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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分析范文12篇(全文)

2024-10-20 17:16:37 节日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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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分析范文(精选12篇)

医疗纠纷分析 第1篇

1 我国医疗纠纷现状

我国真正开始出现医疗纠纷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 1999年—2007年间发生例数保守估计以每年平均43%的增幅递增, 而且医疗纠纷的覆盖面绝对比医保覆盖面要广泛, 医疗纠纷的赔付金额增幅绝对超过我国年均G D P增幅。只要有医疗服务机构的地方就会伴随着医疗纠纷的发生, 不论是三级甲等医院还是乡镇卫生所, 不论是部队医院还是地方医院, 更无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之区别, 总之, 医疗纠纷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地上“遍地开花”。

我们的邻国日本同样会发生医疗纠纷, 但不论从数量上还是增幅上远远落后于我国。如:2002年日本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发生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共计896件, 同年我国发生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共计10 249件, 是日本的11.4倍。日本医疗纠纷数量增幅在10%左右, 仅为我国的1/3, 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增幅也在10%左右[1]。可见发生医疗纠纷是正常现象, 但我国如此之高的数量和如此惊人的增幅不得不让人在心中打上一个巨大的问号, 这其中原因几何?

1.1 医疗纠纷的解决未真正进入法制轨道

2009年6月, 是每一个医务工作者都不愿提及的一段黑色记忆。就在这短短1个月内全国居然连续发生5起血溅白衣天使的案件, 其手段极其残忍, 令人发指。笔者认为这样高密度地发生血案并不是偶然, 而和我们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错误的“和谐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比如在“福建南平医闹事件”中地方行政机关强制医院赔偿21万元, 虽然获得了短暂的“和谐”, 但换来的却是医院血案连续发生, 对医闹的“大闹大赔”指导思想予以肯定, 这无疑是对医闹嚣张气焰的极大助长。实际上我国早有明文法律规定和执法机关来打击这种医闹行为, 但多数情况下警察见到医闹行为采取的是“袖手旁观”, 甚至还会“火上浇油”, 导致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无法得到保障, 逼着医务人员戴钢盔上班, 这已经成为了国外同行茶余饭后的一个笑料。

医闹是法制不健全的一个产物, 如果从一开始就依法将其扼制, 现在的医疗纠纷处理难度或许不会如此之大。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权力、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 具有社会危害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虽然我国对于类似医闹这种行为有很多法律法规加以禁止, 但现实却是一些执法机关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 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所以, 依靠行政手段强制医院“花钱买平安”绝对是下下之策, 更不是长久之计, 买到的“平安”背后往往是暗流涌动, 酝酿更大的危机。只有将医疗纠纷的处理早日纳入法制轨道, 医闹才会成为历史, 解决过程才会变得更为顺畅。以法律捍卫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才是医患和谐根本之所在。

1.2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

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是诱发医疗纠纷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基层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普遍不高, 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医疗技术高端人才和全国各地的患者同时拥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医院, 造成基层小医院门可罗雀, 大医院人满为患的局面。以北京市来说, 一个三甲医院的副主任医师正常情况下一天上午要诊治70~80例患者, 这种情况下医生不可能做到与每位患者进行很好的交流和沟通。在开处方时还要区分“公费患者”、“医保患者”还是“农合患者”等等, 因为一不小心“开错药”, 轻则会导致医保拒付, 扣奖金, 重则会导致一次投诉。医生在我国已经进化到“无所不能, 神通广大”的地步, 他们要有超强的记忆力, 要有超强的抗压能力, 要有火眼金睛般的分辨能力, 甚至要有强健的体魄来提高抗击打能力。如果不具备这些能力, 那么转行吧。

1.3 医患信息不对称导致信任危机

一个好的医生往往至少要读10年书, 医学是一个极其复杂和精细的科学, 医生在进行医疗活动过程中几乎每一个步骤都要向患方进行告知。法律本意原是将医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缩小, 要求医生向患者进行必要的讲解, 但实际效果并非如此。诚然我国经济在飞速发展, 但国民素质和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 医患之间的这种纸上谈兵的告知方式效果并不理想, 且使医生和患者被各种各样的知情同意书所困扰。在这里并不是否认知情同意书的存在意义, 而是我们的知情同意内容是否应当契合实际需要而有所改变?比如一个小的手术和一个大的手术全都会谈到类似出血、感染、麻醉意外等等告知, 几乎囊括所有的并发症。其实这种告知是非常糟糕的, 它除了增加医生工作量之外起不到任何作用。患者来到医院寻求诊治, 就是对医生的一种信任, 笔者认为医生只需将某些极其罕见的情况和患者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告知即可, 比如一些罕见的并发症、治疗所患疾病的正常费用和出现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 由患方自己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 医生仅提供合理的建议。减少医患间的无效沟通成本, 将节省下来的时间弥补门诊期间的沟通不足, 尽可能地为医生减负或许会为医患间增添一份信任。

2 完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改善医患关系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它是我国特有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有着诉讼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真正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不多, 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调解员更是凤毛麟角。以北京市来说, 2011年5月30日成立的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受理北京市16个区县医院的医疗纠纷。相关资料显示我国上世纪80年代初人民调解解决纠纷与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比例为12∶1, 但2000年以后变为1∶1[2].人民调解制度是否会走入死胡同令人深思。

2.1 医疗责任保险的商业性质不利于人民调解制度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我国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此种保险属商业保险, 目前开展此险种的保险公司并不多。既然是医疗责任保险, 当然是医疗行为有过错、有责任, 才能获得赔偿, 但医学是一门极其复杂的学科, 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经验主义性质。往往患者确实有损害, 但并非医学所能够认识或者能够避免, 此时医疗行为无过错,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矛盾僵化, 医患双方僵持, 此种状况不利于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笔者认为, 医疗责任保险应该扩大赔偿范围, 即包含因正常并发症引起损害后果的患者。实际上, 一些并发症医学上仍无法完全避免, 这就意味着即使医生水平再高, 也会有一小部分人因发生并发症而造成人身损害。客观上讲, 这些“小概率事件”确实为医学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我们没有理由对此拒绝补偿。侵权案件归责原则多数情况下应用过错赔偿责任和无过错赔偿责任, 但极少应用公平责任原则 (也有称之为法定补偿义务) , 医疗责任保险完全可以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来解决此类患者的人身损害赔偿, 从而降低人民调解员调解医疗纠纷的难度。

2.2 媒体应该负起应有的责任, 对医疗纠纷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以共同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或司法诉讼解决医疗纠纷。

任何夸大事实的歪曲报道都会对脆弱的医患关系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最终受伤害的是我们整个医疗环境, 以及患者切身的利益。人民调解制度解决医疗纠纷的模式应该通过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引导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应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当一切矛盾都能通过正常途径去解决时我们相信医患关系会得到和谐健康发展的, 卫生事业的发展也会日新月异。

参考文献

[1]刘鑫, 张宝珠, 陈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条文深度解读与案例剖析[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 2010:1-5.

医疗纠纷现状及其分析 第2篇

近年来国内医疗纠纷愈演愈烈,表现为数量激增、矛盾尖锐、索赔高额、处理困难。医疗纠纷的处理成为医患双方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心中的痛”,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焦点问题。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与人体本身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医疗纠纷难以避免,只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医疗机构及其不同的医务人员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多少和大小有所区别而已,所以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如何合理、合法、有序、有效地处理,成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课题。

1、医疗纠纷的现状

1.1医疗纠纷数量激增,索赔高额

医疗机构每年发生医疗纠纷数量绝对高于医疗事故数量,而且医疗纠纷的赔偿总金额要远远高于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

1.2医疗机构自行解决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1.3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1.4患方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案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1.5医疗事故行政调解途径名存实亡

1.6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疑义的增多

病历中所反映的信息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而临床上部分医务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病历的法律重要性,随意涂改、伪造,是使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对于病历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对病历中的医护人员书写的医嘱时间与内容、医护人员的签名等的怀疑最多,成为导致患方不满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影响患方进一步走正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1.7 患方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呈增加趋势

2、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2.1医方因素

服务态度方面:服务不到位,意识淡漠,语言随便,工作漫不经心,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言谈举止缺乏科学性、艺术性,造成医患关系紧张。

医疗业务技术方面:少数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未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不按专科收治病人,影响治疗、延长或延误患者的康复。

医患沟通方面:部分医务人员在使用贵重药品和进行大型项目检查时,尤其是手术前与病人或家属谈话交待不详细,甚至于未履行有关签字手续。

职业素质方面:有麻痹心理,对少数危重病人或特殊体质病人潜在危险认识不到,预后估计不足,重视不够而导致不良后果。

医院管理方面:医院管理机制的低效,不协调,无形中增加了患者及家属的厌烦情绪。

2.2患方因素

首先,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其次,不配合诊疗。最后,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实践中,有些病员及其家属不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擅自离院出走或者采取其他治疗手段。2.3经济社会因素

