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范文(精选6篇)
企业纳税筹划 第1篇
摘要:据统计,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占所有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90%,为我国提供了大约80%的工作岗位,实现的产值占比超过50%。虽然小型微利企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就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税负重和融资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减轻税负方面,国家已陆续出台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及时掌握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年度平均从业人数低于100人(含100人),年度平均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含3000万元);从业人数低于80人(含80人),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含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xx〕43号)规定:自20xx年至20xx年期间,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标准上调至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执行,实际执行税率仅10%。
三、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根据财税〔20xx〕4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才能享受实际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临界点税负测算如下表: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多1元,就需要多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可见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非常必要。
四、税收筹划方法
(一)推延收入的确认时间
若企业在11月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接近50万元,企业应特别注意12月份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筹划,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使销售业务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将销售收入推延至次年。例如,企业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和推迟货物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条件。
(二)减少收入的确认金额
若企业在11月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接近50万元,企业如果确实无法推延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还可以通过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折让等方式,主动减少当月收入的确认金额,使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条件。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前可抵扣金额
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加税前可抵扣金额,以便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企业通常可以利用以下政策:(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4号文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时扣除。企业可以通过自查,检查是否存在有单价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而未享受的。(2)根据财税〔20xx〕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新购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时扣除。(3)根据财税〔20xx〕70号文规定,企业符合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除可以扣除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外,还可以按照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除了利用上述政策外,还可以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50万元以下,既可以少缴当期企业所得税,又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四)合理增加成本费用支出
企业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接近50万元时,可以通过合理增加人工成本(如提高员工工资、奖金和福利费等方式)、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方式,增加成本费用的支出,以降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公益性捐赠方式,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税收文件规定以内,充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带来的利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运用上述税收筹划方法时,必须以真实的业务发生为前提,如果仅仅是通过隐瞒收入和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来调节利润,将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企业将面税收风险,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切税收筹划都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五、结语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存在技术落后、人才匮乏、规模小等先天不足,故国家给予小型微利企业特殊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目前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远远低于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文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解析,并从收入和成本费用两个维度提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路径,对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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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 第2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纳税筹划风险;风险探讨
1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
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或组织运用不同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程序中,受内外部环境影响,将要面临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1国家税收政策风险。纳税筹划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政策的条件下为了实现节税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但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企业就有可能存在风险。假如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出现了不合理手段,这时企业将面临违背法律的风险,还有可能会造成企业的重大损失,这就是政策性风险。
1.2企业纳税筹划的操作风险。企业纳税筹划的运作风险与纳税筹划方案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密切相关,如果制订的方案不当,将会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筹划方案制定由财务人员负责,这与财务人员的工作素养、知识储备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样决策者和执行者也与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有重大影响,所以,参与整个纳税筹划方案的所有人员都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风险性,这就是纳税筹划的操作风险。
1.3纳税筹划的经营风险。企业是不断运营发展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具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收益也具有不可预知性。而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对未来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如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重大变故,将直接影响对纳税事项筹划的结果,因此,企业本身的生产活动给纳税筹划带来了经营性风险。
1.4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风险。对纳税事项的筹划本身是在法定以及切合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的,是从企业盈利角度出发,但税法是具有强制性的,税法没有对纳税筹划明确规定的部分,这个范围是可变的,是否合法由税务行政机构和执法部门确定,这决定于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所以企业制度的纳税筹划方案,很有可能面临毫无作用的风险,甚至被认定为逃税、避税等违法行为。
2纳税筹划风险的成因分析
2.1税收政策制度的多变性。当今经济迅速崛起,经济内外环境的不断改变要求税法政策也要顺应潮流,不断做出调节和改革来顺应当今的经济发展形势,国家的税收政策制度的改变给纳税主体的纳税筹划带来了不确定性。纳税筹划是一项持续性、长期性的工作,税收制度的变化必然会影响纳税筹划的结果,使得纳税筹划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2.2纳税筹划参与者专业技能的不稳定。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技巧性、综合性的活动,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较强的综合能力和工作素质。由于我国的纳税筹划还不成熟,全面掌握相关知识以及专业技能的高技术人才较少。较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没能完全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纳税筹划方案选择不当,给企业带来损失,降低企业收益。
2.3生产经营及纳税筹划成本估算不准确。生产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生产经营产生的效益会上下波动,有不少企业只注重收益而忽略成本的估算。并且纳税筹划活动也具有不确定性,受内外部较多因素的影响,成本估算也较为困难。
3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策略
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较强的一项活动,因此在筹划过程中应注意如何防范和应对,以下是对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措施:
3.1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及时调整筹划方案。中国是发展大国,税收政策种类颇多,经济生长环境以及经济趋势的变革的同时中国的税收政策也在持续更新。有许多政策具有时效性,而不符合时间性和政策性的变化会给纳税筹划带来不小的风险,企业应密切注视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更替,对一些筹划方案也做出相应调整,这样才能保证纳税筹划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有效实行,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达到为公司获得最大收益的目的。
