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背书说明(精选14篇)
银行汇票背书说明 第1篇
情况说明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责任公司:
兹有贵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2 21125121,出票人:**有限公司,出票账号:**,付款行全称: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付款行地址:**,付款行行号:**,承兑协议编号:**。收款人:**,账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双楠支行。票据金额为¥500000.00,出票日期:贰零壹壹年壹拾贰月零捌日,到期日期:贰零壹贰年叁月零柒日。由于我公司财务疏忽骑缝章加盖时不清晰,请贵行预以承兑,由此引起的票据一切后果或者经济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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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背书说明 第2篇
民生银行汕头分行: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 出票人: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出票行:民生银行汕头分行
收款人: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镭射科技分公司 编号:30500053 / 22879965 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贰月贰拾捌日 到期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捌月贰拾捌日 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我公司根据银行要求进行背书。在该银承背书过程中,被背书人盖章不清楚,我公司确认此票转让给“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请贵行予以受理兑付,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我司负责,特此情况说明。
汕头市易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14-3-19
(公章)
银行汇票制度及其完善研究 第3篇
(一) 银行汇票概述
《支付结算办法》中对银行汇票的定义为:“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使用银行汇票的主体, 包括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种款项结算时, 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 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二) 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程序
意欲使用银行汇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其开户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没有开户银行的, 则向其选定的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根, 第二联借方凭证, 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汇票的, 则注销第二联。申请人应当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应当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 申请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 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 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 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三) 银行汇票的失票救济制度
银行汇票失票救济制度, 是指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因其所持票据的不正常丧失, 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向有关的票据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由后者依法采取一定的程序、方法和手段, 对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进行补救, 以解决因票据的不正常丧失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维护失票人合法权益的制度;简言之, 是指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权利和程序的制度。
二、银行汇票在法律制度上的问题
(一) 银行汇票格式及操作程序方面缺乏格式性、文义性
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体现了票据为要式证券的票据法理论。具体的法律条文也体现了对银行汇票要式性的要求。但是, 条文之间, 以及条文与格式之间的矛盾, 使得银行汇票的要式性难得正常体现。首先, 银行汇票记载有“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三个金额, 出票时的汇票金额是多少不确定, 这与《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确定的金额”的规定不符。其次, 虽记载有“代理付款行”名称, 却没以记载付款人名称, 不符合《票据法》第二十十条的规定, 属于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 如果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汇票为无效票据。
(二) 关于银行汇票流转程序
就目前银行汇票结算流转程序进行分析, 从一定的角度即资金的实际流转程序来看, 银行汇票申请人为实际付出款项的人。但是, 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却被排除在票据关系之外。从而不利于对申请人的保护。根据《银行结算办法》, 在目前的银行汇票流转程序下, 从银行汇票的签发到票据关系的终结这一全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票据关系中, 银行汇票申请人均不因其申请行为而成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三、银行汇票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未对公示催告期间的计算起始日期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 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但是,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 应当
(二) 银行机构在办理银行汇票结算的实践操作不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银行汇票结算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银行机构在办理银行汇票委托收款业务时, 由于害怕退票手续烦琐, 往往要求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向其交付票据时不填写被背书人即接受委托收款的银行的名称, 加上有关持票人需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的要求不符合文义性要求而出现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按委托收款的正常理解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的情况, 这就给某些单位或者个人以可乘之机。
四、完善银行汇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合理规范银行的实际操作
笔者认为, 在银行的实际操作中, 除向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或者银行汇票上明确载明的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外,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银行收款的, 应当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而不是目前要求的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也就是说, 要明确出票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的委托收款人的法律地位。
(二) 关于公示催告期间的计算
笔者建议在公示催告期间的计算起始日的确定上, 作出如下规定:“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 应当在同一日将公示公告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公示催告公告还应当及时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期间从公示催告公告张贴日的次日起计算。”提出此建议是出于以下必方面的考虑:首先, 规定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张贴公示催告公告于其公告栏、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这3种活动, 应当在同一日完成。其次, 明确公示催告期间的计算起始日。最后, 明确规定公夫催告期间从公告张贴日 (也即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之日, 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之日) 的次日起计算, 从而消除原规定上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之日至公告张贴日或者至公示催告公告在报刊上刊登日几个时间差之间的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和矛盾。
摘要:在我国, 银行汇票是票据的一种。笔者将根据《票据法》实施后, 透过银行汇票现有的基本理论识与失票救济制度, 对目前银行汇票的基本特征, 结合现代银行汇票法律制度与银行汇票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
银行汇票背书说明 第4篇
从网帖来看,兹事甚大。如果一切属实,作为民政司法局局长,无论是出租个人商铺,还是安排妻女入职所在单位,都涉嫌权力自肥。而一个疑为“情妇”女子的“掺和”,涉嫌的不仅仅是作风问题,还有明目张胆的公权私用嫌疑。
从当地纪委的回应来看,虽然针对网帖中的内容有一一回应,但是从回应内容来看,初步调查结果的可信度姑且不论,言之凿凿中看到的却是为当事人“背书”的痕迹。
比如针对当事官员出租商铺给所在单位的事情,当地纪委先是回应事情属实,然后以该商铺租金属于“中等偏低”为由,认定此行为不属于“以权谋私”。
再比如,针对安排妻女入职所在单位的问题,如果其妻子确实是经过正常的招聘途径进入该单位,自然是无可厚非的。而其女儿以实习之名领取了“1200~1500元/月”的补贴,这是否有理有据?其女儿进入该单位实习又是否涉嫌“权力照顾”呢?