就整个世界而言,经济越发展,医患间的冲突就越加明显。这是由于医疗机构明显地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一是医疗设备的厂商不断地借助市场机制,向医疗机构推销和宣传自己的产品,通过医疗市场来获取利益。而医院为了实现创造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必然的会不断更新设备,来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二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制药企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制药企业和医疗设备企业一样,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断的介入医疗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使医药费用增加,从而导致了患者诊疗费用的迅速上升,一旦这种上升的速度和程度超过了病人所能承受的能力,医患间的不信任必然增加。

3、医患矛盾的应对办法

3.1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尊重和信任是保障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尊重和信任,但沟通是尊重和信任的桥梁。沟通需要充分的时间与适当的技巧,与患者沟通更需要耐心、用心,尽可能地多留时间与患者交流。

3.2媒体正确引导是化解医患矛盾的“溶酶”

正确舆论导向影响下形成的舆论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东西。正确引导患者及其家属客观、理性地对待医疗服务结果,不仅有利于医学技术的提高,更有利于患者的身心健康。只要有传媒作“溶酶”,就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

3.3法制化治理是解决医疗争议的关键

医患纠纷的根源不是医生和患者的矛盾,而是处理医患机制的问题引发的医患纠纷;我国每年有上万次车祸,死亡人员数千人,但并未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社会的不和谐,原因是有一套合理、完善的处理机制,是让当是双方都能接受的、都认为合理的处理机制和机构,这个机制是公平的、是双方都值得信赖的。

仅靠医疗机构一方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医患双方的和谐关系还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监督,尤其需要一个由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公德共同支撑的社会环境。随着我国提出建立法治和和谐社会的目标。

3.4走出传统的误区是先行

医患纠纷最大误区是让患者先进行医疗鉴定,导致患者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只有在前两项无法解决后,载进入司法程序,只有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鉴定才能让患者感到公平和信任,过去医院纠纷让卫生局组织鉴定,相当于儿子犯错由老子处理,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模式长期得不到老百姓的认可和信任,此模式不改,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将无法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和信任,中国的医疗纠纷将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无法得到老百姓的满意,医疗纠纷形成的医闹、群体事件将无法得以消除。

3.5 “以人为本”的医院文化是和谐医患关系的保证

打造“和谐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应该是医院管理者们终生为之奋斗的方向、目标和任务。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用文化的力量维系医患关系的和谐统一,是打造“和谐医患关系”的必由之路。用情感的力量吸引患者、感染患者、调动患者,力求做到服务环境温馨化,服务流程人性化,服务项目透明化,医患沟通亲情化。在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下,打造和的医院文化,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统一,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案例:

湖南省沅陵县张某因当地某医院启动“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双眼裸视力为0.04。术前做相关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医院遂对张某进行“虹膜隧道切口白内障囊外摘除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对手术可能的风险及可能的意外及并发症予以告知,张某同意后在上面签字。

术后张某出现不适,医院在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对张某又实施了白内障并发症手术。不久,张某出院,视力检查为0.2。张某出现“反应性色素膜炎、前房大量纤维素性渗出、机化物形成、角膜溃疡”等症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左眼白内障手术后,左眼视力光感/l尺,瞳孔变形,晶体缺失,构成左眼盲目4级,七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6.7万元。

事后,张某及家人多次到某医院交涉要求按照医疗事故赔偿,医院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7万元。经怀化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6.7万元。分析: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与思考 第3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过错;限额赔偿

目前,我国医患问题不断升级,时有暴力冲突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公众的安全,也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如何在法律上解决医疗纠纷已成为当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实现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具体案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

1.医疗事故鉴定方式

目前,医疗纠纷鉴定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种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并存、交错,造成司法实践中技术鉴定程序上的矛盾,究竟运用何种鉴定方式,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司法公正。

2.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制度

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双重性”,同样的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构成医疗纠纷事故的被视为特殊侵权,责任倒置;医疗事故以外的侵权被视为一般侵权,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同样的侵权行为却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造成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混乱。

3.对于医疗人身伤亡事故中“限额经济赔偿”与足额经济赔偿的取舍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一方面由于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需要给予一定保护,另一方面,巨额的赔偿款势必会阻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们当前的现实情况决定了我们不能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如何分担责任,综合全面考虑,做到合理合法,实现利益均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4.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与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然而,这两个法律依据却在医疗纠纷的处理标准上有所不同,造成司法实践的失范。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即使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也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加大了患者就医的风险,为医疗机构逃脱责任提供了依据。然而,《民法通则》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医方存在过错,即使是非医疗事故,医方就需要赔偿。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民法通则》来说,不仅赔偿的标准相对较低,而且未规定死亡赔偿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差异,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5.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不同

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协商解决,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但往往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如采用协商和调解,当事人易在事后反悔,不履行协议,最终还要诉诸法律。民事诉讼的方式又过于程序化,使得当事人不趋向于诉讼,而通过与医方争论,甚至引发暴力冲突,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互不信任。

二、改善医患关系具体措施

1.医疗鉴定服务标准化

面对当前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如何才能更好的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应该赋予鉴定组织中立的鉴定地位。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组织隶属于卫生行政机构,而卫生行政机关是作为纠纷当事一方的医疗单位的主管部门,就使得鉴定单位失去中立地位。其次,鉴定组织应该由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组成。

2.規范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庭对举证责任倒置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绝对化,否则会产生极端的效果,同样有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结果。这要求法官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形灵活运用各种手段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综合考虑案件的公平公正。“如果在具体的案件中,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那就适用经验法则,亦即由法官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经验,直接作出认定,不仅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也不应要求当事人举证。”

3.实行限额赔偿制度

我国的医疗纠纷实行以全面赔偿为主,限额赔偿为辅的制度。但是现行的制度未考虑到医疗纠纷中医方责任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大,虽保护了患者,但势必损害医方,增加医方的责任,这又会导致医方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趋利避害。因此建立限额赔偿制度,按责任的大小,将责任分别分配给医方和患方,通过分配风险负担,分配责任的制度,使得医方和患方都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通过限额,达到限责,和谐医患关系,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医疗纠纷。

4.不同的医疗纠纷区分适用不同的法律

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案件,具体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即将《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统一协调适用。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何种案件该适用何种程序和法律。当然,国家也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处理医疗纠纷,将医疗纠纷规范化,制度化,缓解医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5.注重民事调解,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

医疗纠纷究其根本来说应该属于民事纠纷,医生和患者处于平等的地位,以自愿为基础,是一种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因此建立一种调解制度,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解决纠纷,减少上诉,再审,申诉,减少诉讼纠纷,节约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如建立诸如医疗调解委员会这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

如何才能够正确的处理医患关系,达到医生和患者所追求的最大利益,相互合作,相互理解,和谐医患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至关重要。患者对健康利益的追求,医疗界对医疗技术进步的追求,在这两点上,二者的有共同的利益,在这个利益共同点的基础上,如何从法律上更好的保障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玉龙.“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完善问题研究”.《医学论文》,2008年第4期.

1552例医疗纠纷调查分析 第4篇

1 医疗纠纷主要原因

医疗纠纷主要原因分类:责任因素731例(47.10%);技术因素599例(38.60%);意外情况131例(8.44%);患方因素51例(3.28%);无责任赔偿40例(2.58%)。

1.1 原因归类统计说明

(1)责任因素分类范围:医师查房制度不落实、病例讨论不落实、医患沟通不良、服务态度差、查对错误、收费不合理、病情观察不细、用药错误、转诊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护理不当、告知不详。(2)技术因素分类范围:术中引起损伤、误诊误治、漏诊、操作失误、处置不当、副损伤。(3)意外情况分类范围:钢板螺钉断裂、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4)患方因素分类范围:患者对治疗结果不理解不满意、不存在过失的医疗纠纷。(5)无责任赔偿分类范围:此类属于息事宁人赔偿、“医闹”的负面影响和医院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等情况[1]。

1.2 纠纷原因表现形式

1.2.1责任因素表现。1552例中,责任因素排于首位,占47.1%。责任因素表现突出的是医师不落实医疗制度、用药不规范、多收费、病历书写不规范、服务态度差、告知不详等。这说明医师在行医过程中普遍存在职业垄断心理。由此而产生出服务态度生硬、医疗收费不透明、开大处方、开回扣药、侵犯知情权、病历书写马虎、患者抢救不及时等情况屡见不鲜;为了获取蝇头小利,大处方屡禁不止,无指征用抗菌药物、重复使用同类抗菌药物等;对无医学知识的患者大开检查单。

1.2.2技术因素表现。技术因素虽然位居第二位,但技术因素中同样贯穿着责任,如漏诊、误诊、操作失误、副损伤、不掌握手术适应症、术前准备不足造成术中意外等,以上问题如若责任心强,有些纠纷则可以防范。

1.2.3意外原因表现。本研究统计,意外情况占8.44%,多为植入物断裂造成。

2 医疗纠纷科室分布

医疗纠纷科室分布:外科479例(30.86%);内科286例(18.43%);骨科228例(14.69%);妇产科176例(11.34%);门急诊116例(7.47%);儿科7 6例 ( 4 . 9 0 % ) ; 五官科6 6例(4.25%);医技科61例(3.93%);后勤管理57例(3.67%);护理7例(0.45%)。

