求的注册资本。为个人独资的企业,法律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是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最低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金100000元,当公司设立的足额缴纳。

5。建立了不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建立。

6。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只有一个人独资企业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个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黄来纪,徐明:《新公司法解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 第5篇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免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_ 第6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于晓会一人出资设立河北尚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河北尚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安国市安望路西药市北大街298号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预包装食品生产与销售;食品生产(药食同源);

2.乳制品(含婴儿配方乳粉)销售;

3.沐浴制剂,合成洗涤剂研发、生产与销售;日用化妆品;保健化妆品、百货;

4.生物技术开发、咨询、推广服务。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股 东 名 称: 于晓会

住 所: 河北省安国市育英胡同18号 身 份 证 号 码: ***2190018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和选举监事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五)公司清盘解散后,由股东执行;

(六)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于晓会 500万 100%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已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 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作出以下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任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推荐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九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 第7篇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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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 第8篇

一人公司是法人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因而,不具备法人资格,适用个人所得税。

投资于一人公司,自然人投资者的收入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将税后利润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就所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仅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为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因而,我们在此忽略非税因素影响,仅考虑税收因素的作用,利用这二者的税负的差异,以选取最优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自然人投资者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首先比较同一利润水平下两类企业的税负,从而判断应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然后再将分析的因素增加,加入投资者工资、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支机构设置来进一步判断应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

一、从税率角度考察

首先,我们对同一利润水平下两类企业税负的比较以找出最优的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适用20%的税率,个人独资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此,我们假设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了投资者,由于在此两者的税前利润相等,我们要比较其税后利润只需比较其税负即可。设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额为y1,一人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应纳税额为y2。于是,我们可以得到:

通过测算,我们发现当一人公司为一般企业或者小型微利企业时,在股利完全分配的情况下,不论取得的利润为多少,一人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均高于个人独资企业。而当一人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在股利完全分配的情况下,若x<491666.67时,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小于一人公司,此时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有利;若x=491666.67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相同,此时两者均可;若x>491666.67时,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大于一人公司,此时选择一人公司有利。

二、从投资者工资的分配考察

下面我们加入投资者工资因素,分析在此情况下何种组织形式占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而作为企业投资者获得的工资薪金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不能扣除,每月只能扣除3500元的生计费用。可见,对于一人公司,其投资者的工资只要合理,均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无金额限制;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无论投资者的工资水平如何,每年只能扣除4.2万元。

因此,如果投资者的工资小于3500元,个人投资企业可在税前扣3500元/月,而一人公司只能按照实际数扣除,在企业层面,比较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小于一人公司,前者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在投资者层面,由于拿到的工资没有超过3500元,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两方面考虑,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进一步加大。

但如果投资者的工资大于3500元,个人投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3500元/月,而一人公司可按照实际数进行扣除,在公司层面,比较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大于一人公司,前者的优势缩小。但在投资者层面,一人公司的投资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两方面考虑,到底何种企业形式具有优势需要具体考虑。现在我们用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如果一人公司为普通企业,此时,适用25%的税率。在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两种情况下,其发生的费用相同,即在个人独资企业未扣除投资者费用,一人公司未扣除投资者工资的情况下,年度利润都为40万元。

不论投资者工资如何,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400000-42000)×35%-14750=110550(元)

对于一人公司,只有投资者的工资为14938.89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等于110550元;投资者的工资小于14938.89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大于110550元;投资者的工资大于14938.89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小于110550元。

如果一人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此时,适用20%税率。其他情况同上例,此时年度利润都为28万元。

不论投资者工资如何,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280000-42000)×35%-14750=68550(元)

对于一人公司,只有投资者的工资为8953.125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等于68550元;投资者的工资小于8953.125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大于68550元;投资者的工资大于8953.125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小于68550元。

如果一人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此时,适用15%税率。其他情况同上例,此时年度利润都为20万元。

不论投资者工资如何,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200000-42000)×35%-14750=40550(元)

而对于一人公司,只有投资者的工资为6814.40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等于40550元;投资者的工资小于6814.40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大于40550元;投资者的工资大于6814.40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小于40550元。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随着投资者工资的增加,一人公司的优势增加,相应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减小。因此,考虑到投资者工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发生变化。

三、从享受税收优惠的角度考察

(—)折旧方式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用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和技术进步比较快的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企业,就不能使用这项政策。由此可以得出,一人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

根据这个差别,我们就可以对一人公司的折旧方式进行筹划,采用加速折旧,以获得货币时间价值,从而实现相对节税。

(二)软件产品摊销年限的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线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而财税[1997]43号文规定对于外购软件产品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对于外购软件产品,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就可以缩短折旧年限,从而实现相对节税。

现在,我们结合相关案例来进行分析。

如果一人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在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两种情况下,其发生的其他费用相同,即在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未扣除折旧费用的情况下,年度利润都为40万元。

企业外购一项软件产品,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均为80万元。在此,一人公司根据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在2年内进行摊销。而个人独资企业则需要分10年进行摊销。下面,我们就来比较两者的税负差异。

从表1、表2的分析,我们发现如果仅仅考虑绝对额,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比,前者少纳税,而且不论税后净利还是净现金流入都是前者占优。但是如果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情况将会发生变化。

假设折现率为10%,两者的税后净利的现值分别为:

一人公司净现金流入的现值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软件产品摊销优惠政策的存在,从而使得仅仅考虑到税率情况下的选择发生了变化,由原来选择独资企业较优变为选择一人公司较优。

(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差异

一人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有加计扣除的规定,而个人独资企业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此并未规定。因此,一人公司就可利用加计扣除,减少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以上分析表明,作为自然人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无法享受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而税收优惠待遇的丧失,是组织形式筹划不可忽视的因素,有可能使个人独资企业相对于一人公司“双重纳税”所具有的“一次纳税”的优势丧失殆尽,从而使得组织形式选择发生逆转。

四、从分支机构设置的角度考察

当企业发展壮大之后,就会涉及到分支机构的设置,而不同的企业组织在分支机构设置上有不同的规定,这就为筹划提供了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年度终了时汇总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税率、缴纳税款,但是其法定准扣的个人费用只能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投资人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合并纳税,但不能互相补亏。因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就无法利用自身或者分支机构的亏损来冲减利润,同时,由于其是自然人企业,无法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因而,在分支机构的设置方面就没有优势。

一人公司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根据与原公司的不同关系分为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与原公司(在这为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亏损可以用总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反之总公司的亏损也能由分公司的盈利来弥补。而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独立纳税,原公司(在这为母公司)只能单独申报纳税并用自己未来的盈利来弥补亏损。

由此可见,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利用不同的分支机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五、小结

由小编和星星道晚安整理的文章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8篇(全文)分享结束了,希望给你学习生活工作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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