而对于公车私用的问题,纪委的调查结果居然以“没有车库”,圆了该局长占用公车的“举报”,而针对涉嫌安排“情妇”工作的说法,回应中分明看到的是,该局长宅心仁厚,体恤民情,解决群众就业问题的形象。
当然,并非要对当地纪委的初步调查结果予以否认,在证据面前,任何的妄自揣测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回应中明显避重就轻,明显有倾向性的处理,显然不是为真相而来。
官方回应,固然有修复当地形象的考虑,但是在传言面前,更有说服力的应该是真相的公布,以及针对真相所进行的问题整改。如此,可能会带来更值得期待的形象修复。
(摘自《扬子晚报》 本文作者:高亚洲)
承兑汇票背书不清晰情况说明 第5篇
招行XXXX路支行: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面要素如下:
银行承兑汇票号码:XXXXXXXXXXXXXXXX
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壹月贰拾肆日
到期日期:贰零壹叁年零柒月贰拾肆日
出票人:XX设备有限公司
收款人:XX进出口有限公司
出票金额:RMB伍万元整
我公司将此汇票背书给XX公司时,在背书财务章与私章不清晰,特此证明,若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财务章私章公章
XXXXX有限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背书 第6篇
金融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其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才能由此表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并依该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则可以主张对物抗辩,拒绝持票人履行义务的请求。
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其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才能由此表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并依该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则可以主张对物抗辩,拒绝持票人履行义务的请求。
由于背书连续是票据法上规定的形式上的要求,因而,对于是否是由在实质上真实有效的背书构成的连续,并无特别的要求。即使其中存在着因实质上的理由而无效的背书或得撤销的背书,也不妨碍背书的连续性。此外,前后相连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在通常的情况下是由两个人分别书写的,因而,也不能要求绝对的一致,只要按照通常的认识能够判断为同一人,即符合背
书连续的条件。
武汉智通财务咨询公司业务遍布武汉三镇,涉及制造业、金融业、建筑业、教育服务等行业,为1400多家企业提供会计代账、工商代理、银行承兑汇票、增资验资、税务代理等财务服务,帮助客户实现更高的投资回报率。
武汉智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提醒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对于做对外贸易的卖家而言,需要熟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运用,从而有效的开展贸易业务,同时也能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背书连续是背书的资格授予效力发生的基础,因而,背书连续的票据的持票人,无须证明自己是依顺次发生的、实质上有效的权利转移而成为权利人,即可行使票据上权利。但是在持票人确实为无权利人,而票据债务人又能够提出证明时,当然可以拒绝其行使权利的要求。按照票据法上的规定,只要具备了形式上效力,就无须进一步证明实质上的效力,即可行使权利;而一旦能够证明不具备实质上的效力,形式上的效力也就不再发生作用。
在通常情况下,票据均经背书转让,因而,背书连续则成为票据转让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背书不连续,则该票据的持票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的资格,从而造成权利行使的障碍。但是,票据权利也可能不经背书而发生转移。而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仍可行使
背书压框重叠承兑汇票说明 第7篇
证 明
现有贵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票面要素如下:
票 号:31300050/29765555 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出票日期:贰零壹柒年叁月零叁拾日
汇票到期日期:贰零壹柒年零玖月零叁拾日 出票人全称:xxxxx有限公司 付款行全称: xxxxxxx支行 收款人全称:xxxxx有限公司 收款人开户银行:xxxxx支行
叙述原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由本公司提供,因我公司财务人员在背书时疏忽,造成印鉴章加盖不清晰且压框,背书人签章重叠相连,且误将公章当做财务专用章使用,由以上原因引起的经济纠纷及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到期予以兑付为感。
特此证明
财务专用章 法人印鉴章
银行承兑汇票怎么背书转让 第8篇
银行承兑汇票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中转让时,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注意事项 第9篇
作者:武汉智通财务
武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注意事项不得忽视:
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
2、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相仿。
3、票据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
5、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
6、更改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既要符合法定手续,又要由具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在原更改处签章证明,才能更改票据上法定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
7、更改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这些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的,该票据无效。除此三项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外,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都是可以依法由原记载人更改。
8、武汉银行承兑汇票更改者必须具有更改权,否则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记载事项的原记载人有权进行更改。一般来说,原记载人的更改,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在票据作成后、交付之前,出票行为的原记载人可以自行更改自己所作的记载事项;其二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之后,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会变成票据行为中的原记载人,也就可以依法更改自己填写的某些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但怎样更改,能否反复更改原记载事项,票据法并未明确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清晰证明 第10篇
兹有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面要素如下:
票号:***6
出票人全称: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人全称:常州常发源润物资有限公司
票面金额:叁万元整
出票日期:2012年12月17日
到期日期:2013年5月30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背书加盖不清晰,如今后由此原因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常州雄正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银行汇票背书说明 第11篇