2.1 科室组合说明

(1)门急诊组合:是将文献中出现的医院门诊部、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的医疗纠纷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归于门急诊组。(2)内科组合:将文献中内科各科发生的医疗纠纷统计在一组,其中包含感染科、中医科。(3)外科组合:除骨科外,所有外科各科发生的医疗纠纷统计在一组,其中包含麻醉科、肿瘤科、放疗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4)骨科:因骨科是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各篇文献报道中均将骨科提出分析。(5)妇产科:妇科与产科组合,其中包含计划生育。(6)儿科:含小儿内科、小儿外科和儿保的资料统计。(7)五官科:是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分为一组。(8)医技科:将检验科、理疗科、放射科、B超诊断、药剂科分为一组。(9)护理:统计数据中所有与护理有关的数据。(10)后勤管理:统计文献中出现的后勤管理数据,包含文献中出现的“其他”数据统计。

2.2 纠纷高发科室原因分析

本组调查1552案例,纠纷高发科室中大外科占30.86%,位于首位;大内科占18.43%,位居第二位;因资料中骨科数据较完整,提出独立统计,骨科占14.69%,排位第三;妇产科占11.34%,排第四位。

2.2.1外科纠纷原因分析。外科是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在外科系统中骨科高于其他科室。从客观上分析:这与外科外伤多、病情急、骨科复合伤重而且并发症多、外科手术费用高、亲属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医师短缺造成的工作量大等因素相关。从主观上找原因:外科医师强调工作忙,工作不细心耐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漏诊误诊、用药不规范、副损伤、抢救不及时、病情观察不细、病历书写错漏、服务态度生硬、侵犯患者知情权等问题均是责任心不强表现。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如能做到医疗质量“零失误、零差错”,医疗纠纷则完全可以避免。

2.2.2内科纠纷原因分析。内科医疗纠纷多集中表现为:猝死、输错液、打错针、发错药、抢救不及时、漏诊、病历书写错误、未执行疑难病例讨论等。内科引起纠纷的主因说到底还是责任心问题。

2.2.3妇产科纠纷原因分析。本组调查由于文献资料原始分类原因,妇科与产科未能单独提出分析。但从产生原因中分析,产科高于妇科。妇科以漏诊、误诊及手术操作不当为主;产科为早孕漏诊、早孕用药不当、吸宫流产不全、放取节育环造成子宫穿孔等问题[2]。妇产科技术不精和责任心不强是造成纠纷的主因。

3 医疗纠纷防范最佳措施

将1552例案例进行医疗纠纷防范分析,总结出以下5点经验:一是医院防范医疗纠纷首要是贯彻落实医疗制度,特别是15项核心制度:即首诊医师负责制度,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开展手术、重大手术、致残手术报告审批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医患沟通制度,病历书写管理制度,临床用血管理制度[3];二是要切实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重点做好全员“三基训练”;三是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4];四是建立医疗纠纷数据库,吸取教训,对每例医疗纠纷认真调查、分析,追责到人[5];五是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让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医疗赔偿金[6]。

4 医疗纠纷问题反思

4.1 类似性错误多

在医疗纠纷成因中,责任因素大于技术因素,有极少数无理取闹者。而且,医疗纠纷中类似性错误多,不同医院相同错误或同家医院出现多起重复性错误等,如312例案例中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118例;702例案例中手术不当155例;116例案例中漏诊、误诊37例,占医疗纠纷32%。反思医务人员的工作质量,面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医务工作者无论是责任因素还是技术因素,都是不应该发生的错误。及时反思纠正过失与过错,避免患者花钱找伤害是医务工作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课题。

4.2 纠纷偏学科明显

本组调查统计中发现,不同医院医疗纠纷偏学科现象明显。如某医院3年发生216例医疗纠纷,儿科45例,妇产科39例,大外科31例,该医院39%的医疗纠纷在妇儿科[4]。大外科医疗纠纷在其他医院多呈现高发,而该医院妇儿科医疗纠纷最多。该医院管理者对高发的妇儿科要及时采取果断有效的预防措施,组织妇儿科到无纠纷发生科室去学习,避免再次给患者造成无谓伤害。某医院3年医疗纠纷152例,外科94例,妇产科为“零”[7],从中是否可以认为该院妇产科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工作优势较强。某三甲医院4年发生医疗纠纷312例,医院平均每月发生纠纷6.5个案例[8],而且纠纷多为侵犯患者知情权、违反操作规程等责任因素,从中是否可以认为该医院在管理上较松懈,这么频繁高发的医疗纠纷,为什么不引起管理者重视?如管理科学,措施有效,则可避免89.74%医疗纠纷的发生。

4.3 纠纷涉及面广泛

本组调查显示,除临床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外,医技科室同样可引起医疗纠纷。如理疗将患者烫伤、超声写错报告、药房发错药等问题不在少数。这说明医疗纠纷不只是临床一线医护人员要防范,辅助诊断科室及医院管理层面医患矛盾是今后医疗纠纷形成的新动向。本组统计患方因素仅占3.29%、无责任赔偿占2.58%,这说明多数患者对医务工作者的信任度比较高。面对医疗行为过程中的错误用药、误诊误治、副损伤、多收费等给患者造成的痛苦,作为医务人员是否已认真反思职业责任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基层医疗机构85例医疗纠纷分析 第5篇

【中图分类号】r0

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2—0095—0

2四jii省通江县辖77个乡镇(含7个办事处),525个村民委

员会,3 309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3万。幅员面积4 116平方公

里,是一个老山边穷地区,以农

业为主的国定贫困县。全县有医

疗卫生机构799个。其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7个,乡(镇)卫生院

77个,村卫生站525个,社团、个体医疗机构190个。县级卫生

人员1 011人,乡镇519人,村站1 043人。

一、资料来源及医疗纠纷的分类统计

本文所涉医疗纠纷是我局医政股收集了9年来全县医疗纠

纷投诉、报告,以及市、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案,共85例。

实际发生的医疗过错和医疗纠纷应大于本统计数。

1.年度构成1995年2例,1996年4例,1998年9例,1999年4例,2000

年13例,2001年24例,2002年20例,2003年9例。呈逐年上

升趋势。

2.性剐构成女性54例,占63.53%,男性31例占36.47%。

3.年龄构成最小1天,最大61岁,平均年龄28.4岁。

4.医疗机构构成县级医院13例占15.29%,乡镇医院27例占31.765%,村

卫生站26例占30.59%,社团、个体医疗机构12例占14.12%,计生指导站3例占3.53%,无证行医3例占3.53%。

数据显示,医疗纠纷集中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原因

一是乡村医疗机构信息渠道畅通,容易得到信息反馈。二是乡

村医疗机构有集体财产,有一定的赔偿能力。三是全县乡镇卫

生院和村卫生站共602个,乡镇卫生院集体所有制职工519人,村卫生站有乡村医生l 043人,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高。四是个

体诊所和县级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解决比例高于乡镇卫生院和

村卫生站。

5.科目构成产科22例,妇科3例,共25例,占29.41%,外科27例占

31.76%,内科32例占37.65%,五官科1例占1.18%。

6.医疗过失构成有明显医疗过失的45例,占52.94% ;无医疗过失34例占

40%,与医疗护理行为无关的7例,占无医疗过失的20.59% ;无

法确定的6例占7.06%。

按年度划分:1995年2例,1996年3例,1998年7例,1999

年无,2000年8例,2001年9例,2002年10例,2003年4例,逐

年上升。

按医疗机构划分:县级8例占17.78%,乡级14例占31.

11%,村级10例占22.22%,个体7例占15.56%,计生站3例,无证行医3例,各占6.67%。医疗过失主要发生在乡、村级医疗

机构。

按科目划分:内科14例占31.11%,外科12例占26.67%,妇产科18例占40%,五官科1例占2.22%。

7.医疗结果构成医疗纠纷中死亡45例,占52.94%,伤残27例,占31.76%,无损伤13例,占15.3%。男性死亡13例占死亡数的28.89%,女性死亡32例占71.11%。14岁以下儿童发生医疗纠纷数20

例,占医疗纠纷的23.53%,儿童死亡14例占31.11%,纠纷中儿

童死亡率70%,内儿科死亡11例,外儿科死亡2例,产儿科死亡

1例。

按科目划分,妇产科死亡l7例,占死亡数的37.78%、外科

死亡5例占11.11%、内科死亡22例占48.89%,五官科死亡

1例占2.22%。产科死亡全部属于产科失血,以胎盘滞留、胎盘植

入、产时(宫颈、子宫侧动脉)撕伤为主。

残疾:一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严重障碍,二是将因过失增加

了医疗支出或延长了医疗过程者统计在内。全县残疾27例,外

科16例占59.26%,全部属于骨伤科。产科8例占29.63%,以

子宫全切、剖宫产尿道损伤、刮宫肠穿孔、新生儿骨折为主。妇

科死亡或残疾(子宫全切)中,以手术结扎线松脱造成大出血为

主。内科3例占11.11%。残疾中无医疗过失9例占33.33%。

8.鉴定结果构成通过鉴定的医疗纠纷24例占28.24%,其中属于医疗事故的l0例占41.67%,责任事故3例,技术事故7例,非医疗事故

14例占58.33%。再者,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关系的医疗纠纷7例

普通外科医疗纠纷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第6篇

【关键词】普通外科 医疗纠纷 卫生事业 医院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群众在医疗方面的价值观念有了巨大的改变,从过去的知之甚少,到目前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这对医院在医疗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存在于部分医院内部的各种弊端,如医院存在的“乱收费”项目,以及医院的医疗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改变与患者对医疗水平的期待更是加剧了矛盾。另外社会上对医院有很多误解,把存在于医院中的各种偶发事件都怪罪到医务人员特别是外科医务人员身上。