3.2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准确认识纳税筹划。进行纳税筹划的相关人员拥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是纳税筹划活动顺利完成的保障,企业应结合面临的环境和与缴纳税款有关的政策变化开展对纳税筹划活动的人员的不定期培训,使其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提升专业素养与沟通协作能力,互相配合来确保纳税筹划活动的顺利完成。
3.3做好基本的财务核算工作,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时,会因为纳税筹划的手段的实施以及专业人员的应用产生一部分的筹划成本。当筹划后的利润多于成本时,纳税筹划方案才具有意义,达到最初的目的。财务部门在进行这方面核算时应做到准确、真实,与企业整体运营战略相结合,做出最契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纳税筹划方案,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促成企业实现最大化盈利的目的。
3.4增加与税务机关的交流,建立友好的税企关系。纳税主体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目的是降低税负,节约缴税成本,但这一目标要实现必须要符合政策法规,通过税收机关的审查尤为重要,所以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熟悉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和审查标准,为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查奠定基础,要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同,纳税筹划才会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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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璇.纳税筹划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及风险应对研究[J].会计研究,20xx(23).
新企业所得税下的企业纳税筹划 第3篇
1.1 纳税人认定变化。
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所得税法下, 内择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单位, 外资企业则为法人。新所得税法下, 无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 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 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 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 汇总缴纳所得税, 从而可以互相抵减, 降低所得税税负。企业在考虑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时, 还应考虑设立地地方政府的态度, 因为所得税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地方政府可能不欢迎分支机构的设立, 由此可能会对投资环境设立一些地方性政策调整, 对此应一并充分考虑。另外,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在汇总纳税时, 应予注意。
1.2 税率变化。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特区、高新技术企业为1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0万元的, 为27%;3万元以下的, 为18%)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外加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统一为2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商新技术企业为15%, 小型微利企业为20%, 非居民企业 (末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商新技术企业发展, 用好用足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 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1.3 应税收入认定变化。
原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扣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 (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则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 (如财政拨款等)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等) 、各项扣除 (成本费用等) 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下, 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变动, 所得税申报表的内容也将跟着变化调整, 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内容的变动、有关项目计算口径的变动、收入确定的变动以及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动等, 准确把握, 正确计算缴纳所得税, 以免产生纳税风险。
1.4 税前扣除规定变化。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 主要有:1.4.1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 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 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1.4.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放宽。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 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1.4.3广告费用扣除变化。原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 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国税发[2000]84号) ;新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广告费的扣除比例, 在实施细则中应会规定。企业应充分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件, 注意与赞助费的区别, 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1.4.4资产扣除变化。原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采取直线法折旧。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 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折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 增加税前扣除, 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1.5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1.5.1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 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新所得税法适当削减区域优惠, 取消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等。1.5.2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 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或对象。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 并且取消了地域限制。因此, 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同时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 参照原各地的规定, 及时进行调整, 争取享受税收优惠。1.5.3替代的优惠政策。这部分优惠对象不变, 但以新的计算方法替代原有的计算方法, 包括:安置残疾人等就业从减免企业所得税变为对安置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兔。原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 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新所得税法对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兔的规定更加简洁, 且无购买对象限制。
1.6 增加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 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前者的应税所得为境内所得、境外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 适用25%的税率;后者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1.7 新增反避税条款。
新所得税法新增的反避税条款包括:对企业交易事项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和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规定两个方面。
1.8 规定过渡性政策。
所得税法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了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衔接, 包括:1.8.1低税率优惠的过渡。新所得税法规定,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 有五年的过渡期, 逐步过渡到新税率。新所得税法延续“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因此, 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 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1.8.2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过渡。新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 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 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 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 加紧实现盈利, 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因为“两免三减半”从投产年度起算, 过渡期末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 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的2008年度起计算, 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 则当年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2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件下企业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调整, 企业可以作出相应调整, 以实现自身负担的最小化。
2.1 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后两者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 即后两者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前两者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 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 可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
2.2 控制公司的盈利水平。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整体上降低了税率, 虽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 但还是分了三档不同税率: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优惠税率15%.如对小型微利企业施行20%的税率, 因此集团各子公司可根据对自身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 在权衡之下, 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2.3 变换企业投的资地点和投资方向。