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包括票据信息、背书人信息、被背书人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背书流转,在被背书人发起回复之前,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可操作票据,背书人可撤销背书申请,被背书人可回复(签收或驳回)背书申请。此时,系统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如背书人先撤销背书申请,则该背书申请已撤销,被背书人不能再进行背书回复操作。
3、如被背书人先发起背书回复,则该背书申请按照被背书人的意思已签收或驳回,电子银行承兑背书人不能再撤销该背书申请。电子银行承兑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怎么办 第12篇
公司为了方便将收到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便直接作为货款付给供应商。经咨询律师,有人说涉嫌偷税;有人说让对方开一张收据就没什么问题。请问,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税法有无特殊要求?我公司这样处理,有无税收问题?
专家解答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目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使用范围并不广泛,企业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汇票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正常购销业务的付款凭证,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这样就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节约资金成本。而对于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也就如同收到了现金,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作为付款凭证,也可以在需要现金的时候申请贴现,换回现金。正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以上流通便利、节约资金成本的优点而广受企业的欢迎,成为企业间相互结算的重要方式。但是,也正是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这些特点,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套取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等手段进行伪造;或者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进行变造;或者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克隆完全相同的假汇票等手段进行票据诈骗,给一些企业和银行造成很大损失。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发现银行承兑汇票居然也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虚开发票的“工具”。
所谓“虚开发票”,指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法分子为他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目的就是获利;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不法纳税人,目的则是为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成本费用,以偷逃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国务院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时,专门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也一直重点防范,严厉打击。但仍有一些不法纳税人为少缴税款铤而走险,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
而为证明其虚开业务的真实性,应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检查,就打起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主意,利用其可流通、可多次背书转让的特点虚构资金流。其手段无外乎有以下几种: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先是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然后通过多次背书转让后,最后返回受票方、下属机构或其关联企业。这样受票方企业只需损失一点手续费或贴现息,就能制造资金流与购进业务相匹配的假象,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直接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或复印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入账。
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与开票方勾结,在受票方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作虚假背书,制造已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的假象,而实际上汇票所有权并没有转让。
以上行为虽然隐秘,但只要税务机关到出票地银行进行调查核实,均可水落石出,成为认定其“虚开”行为的有力证据。也有些不法纳税人,以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粘单中受票方、开票方没有背书记录是为了付款方便和安全,开票方开具一张“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据也可证明付款真实为理由辩称交易行为真实。这种借口完全违背了《票据法》有关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转让的规定。《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首先是建立企业间发生真实业务的基础之上,由购货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向销售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将汇票进行交付。转让票据的唯一合法方式就是背书,即由持票人(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银行承兑汇票只有经过以上合法的背书转让流程才能有效,对于私下转让或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的“转让”方式,法律都不会予以保护。
银行汇票背书说明 第13篇
明
某支行:
我公司收到贵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陆年零捌月零贰日,到期日为贰零壹柒年零贰月零贰日,号码为,出票人:某公司,出票人账号:0000000000,收款人:某公司,收款人账号:0000000000,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因我公司财务人员在背书时骑缝章的法人章不清楚,应为:
,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帮忙予以付款,谢谢!
财务章
法人章
公章
某公司
银行汇票背书说明 第14篇
如
何
解
决
呢
?
首先,我们先要找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原因”,具体如下:
1、背书不连续。它包括“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三种情况。
2、委托收款错误。它包括“多处委托收款”、“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
3、背书转让给个人。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错误解决办法,背书不连续解决办法
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票据理财是相对其他产品来说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理财产品,像是鉴丰平台的票据理财就很不错。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委托收款错误解决办法 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背书转让给个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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