一、普通外科医疗纠纷的成因

(一)公众缺乏医疗风险意识,期望值过高

风险无处不在,尤其对于医疗行为来说更具风险。虽然公众在医疗保障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他们对存在于医院中的各种风险没有正确的意识。他们认为那些外科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都很高,足以应对各种疑难杂症,公众寄予医生很高的期望。其实不然,大多时候通过外科手术的方式能够解决患者的病症,但是患者的病情并不是稳定不变的,一些潜在的病情隐患还是存在。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隐患采取措施还是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以现代医学的水平,一些病情还不能通过外科手术的方式得到有效的治疗,只能起到缓解患者病痛的情况。

(二)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

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承担着十几亿人的生命健康,因此必须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已经进入到了法制的轨道,依法行医已经得到医务人员的重视。但是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发现,通过《医师法》学习的医生数量虽已经达到72.6%,但参加过医师法律法规培训的医生只有25.18%,这样的数量占比远远低于现实的需要。这样就会造成部分医生的法制观念淡薄,观念的淡薄就有可能导致医生在工作中忽视患者的感受以及患者家庭的经济承担能力而采取不适合患者情况的治疗方法。

(三)外科医生技术能力不够

医患纠纷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与医生的技术能力有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大医院中的外科医生中年龄大、资质高的医生很受欢迎,低年龄、低资质的外科医生受重视的程度不够。医院之所以会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考虑到公众对高年龄资质医生的信任度比较高,另外一方面是因为低年龄资质医生的临床经验不足,对一些紧急的情况不能够有效地应对,容易产生医疗事故。这样一来,低年龄资质医生的技术水平提升缓慢,各种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地提高。

二、普通外科医疗纠纷的应对策略

(一)深化医学宣传的力度

针对外科医疗领域容易发生的风险事件,医患各方都要做好相应的预防和宣传措施。首先,无论是医院还是患者及家属,都要端正思想,正确地认识医学领域的各种风险。有些风险是可以提前预防的,但是有些风险是以潜在的形式存在,这就需要加大医学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对通过手术治疗疾病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端正公众不合理的就医观。对医生产生必要的医疗期望是对手术医生的一种信任,但是过高的期望就会让公众陷入误区,为纠纷的产生垫下基础。因此,科学、合理、理性地引导公众进行就医就显得十分必要,比如可以定期地举行一些专家开放日,让专家与患者进行零距离的接触,来解答公众提出的各种问题。

(二)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

依法行医是减少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前提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针对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院方要想法设法地为外科医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受培训的平台,让医生接受系统的《医学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平时的手术工作中强调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尊重患者的各项权利,努力做到一切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和经济压力。

(三)提高自身的素质与技能

外科医生要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意见以及以往失败的手术中总结经验教训,从中找出自身的问题。在平时的工作中要虚心地向那些有丰富经验的医生进行请教和学习,学习他们谦虚谨慎的态度和高超的医疗技术和手法。同时作为医院的管理方,还要转变用人观念,鼓励那些高年龄资质的医生帮助低年龄资质的医生,还要定期地组织医生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培训,为年轻医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晋升平台,激发他们上进的信心。

三、结语

显然,医疗纠纷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还会存在。在外科手术中,还有很多影响医患和谐的因素,需要我们医务从业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多进行分析与总结,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做出应有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赵立强,石晓云,江发云.浅析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对策[J].现代预防医学,2012(06):13-15.

[2]杜治政.医患关系面临的课题:利益的冲突[J].医学与哲学,2011(11):24-27.

[3]齐月梅.加强医患沟通对减少医疗纠纷的作用[J].齐鲁护理杂志,2012(09):32-36.

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第7篇

1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医院一方

院方是造成医疗纠纷增加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医院中个别医务人员综合素质不够, 责任心不强, 不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规章制度行事, 出现“吃回扣”、收红包等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 有些医护人员缺乏同情心, 服务意识不够, 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另外, 医护人员工作压力大, 在沟通方面缺乏技巧, 也会对医疗纠纷的形成产生影响。

1.2 患者一方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患者对当下我国医疗卫生的服务水平和治疗水平期望值也增加, 正当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是, 也有很多患者及家属对医学缺乏了解, 一旦治疗结果与预期存在差距, 就会产生不满情绪, 这种情绪转向医院或医护人员, 就会产生医疗纠纷。在医疗纠纷中, 还有个别患者家属认为医疗纠纷有利可图, 就对医院进行敲诈、威胁等。

1.3 社会方面

近年来, 我国医疗纠纷显著增加, 有很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 当前我国医疗资源分配极不均衡, 我国70%的就诊患者分布在大中医院, 小医院的问诊量较小, 这就造成了患者需求与医疗供应不对称, 供需失衡。其次, 近年来医疗费用增长过快,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低。第三,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除了上面三方面原因之外, 当前社会媒体对医疗纠纷等事件的报道存在部分失实, 这也对医疗纠纷的增加产生一定影响。

2 对策

2.1 加强医院建设, 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首先, 医院要加强内部建设, 增强医护人员的整体服务意识, 提高其责任心[2]。因为医生的每一个决定, 每一个动作都可能会影响患者的安危, 患者的生命是宝贵的, 也是首要的, 每个医护人员都应该有这样的意识。对待患者不应该采取冷漠、推脱、疏漏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不能因为患者的家庭经济条件而有所区分。

医院在加强医护人员整体服务意识和责任心的基础之上, 还要加强医疗安全防范意识。医护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提高接诊艺术和技巧, 在为患者服务时, 要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及时的沟通, 尽可能互相理解和支持。医疗费用公开、透明, 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另外, 医院还要制定严格的医疗操作流程, 设立与医疗安全和质量相关的责任制度, 并责任到人。

2.2 加强医院和患者的法律意识

提高法律意识, 医院和患者就会知道如何依靠法律处理医疗纠纷, 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防止纠纷的发生, 还可以在纠纷产生时得到最好的处理, 避免让事件恶化。医护人员学习法律法规, 依法行医, 照章办事, 提高医疗质量的同时也能保障医疗安全和医院的声誉。患者提高法律意识, 就能学会利用法律的知识保护自身利益。

2.3 社会应给予医院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首先, 医疗行业是较为特殊的行业, 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这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因此社会要给予较多的理解和支持, 要尊重医护人员。其次, 要尽快完善与医疗相关的法律制度, 规定医护人员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 各大新闻媒体在行使“媒体监督权”的同时, 要公正公开, 切勿扭曲事实, 产生误导;媒体在对负面新闻进行报道的同时, 也要对医务人员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事迹进行报道, 让公众看到医疗行业的两面性, 理性评价医疗纠纷。第四, 应该不断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降低医护人员的执业风险, 缓和医患双方矛盾。最后, 政法部门要严格惩罚对医院的敲诈勒索行为, 营造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 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3 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制度的改革, 医疗纠纷也日渐增多,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 我们要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方式。而更为重要的是, 对于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们要有所了解, 患者也要体谅医护人员。医生并不是上帝, 对于每一个患者的病情, 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治疗成功, 在接受相关治疗时, 一定要向患者解释清楚治疗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并发症。作为医护人员, 应该耐心对待患者, 改善和提高服务态度。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医疗制度不断改革, 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大大改善, 人们对于医疗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疗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 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很复杂的, 容易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这种现象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同时对医院正常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当前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从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希望可以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原因,对策

参考文献

[1]夭凯民.我国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改革与开放, 2011, (8) :27-28.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利弊分析与对策 第8篇

1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比较优势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法律赋予医患双方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确定民事义务的自主权。不过,协商的适用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协商的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商必须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1]。

与其他方式相比较,协商具有成本低、补偿快、损害小、隐蔽强等特有优势。其一,协商是平等沟通、适度妥协的解决方式。诉讼是医患双方及其代理人之间直接对抗、针锋相对的公开竞争,而协商则是双方平和对话、理性沟通的自行和解[2]。过程的平和性、非对抗性,结果的互惠性是协商的显著优势。其二,协商是成本最低的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和步骤,摆脱了司法诉讼周期冗长、程序复杂的困扰,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其三,协商是高效隐蔽的补偿手段。患者可以尽快地得到赔偿,即时愈合身体与精神的创痛,还可以防止难以启齿的隐私泄露。医疗机构也能够避免媒体的大肆报道和舆论的道德绑架,快速消除医疗纠纷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适时维护其悬壶济世的公益形象。

2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弊端

协商民间俗称为私了,是医患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形下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协商过程缺乏规范和监管,有时反而容易激化医患双方的矛盾,甚至诱发医闹、医疗暴力等极端后果。

2.1 协商范围的不明确导致医疗责任认定艰难

医疗纠纷的种类众多、成因复杂的,很有可能出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竞合是指由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存在,从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各项法律责任彼此相互冲突的现象[3]。协商通常只能涉猎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承担,却无权触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定范畴。这样有可能会导致医方借助协商的合法形式和高昂的赔偿金来规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助长患方漫天要价的不合理行径。

2.2 赔偿额度的无限制导致医闹现象频发

患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的高低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由自身的谈判能力决定的。患方为了得到巨额赔偿,极易使用胁迫骚扰、武力对抗等极端方式迫使医方退让屈从。

3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策略思考

医疗纠纷不可避免,但医患矛盾可以调和。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为缓和与平复剑拔弩张的医患冲突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协商不仅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更是一门专业性和策略性很强的谈判技术。

3.1 适宜的医疗损害鉴定是协商的基准线

医疗损害鉴定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种方式[5]。医疗损害鉴定有助于理清事实、明晰责任,排除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不适用协商方式的事由。为了力证清白,医方常常倾向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过鉴定机构浓厚的行政色彩和鉴定周期的漫长,往往引发患者的质疑和诟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患方的恰当选择,因为在协商过程中医患双方政争执的焦点通常是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医方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能够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专业性问题进行评断。

3.2 限额赔偿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是协商的防护盾

在协商过程中,赔偿金额是医患双方争执的核心。限额赔偿是指法律限制某些高风险、公益性行业的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以减轻义务方的赔偿责任[7]。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探索性、侵袭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在医疗领域实行限额赔偿是必要且合理的,也是国际通例。按照医疗纠纷的种类和程度,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上限。以此,既可以减轻医方的经济风险,又可遏止患方“狮口大开、漫天要价”的不良风气。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二者双管齐下是保障协商成效的双盾牌。

3.3 专业人才的参与是协商的调和剂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涵盖了医学、法律、心理学等多学科专业知识在内的谈判过程,也是医患双方的专业信息、专业能力相互角力的博弈过程。医方是病历信息的最先掌握者,是医疗技术的执行者和解释者,医疗机构的法务部门还配有专门的法律人才,这些有利因素让医方在协商中占尽先机。处于劣势的患方由于专业素质和经济能力的限制,根本不可能与医方平等地交换协商主张。如果协商僵滞,被动的患方就会采用无理取闹、暴力对抗的非法行为。专门的法律人才和医学人才加入协商,可以理性又专业地调和医患双方的失衡关系。医患双方可以聘用精通医疗法规的专职律师代理协商,同时邀请医术精湛的医务人员辅助谈判,生活贫困的患方还可以通过法律救济渠道,得到专职律师的无偿法律援助。医生和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医患双方明晰损害事实与赔偿标准,保证协议书内容的合法有效和形式的规范准确,并能警示医闹、医疗暴力的危害性、违法性和处罚性。

参考文献

[1]葛建荣.熟悉司法鉴定基本原则防范医疗纠纷发生[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7,27(9):696-698.

[2]俞飞.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5.

[3]张海滨.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医疗纠纷ADR[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3):15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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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潘剑锋.论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纠纷的适应性[J].现代法学.2000(6):59-62.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效果评价指标分析 第9篇

1现有评价标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行了好几年, 但是如何评价其调解效果?以下是在相关文献中, 对山西、北京、宁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效果的评价或描述。山西省卫生厅副厅长王峻表示“随着群众对人民调解模式的认可, 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得以妥善解决, 有效缓解了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工作压力, 切实和谐了医患关系。几年来, 省医调委共接待群众来访14965人次, 接听投诉电话14936次;受理医疗纠纷案件2315起, 调解成功2083起, 调解成功率达到90%, 调处终结的医疗纠纷无一例反悔。医疗纠纷处理呈现了“四个下降90%”的局面, 即:医疗纠纷案件进京上访、到各级政府上访、到卫生行政部门上访、政风行风热线投诉例数均减少了90%以上”[1]。

对于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效果, 在有关文献中如述“医调委自成立以来, 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已经发挥了一定作用。据统计, 截至2011年12月底, 医调委接待来电来访2000余例, 接到调解申请111件, 同期增长40.81%, 受理调解申请994件, 结案571件, 调解成功513件, 调解成功率为89.84%, 受到了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普遍欢迎, 实现了医患双方及社会的和谐共赢”[2]。

对于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效果有这样描述:“据课题组调研得知, 宁波市医调委自成立至2010年月, 已受理纠纷376件, 其中成功调解363起, 截止撰稿, 还有5起正在调解中。宁波当地紧张的医患关系正趋于缓解。调查发现, 49%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医患关系较和谐, 并有9%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医患关系非常和谐。这表明医调委的工作成效颇大”[3]。

从上述描述中,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 从对现有相关文献的分析中, 也可以发现现有评价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1指标过于单一

从现有文献中, 我们发现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效果的评价主要是从来访量、接听投诉、受理案件量、案件调解成功量和成功率这几个指标来反映。 但是, 仅用这几个指标去反映调解工作的效果, 显然过于单一、简单。而且在这几个指标中, 除了调解成功率, 其他指标应该反映的是当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情况, 而不能说明调解效果的好坏。

1.2指标维度不够

从以上几个指标来看, 都是基于医调委这个角度的评价。但是,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当事人双方是医方和患方, 对于效果的评价也至少应该包括医方和患方这两个维度。医调委是为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而成立。因此, 医患双方对于调解效果的认可度、满意度等的反映应该更为重要, 也应该赋予更大的权重。

1.3指标对优势的反映不够

医调委是因其与其他解决机制的不同而成立。其制度上的优越性或者说是与其他机制的差异性, 如公正性、 专业性等是其存在的基础, 但是以上指标均不能反映出这些优势。对于效果评价, 虽然不能用定量指标一而概之, 但通过指标上的对比分析反映差异性所在, 还是比较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从现有指标上来看,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协商、行政调解在相关指标上的对比分析这方面显然不够。

2如何评价

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效果的评价, 首先要确定从哪些维度去评价。维度决定了评价的高度和宽度, 科学正确的维度可以综合而全面地反映指标。 正如前面所述,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目标对象是医方和患方。因此, 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整个模式而言, 直接参与其中的就是医调委、医疗机构、患方。 对其调解效果的评价, 从这三个维度把握是比较全面的。维度是从高度和宽度上的总体把握, 是抽象的层次, 具体到评价指标必须在这些维度下细化出可量化、可操作的二级指标。

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标

医调委的机构职能是公正、灵活地调解医疗纠纷。因此指标必须反映其化解纠纷的能力和其优势的体现。

2.1.1受理量。受理量指医调委在一段时间内正式受理立案的医疗纠纷, 该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调解效果。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可以月为单位统计受理量, 用曲线描绘出变化的趋势, 并结合对应的调解成功率的趋势变化, 看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因为如果调解的成功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会把更多的医疗纠纷引导至医调委来解决, 受理量自然会增长。

2.1.2调解成功量和调解成功率。调解成功的情况应该包括经调解医患双方签订协议和患方自动放弃调解并不再追究医院责任的情况。为什么要包括第二种情况?笔者根据工作经历认为, 这种情况通常是在调解员经过了调解的工作程序并对患方说明后, 患方已经认识到医疗行为无过错或者医方认错态度好且损害并不大, 患方才自动选择停止调解, 只是没有签最后的协议。

调解成功量是绝对量值, 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 因此不能单一从调解成功量去反映调解的效果, 其只能是作为一个参考指标。而调解成功率则是直接可以反映调解效果的一个指标。调解成功率的高低跟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密切相关, 因此通过这个指标也可以发现调解员调解能力上的问题。但并不是说调解成功率越高就越好, 这里也要警惕一个重要问题, 即会不会存在调解员为了提高调解成功率而存在不良操作问题, 这个必须充分考虑。

2.1.3平均调解金额。平均调解金额也并不能直接反映调解的效果。因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目的是快速化解纠纷, 通过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金额应该会比法院判决的金额要高。但平均调解金额的高低也会影响到调解成功率。因此可以在平均调解金额和调解成功率上做相关性分析, 如果相关性过高, 则也要进一步分析各位调解员该项指标的相关性, 因为可能存在调解员为了提高成功率而有意拔高调解金额的行为。

2.1.4平均调解时间。平均调解时间可以反映两个问题。一是否在规定工作日内结案, 如果超过规定工作日, 则需对调解程序进行分析、优化, 这是机制优化评价的指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法院相比, 一个优势就是更节约时间, 应该把平均调解时间与法院同期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平均结案时间做对比。这样可以直接反映调解的效果。

2.1.5调解专业性。专业性也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一个优势所在。但与前面的指标不同, 专业性是一个定性指标, 把它进行量化是关键。对于专业性的评价, 可以通过专家 (法医、鉴定员、法官) 对每个案件打分的形式来实现, 可以从对案件的认识、医疗行为的分析、 过错程度的认定等方面打分。

2.2患方指标和医方指标

患方来医调委, 其要实现的目标是公正、快速、正确地解决纠纷, 维护自身利益。从患方的角度对调解效果进行评价, 指标就要能够反映患方对调解的期望程度。而医方的目的应该和患方的目的性应该是比较一致。

正如前面所述, 评价的目的不是单纯地评出优劣、好坏程度, 目的是引导和鼓励被评价对象向正确的方向和目标发展, 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效果, 推进其发展。因此在评价时, 必须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 这就要求在做评测量表的时候要更细化。

2.2.1公正性。公正性指的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能否始终站在第三方中立位置上, 最大程度的保证调解程序合符规定, 科学准确地认定责任程度, 并做出调解结果。这个指标也是一个定性指标, 应该先把它进行量化。

2.2.2时效性。时效性即处理纠纷的时间。患方角度的时效性跟调解的平均时间是一致的, 但在医方角度就应该区别开来。因为对于医方而言, 它是希望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缩短医疗纠纷的时间成本。是否实现了这个预期目标, 就应该与医方以前处理医疗纠纷的平均时间进行对比分析。这是医方评价的一个角度。

2.2.3满意度。满意度这个指标是比较综合的一个指标, 主要是医方和患方对调解的过程性和结果性环节的评价。过程性环节包括调解员的调解能力、调解程序的透明性、调解方式的科学性。结果性环节包括:调解金额、调解时间、责任认定。满意度指标旨在发现现有调解模式的问题, 主要运用定性分析的统计方法。在具体分析时, 要注意医方和患方在满意和不满意上的差异性。

参考文献

[1]王霞.率先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J].中国当代医药, 2011, 18 (12) :3-4.

[2]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EB/OL].[2012-03-20] (2013-10-03) .http://www.bjsf.gov.cn/sy/sygzdt/201201/t20120130_2089932.html.

医疗纠纷分析 第10篇

医疗纠纷案例收集: 本研究来源于无锡某三甲医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发生的正式立案办理存档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共367例。

1. 1 文献研究方法

广泛查阅CNKI、万方及维普数据库, 检索国内外相关文献, 收集有关资料, 了解其他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通过研究和借鉴, 结合实证案例, 综合性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因素, 提出适合的医疗纠纷处理的发展策略。

1. 2 定量分析方法

应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的录入和整理

2 结果

2. 1 医疗纠纷案件数量的年度分布情况

本研究分调查案例来源于无锡市某三甲医院2009 ~2013年四年间所受理的医疗纠纷投诉案例, 共367例。这五年间的医疗纠纷数量2011年最多, 为86例, 所占比例为23. 4% ; 2009年医疗纠纷数量最少, 为65例, 所占比例为17. 7% ; 2010年为74例, 所占比例20. 2% ; 2012年为73例, 所占比例 为20% ; 2013年为69例, 所占比例为18. 8% 。

2. 2 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

2. 2. 1 按一级学科分类

外科发生总例数147例, 占五年发生总例数40. 1% , 内科发生总例数102例, 占五年发生总例数27. 8% , 妇产科发生总例数54例, 占五年发生总例数14. 7% , 儿科发生总例数21例, 占五年发生总例数5. 7% , 急诊科发生总例数43例, 占五年发生总例数11. 7% 。

2. 2. 2 按二级学科分类

在2009年 ~ 2013年五年间医院所发生的367例医疗纠纷中, 纠纷数量排在前五位的是内科、胃肠肿瘤外科、急诊科、心胸外科和肿瘤内科。其中内科发生纠纷66例, 占18% ; 胃肠肿瘤外科发生纠纷46例, 占12. 5% ; 急诊科发生纠纷43例, 占11. 7% ; 胸心外科和肿瘤内科发生36例, 占9. 8% 。

2. 2. 3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分析

在367例医疗纠纷案例中, 双方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有229例, 占62. 4% ; 第三方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有115例, 占31. 3% ; 司法途径的医疗纠纷有23例, 占6. 3% 。其中第三方调解和司法解决都逐年增多, 由此可知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作用发挥较大, 应该更好的将医疗纠纷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减少矛盾的激化; 并且应该重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3 讨论

3. 1 外科是医疗纠纷发生率最高的科室

( 1) 本研究中, 外科发生总例数147例, 占五年发生总例数40. 1% , 纠纷数量居各科室的首位。主要原因是外科下设胸心外科, 骨科, 肝胆外科, 神经外科, 泌尿外科, 胃肠肿瘤外科等诸多科室, 病种繁多, 病情复杂, 大多为手术治疗, 风险高, 发生医疗纠纷的概率高于其他科室。

( 2) 外科的二级学科中胃肠肿瘤外科发生最多, 纠纷例数为46例, 占12. 5% 。

3. 2 探讨其原因

( 1) 医师医务人员医患沟通不到位, 没有向患者交代清楚术后的相关注意事项。

( 2) 术后病人的管理关心工作做得不够, 或者说流于形式, 对病情观察也不够, 对一些术后并发症防范措施不到位。

( 3) 术前风险评估工作不够细致, 对病人的情况掌握不够, 对大手术后的并发症没有充分的预见及应对措施。

( 4) 规章制度执行不严: 各种规章制度[1]是医院管理的依据, 是防止差错、事故、超正正常医疗秩序的基本措施, 有些医护人员在具体实施中常存在侥幸心理, 不严格执行各项核心制度。

3. 3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以协商为主, 其次是第三方调解, 最后是诉讼方式解决[2]。第三方调解近年来逐渐增加, 调解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 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 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3], 由于第三方社会地位中立, 能打消机构与医院是同一伙的顾虑, 双方都能接受的中立调解机构从中调解, 不仅能让医院避免医闹之苦, 也能及时维护患者的利益, 防止矛盾激化, 对解决纠纷具有良好的效果。虽然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数量最少, 但也是逐年增加。本研究中, 诉讼方式解决的医疗纠纷逐年增多, 2009年为1例, 2010年为2例, 2011年为4例, 2012年为7例, 2013年为9例。探讨其主要原因有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患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人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也越来越强, 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司法途径解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长久以来医护人员对医疗与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从而导致了只懂医不懂法。此种观念与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病人需求发生明显冲突, 容易引发医疗纠纷[4]。

4 医疗纠纷预防的相关措施

4. 1 预防的理念高于治疗

“不治已病治未病”是祖国医学精髓。如果把预防的理念用于医疗风险也是最高明的方法, 是唯一途径, 因为无论多么好的处理也莫过于预防[5]。

4. 2 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 避免纠纷

( 1)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对于与患者及家属交代的内容要及时在病历中体现并取得其书面认可。

( 2) 加强围手术期管理。落实术前风险评估工作, 不流于形式;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教育广大医务人员注重基础疾病引起的手术风险; 加强术后随访工作, 病人出现一些情况, 思想上要重视。

( 3) 加强核心制度的落实。医院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安全教育, 切实落实各项核心制度。提升医疗技术水平。要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体格检查, 不能单凭辅助检查报告单就进行诊断。由此可见, 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基本呈现一个上涨的趋势, 在有效的管理后略有下降, 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好的医院管理, 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 保证医疗环境井然有序的进行。

当前, 医疗纠纷的持续增加不仅是医院面临的重要挑战, 也是关系整个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问题。医疗纠纷一旦发生, 将会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 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 应当在深刻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各方面原因的基础上,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而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则应当采取适当的途径解决, 防止其演化为医患冲突。

参考文献

[1]薛小铬, 宋雯.加强对服务性医疗纠纷的防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3, 19 (4) :244-245.

[2]季昶, 曹根宝, 张国强.国内外医疗风险和投诉原因[A].东南国防医药 (2012) 03-0237-05.

[3]季昶.国内外医疗分先和投诉原因分析[A].东南国防医药 (2012) 03-0237-05.

[4]马凤贤.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与对策[D].现代生物医学进展 (2007) 03-0477-04.

医疗纠纷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妇科;医疗纠纷;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55(2012)02-0521-01

1 前言

医疗纠纷主要是指病人本人或者是病人家属,认为医务人员或者是医疗机构对病人实施了不正确的诊断和治疗,以致病人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最终导致医患之间发生争议。面对这些纠纷,医护人员显得非常困惑也非常忧虑,甚至有些医生为了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对于较为复杂的临床问题索性就不参与处理,这样也就无法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并且目前女性对自身身体状况越来越关注,所以妇科也成为了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介于这种情况下,如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来降低妇科的医疗纠纷就显得非常重要。

2 妇科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

造成妇科医疗纠纷的原因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组成,分别是医方的原因和患方的原因以及社会方面的原因。本文下面主要就医方的原因进行客观的分析。

2.1孕期用药不够合理化

孕期用药是直接关系到小孩未来的身心健康的,对于一些药物来说,运用到非孕期妇女身上是绝对安全的,可运用到孕期妇女身上,很有可能就会对胚胎的发育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发流产或者是胎儿停止发育的情况。因此临床医师在给孕期患者用药时,应该尽量使用毒副作用较小的药品,最大程度上的保证母体与胎儿的健康和安全。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患者本身也不知道怀孕,等用药以后才发现已经怀孕,而为了想要留住孩子就冒着也许不会有事的心态,坚持把孩子流下来,这样就为后续的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

2.2对循证医学不够重视

临床经验对于一个医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医生如果经验丰富,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病情进行正确的判断,既节约了自己的时间也给患者争取了治疗时间。但是医生也不能因为自己有经验就不重视循证医学的相关证据,这样往往就容易出现误诊和误治的现象,最终引发医疗纠纷。

2.3医生的知识更新过慢

当今的医学发展可以称得上是日新月异了,对于一些疾病在早期的诊断和后续的治疗中,都出现了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这就需要医生对医学知识及时进行更新,不然就可能会给患者实施错误的治疗,从而对患者造成伤害引发医疗纠纷。

2.4对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不够重视

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被忽视的原因主要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因为现代医学的专业性很强,未知的领域也较多,可患者在获取医学相关知识的时候存在局限性,不可能与医方在信息上实现完全对称。同一种病在治疗时,可能会有几种治疗方案,医生往往会自己选择最适合的方式来施治,而患者却会觉得医生的治疗方案没有和自己沟通,这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一个原因。

2.5病案方面的缺陷

病案是指在疾病进行诊断、治疗和转归全过程的客观性记录。如果没有完善的并按记录,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方将提供不出客观、准确、真实、完整的病情记录,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一大重要证据。

3 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3.1加强医疗安全的教育力度

妇科科室应该切实有效的加强对医疗安全的教育力度,提高医务工作者在防范医疗风险中的意识,把医疗纠纷控制在最低限度。

3.2孕期用药要科学合理

对药物的安全用药级别进行严格控制,在孕期一般都只使用A、B级别的药品,C级药品要慎重使用,避免或者是不用D级药品,绝对禁止使用X级的药品。并且医生要清楚自己所用的药品属于哪一级别,对不常用的药品一定要先核实再考虑是否能用。

3.3重视循证医学

医生的临床经验虽然重要,但是也不能完全凭借经验去实施医疗活动。医生在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中,应该充分重视证据,不能盲目相信所谓的经验,并且始终要相信,运用科学技术分析出来的结果要比单一的经验可靠。所以应该让医者对循证医学给予足够的重视。

3.4及时更新专业知识

作为一名优秀的医生,必须要有活到老学到老的思想意识。因为当今的医学技术发展迅速,只有医生不断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才能让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得到提高,从而减少误诊误治的现象出现。

3.5重視患者的知情权及同意权

妇科的医务人员必须要更新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意识,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及同意权,建立起良好的医患沟通模式,比如治疗方案的确定及选用什么价位的药品,都及时的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商讨,力求最大限度地控制医疗纠纷的发生。

3.6提高病案质量

病案在记录是一定要做到客观、真实、完整以及符合逻辑,并且书写尽量要做到规范和工整。另外还应该引起重视的是每次和患者及其家属,在进行重要谈话的时候,都需要让患者或者是其家属签字。再有就是加强对病案的质量监督及病案管理,让高质量的病案成为减少医疗纠纷的有效工具,即使无法避免的出现了医疗纠纷,那病案也可以公正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4 结束语

对于妇科的医疗纠纷虽然不能完全的避免,但是我们可以对一些常见的医疗纠纷,进行相关的原因分析,然后寻找出一些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在最大限度上对妇科的医疗纠纷进行防范,让医患双方都能拥有一个轻松的医疗环境。

参考文献:

[1] 李素青.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J].山西医药杂志,2010(1).

[2] 黄一华,陈二玲,刘永梅,郑建敏.医疗纠纷的成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08(11).

[3] 李道成.妇科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及防范措施[J].中国医药导报,2007,4(33).

乡镇卫生院医疗纠纷现状分析与对策 第12篇

医疗纠纷是当今社会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关注的热点之一,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 医患矛盾从后台被推向前台[1]。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的中心枢纽, 是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根本保障, 然而由于多种因素乡镇卫生院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明显逐年升高。在新的形势下, 如何加强医院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合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创造宽松和谐的就医环境, 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2]。

2 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分类

所谓医疗纠纷是患者或家属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 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 包括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因医疗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可分为由于医疗过失、医疗保护措施不力、服务与医德医风不正、法制观念不强所致医源性纠纷及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医疗制度不理解、患者或家属的不良动机、工伤交通事故责任转移等非医源性纠纷。

3 导致医疗纠纷上升的多种因素

3.1 社会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农民群众对身体健康越来重视, 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 法制意识不断增强, 现有的医疗体系、资源布局、保障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 社会矛盾凸显, 医疗纠纷是社会矛盾在医疗关系上的体现。部分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大为炒作等不合理宣传, 医疗市场导向一度失衡, 导致目前医患矛盾不断深化, 医疗纠纷增多, 赔偿额度上涨[3]。医患关系逐渐成为社会、政府和医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3.2 法制因素

在门诊就诊时很多病历资料都由患方保存,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实施加大了院方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责任的风险。医疗纠纷发生后, 由于不能及时制止患者及家属的违法维权活动, 也未对所有违法人进行一定的治安处罚, 助长了卫生院医疗纠纷的上升率。近年来相继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签字事件”、医疗过失归责原则等突出问题, 都与医疗纠纷相关法律不完善有关[4]。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 使医疗纠纷快速增长, 经济赔偿越来越多, 处理难度不断增大。

3.3 客观因素

随着近年来医保政策不断改革发展, 特别是新农合医疗制度推广实施, 卫生院门诊及住院患者人数呈显著上升趋势, 然而诊疗人数的增加与卫生院原有人员编制、人员综合素质、病床数量、检测设备等客观条件不相匹配。由于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 导致分配到每个患者的精力、医患沟通相应明显减少, 进而最终产生或加重医患矛盾[5]。医疗纠纷可发生在诊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 医疗行为不可能做到零缺陷,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纠纷是难以完全杜绝的。

4 乡镇卫生院客观存在的问题

4.1 法律意识淡薄, 医疗文件缺陷

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法律法制意识淡薄, 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各种医疗文件书写存在着不同程度缺陷。书面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不写、错写、漏写、涂改、反复修改出现刮痕等不规范书写现象客观存在, 发生医疗纠纷或诉讼时院方有举证的责任, 由于书面记录模糊不清, 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在法律面前处于举证不力的被动境地[6]。

4.2 服务意识淡薄, 夸大诊疗效果

部分医务人员没有完全适应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 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服务意识淡薄, 服务态度冷漠, 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诊疗过程中语言不规范、说话语气生硬, 缺乏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3]。挂号室、药房、护理部门等服务窗口综合素质差、态度生硬, 缺乏上岗服务培训, 缺乏文明用语。部分医生在诊疗时交代病情不客观, 片面夸大诊疗效果, 增加患者及家属对治疗的期望值, 当出现不良诊疗效果、发生并发症或其它医疗意外时, 容易引发医疗纠纷[7]。

4.3 医患沟通不足, 缺乏投诉渠道

医务人员未能及时、有效地对疾病的性质、转归、愈后与患者充分沟通, 不能站在患者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沟通方式、时机不恰当, 言语生硬, 态度欠佳。转诊转院时告知事项不详细, 处理及医嘱交代不够积极。医务人员服务质量和工作的责任心是引发或避免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当出现医疗纠纷苗头或者发生纠纷时, 医务人员缺乏主动医患沟通, 缺乏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卫生院没有明显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当纠纷进展到一定程度, 患者缺乏合理投诉渠道。

4.4 一味创造效益, 忽略医疗隐患

乡镇卫生院综合技术力量薄弱, 有些手术病例卫生院不具备手术条件, 为了留住病人, 增加社会及经济效益, 违规邀请上级医院的人员开展部分手术和技术操作, 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手术范围。即使手术、操作很成功, 但由于设备落后, 术后观察、护理等环节不相匹配, 导致治疗效果不理想。出现病情变化或危急情况时才发现卫生院的人员、技术、设备根本满足不了病人的诊治需求, 存在着明显的医疗安全隐患, 容易引起医疗纠纷[8]。

4.5 医学知识缺乏, 基本技能薄弱

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学历低、专业技术水平低、基础知识薄弱, 外出继续进修学习机会少, 缺乏丰富临床经验。对疑难危重疾病认识不到位, 对部分疾病的诊断、鉴别及治疗缺乏足够的认识, 对病情的严重估计不足, 导致诊断不清, 治疗不及时, 操作不熟练, 延误治疗时机等。接诊病人后存在固执己见、胆大蛮干、漏诊、漏治、误诊、误治等现象客观存在。护理人员重技术操作轻基础护理的问题非常突出, 不按常规巡视病房, 不按规定生活护理。

4.6 管理制度不全, 缺乏医疗团队

没有严格执行危重病报告、手术审批报告、输液反应报告、药物器械不良反应报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医疗纠纷早汇报制度。管理制度执行不严, 管理不到位, 缺乏合理监督。没有对每例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开展有效的讨论, 从而没有吸取经验教训。院方没有组建医疗团队, 许多临床医生存在单打独斗, 缺乏明显的团队合作精神。院方重效益轻质量, 医疗过程存在不同程度缺陷。医护人员分配失调, 医生分管床位过多, 医护工作秩序混乱[9]。

5 患方客观存在的问题

5.1 患者医学知识缺乏和对医院过高要求

部分农民群众对医疗服务、诊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 不能正确理解在当前医学领域有很多未知数, 医疗活动有很多不确定性, 片面认为住进了医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 不理解也不了解医学领域有许多不能预见或能预见但不能完全避免并且也不能克服的意外情况发生。更有甚者片面认为看病治病就是消费, 花了钱就得病好, 错误的观念导致农民群众对疾病诊治存在过高期望, 与当前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5.2 乡镇卫生院诊疗人群的特有现象

由于农村特殊的社会环境, 乡镇卫生院就诊患者中大多数是农民, 而且相当一部分是老年患者, 接受文化教育程度低甚至不识字, 理解、接受能力较差, 在诊疗过程中大多也没有子女陪同, 常常出现由老人陪同儿童或者老人陪同老人就诊的现象[10]。对于临床医生的解释和合理沟通在向其子女交流传递过程中容易出现差错,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其子女不了解诊疗过程, 增大了医患沟通难度, 一旦了解不到位或理解偏差, 医疗纠纷就会发生[11]。

6 医疗纠纷对乡镇卫生院的影响

6.1 地位相对弱势, 心理负担加重

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 社会舆论及法律工作者都会谴责医务人员而盲目同情患者, 使医务人员的社会地位下降, 甚至失去人格的基本尊严。同时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负担, 使其心理难以保持平衡, 对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服务态度有直接影响。发生过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 其焦虑自评、工作满意度、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压力感受以及压力控制等方面, 明显低于非医疗纠纷组[12]。

6.2 防御行为增加, 医患矛盾加重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 无论是否遭遇过医疗纠纷, 临床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都倾向于“力求稳妥, 尽量降低风险”的治疗方案, 诊疗过程中过度检查、签字环节、转诊、转院等防御性医疗行为明显增多, 增加了患者医疗费用, 增加了医患不和谐、不信任, 加剧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13]。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产生的不良的影响, 反过来又更加剧了医疗纠纷的产生, 造成恶性循环。

6.3 影响医疗秩序, 影响社会稳定

近年来, 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趁势, 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 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 突发性强, 破坏性大, 严重影响了卫生院正常医疗秩序, 给日常活动和管理带来了显著影响, 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一次性支付大额医疗赔偿金对乡镇卫生院财务将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由于支付困难从而影响到卫生院正常运营, 导致国家财政损失。

7 当前卫生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措施和弊端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最突出的是医疗纠纷的多样化与解决途径单一性的矛盾。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较难适应现阶段各类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纠纷只能通过协商、行政调解、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患方往往不采取正当方式来解决, 而是采取暴力索赔, “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已经成为卫生院医疗纠纷处理客观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对于非医疗过失引起的纠纷, 为了尽快摆脱纠缠, 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 院方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 给予患者及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以尽快结束纠纷[14]。

8 对策

8.1 加大违法维权处罚力度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患方不得无故干扰医疗秩序或者妨害医务人员日常的工作和生活, 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建议以市级政府令形式在公安、司法、卫生和保险部门积极配合下, 理赔处理机构和调委会在医疗纠纷处置中, 坚持以人为本, 操作公平公正, 严格规范处置程序。审时度势, 通过正面引导, 要让患者及家属明白, “闹”是达不到维权目的, 使其看到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维权途径才是解决医疗纠纷唯一方式。

8.2 加强分析, 建立上报制度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防范预警, 医疗纠纷系统监测, 控制、预防和干预体系, 乡镇卫生院医疗纠纷信息报送机制, 卫生院要指定专人作为医疗纠纷的信息员, 在发生医患纠纷时, 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院方定期开展医疗纠纷回顾性分析, 及时对每一例医疗纠纷处理经过给予讨论, 不断吸取教训, 总结经验, 从而规范医疗行为和管理水平, 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

8.3 加大帮扶和软硬件的投入

乡镇卫生院现有技术力量薄弱、设备欠缺, 通过加大政府投入, 逐步完善医疗设备的配置, 提高现有卫生院的软硬件水平, 建设更直接面向广大农民群众的卫生福利制度。坚决执行城市医院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一年和城乡对口支援制度, 定期外派医疗骨干带教, 从而显著提高卫生院的综合医疗水平。让医务人员能够从繁重的超负荷工作中解脱出来, 将更多精力投入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投入到与患者充分沟通服务中去, 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8.4 重视医疗文件书写、保管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实施及《医疗事故处理重要条例》颁布以来, 病历的法律地位更为重要, 成为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明确责任及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 对医务人员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15]。特别是乡镇卫生院门诊资料由患方保存,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患者隐匿病历, 会使卫生院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16]。加强规范医疗文件的保管书写, 不能随意涂改, 把病历书写保管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

8.5 加强管理, 组建医疗团队

院方坚持对死亡原因、手术失败原因、病人投诉原因、诊疗并发症原因、药物器械不良反应原因、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等进行详细分析, 查找客观原因, 从中充分吸取经验教训[17]。持续推动医院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美化就医环境, 改善就诊条件, 开展上岗服务培训, 改善服务态度, 关心同情病人。通过合理组建医疗团队, 为病人提供更加优质全面的医疗服务。

8.6 加强道德教育, 注重细节

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决定医院的整体素质, 通过提高综合素质可以有效防范医疗纠纷。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注重人文关怀,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倡导敬业爱岗, 廉洁奉献的行业新风尚。长期开展“天使杯”“白赛杯”等竞赛活动, 在行内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18]。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 为患者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外, 要逐渐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注重细节, 正常开展感动患者的综合服务。

8.7 建立良好关系, 加强沟通

建立良好的和谐医患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 医院文化建设是建立良好、和谐医患关系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详细客观交代病情的复杂和变化, 诊疗过程存在的风险、意外、并发症、后遗症、药物毒副作用等。在语言沟通的同时, 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书面沟通, 进行医疗风险告知并签字[19]。绝对避免对患者心理有刺激性的言语和动作, 不在患者面前评议他人的治疗方案。

8.8 加强学习, 规范各种制度

坚持医学继续教育制度, 加强医务人员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严格训练。抓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定期选派技术骨干外出进行深造[20]。严格遵循诊疗操作常规, 完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狠抓制度落实, 将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 严格执行手术审批制度, 切实做好术前讨论和术后评估, 详细制订手术计划。

8.9 建立健全第三方调解机构

作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调解方式, 具有独立性、中立性、过程平和、成本低、保密等优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施行, 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建议由市政府牵头, 成立由卫生、政法、群团组织等部门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协调机构[21]。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 在医院外设立医患纠纷调处点[22], 通过第三方介入的形式, 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进行处理, 避免了医患双方因分歧过大而产生严重矛盾冲突, 可以有效发挥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作用。

8.1 0 加强医务人员法制学习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充分运用法律武器, 提高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从源头上根本上自觉高度防范医疗纠纷的出现[17]。

8.1 1 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文件, 推动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地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组织每个乡镇卫生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建立健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 使得乡镇卫生院相对超脱于以往与患方直接对立的地位[23]。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分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 化解医患矛盾等方面起到重要积极的作用。

8.1 2 畅通医疗纠纷处理渠道

通过院内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畅通患方投诉渠道, 进行及时有效医患沟通, 随时受理患者投诉。建立患者服务中心, 对出院病人实行一周内回访, 做到医疗服务无缝隙。面对患者及家属的投诉, 接待处理人员应该要有危机意识, 并正确处置, 不仅为患者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同时对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早期积极处理好投诉, 可以防止事态扩大和极端事件发生, 将医疗纠纷有效扼杀在萌发阶段。

8.1 3 医疗纠纷调处注意事项

在患者及家属与院方产生矛盾冲突时, 尽量做好正面引导教育工作, 对病人的误解要及时进行调解, 做到耐心倾听、正确引导、科学客观解释, 特别应注意对易怒、素质低下、爱批评、酗酒等患者的沟通交流。根据患方在医疗纠纷中的行为特点, 将医疗纠纷分为潜伏期、显露期、暴发期和迁延期。发现干预的时机与干预的成功率具有明显的相关性, 参与干预的医务人员数与干预时间成正相关, 在不同时间进行干预的成功率具有明显差异[1]。

8.1 4 加强宣传, 改变就医观念

医疗行为不是消费行为, 许多疾病的治疗具有不确定因素, 并不是花钱就应该看到疗效, 就必须治愈疾病。引导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报道, 大力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大力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 弘扬正气, 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局限性、高科技性及高风险性, 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 增加社会各界对医务人员的尊重、理解和支持。

9 结语

由小编雨后初晴整理的文章医疗纠纷分析范文12篇(全文)分享结束了,希望给你学习生活工作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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