首先, 总体上来看, 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与以往“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政策迥然不同, 因此集团各子公司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 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 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等, 而非更多关注于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投资。其次, 集团各子公司需要注意的是,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 使得上述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最后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集团各子公司来说, 应充分利用5年过渡期, 加大投资力度, 扩充实力, 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打下坚实基础, 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 在五年时间的过渡期内尽量做大利润, 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2.4 选择免税的方式去投资。
当企业有暂时闲置资产要对外投资时, 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 而新法明确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 所以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 投资国债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相对于其他债券及股利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
2.5 可扣除费用方面就高不就低。
从新法实施后的角度来分析, 税基型的筹划主要通过缩小计税基础来减轻纳税义务, 如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及时核销已发生的损失。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上, 对于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作了更加宽松的规定, 特别是对于内资企业来说, 扣除限额得到大幅度提升, 集团各子公司因此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再具体来看, 新企业所得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 而应纳税所得额是由利润总额调整后所得, 鉴于利润总额属于会计概念, 它在计算操作上没有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严格, 集团各子公司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 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当然还必须注意, 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因为后者的税前扣除标准比前者偏紧许多, 而又鉴于两者容易混淆, 集团各子公司应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摘要:企业的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可以节约税收支付, 这可以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因此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尤其在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筹划时这种联系尤其明显。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 在企业都非常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税率、税前扣除等方面都会有重大变化, 这些变化将对我国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企业影响,企业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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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 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纳税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1.统一并适当调低税率
新《企業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20%的预提税率。多档优惠税率的规定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2.对纳税人和征收地规定的变化
新法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法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即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在征收地点方面,新税法对居民企业的界定采取了公司组建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双重标准。
3.转变了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且不再按资本的来源给予税收优惠。产业优惠将替代原来的区域优惠成为主要的优惠方式,而产业优惠的范围涵盖了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高新技术等多个领域。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还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在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等企业经营行为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这些规定使过去只有少数企业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以更灵活的方式被更多的企业享有,为更多企业实施所得税筹划开辟了空间。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分析
1.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1)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指标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税收优惠向自主创新性企业倾斜。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
(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小型微利工业企业和小型微利其他企业。前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三个条件;后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个条件。因此,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2.利用税前扣除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1)公益性捐赠。新所得税法规定扣除的基数是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原所得税法则为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根据会计方法的不同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如存货计价、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摊销或减值损失的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损益调整等。例如,某公司2008年公益性捐赠为400万元,若当年利润为3000万,则可予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60万;若企业改变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通过对金融资产重新估值,调整增加价值,假设使利润上升为3500万,此时400万元(3500×12%=420)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2)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统一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可见,上述两项费用都是以年度销售收入作为扣除限额的计算标准,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广告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发生较多时进行赊销或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增加扣除基数。
(3)研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一方面可加大研发力度并单独核算研发支出,足额申报扣除,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强化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弱化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以获得及早扣除、递延纳税的收益。
3.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现行税法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排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主要指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未就业人员)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总之,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对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具有重大的意义。企业应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而不断调整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参考文献:
企业纳税筹划管理论文 第5篇
一、当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未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
改革发展以来,国家变化日新月异,一座座高楼林立的同时,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入改革的大潮,但是真正树立正确纳税筹划管理意识的企业还只有少数。形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对纳税筹划概念理解不正确。纳税筹划概念引进中国的时间才短短十年左右,其发展还处于一个初期,很多人包括一些企业管理者在内未能理解其真实含义,容易与偷税漏税或避税概念发生混淆,导致其不愿接受纳税筹划理念,以避免日后麻烦。二是对纳税筹划管理认识不全面。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从企业的设立到一步步发展,涵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活动,包括项目投资的可研分析、项目运营的效益形成与发展、企业内控体系的建设与运行、职工的劳动投入与收益回报等。在我国,目前很多企业没能正确认识到这一点,理解纳税筹划比较片面。三是企业体制因素约束了管理者的纳税筹划意识。近十年来,我国工业企业经历了一个迅猛发展的进程,涌现出大批民营企业。许多企业发展课题主要是研讨如何扩大规模和争取市场份额,还没有去探讨纳税筹划对企业的影响。现存的不少国有企业,由于管理模式的限制等因素,纳税筹划意识方面也比较薄弱。
(二)纳税筹划专业人才不足
由纳税筹划定义可见,纳税筹划工作人员需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除精通税收知识外,还要在会计、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与实际分析预测能力。由于纳税筹划概念引入我国时间还不长,我国优秀的纳税筹划人才很稀缺。首先,从企业内部来看,目前大多企业的税务工作由财务人员兼任,工作内容基本上是完成日常报税工作。综合能力的限制使这些办税人员无法胜任纳税筹划工作。其次,从社会中介机构来看,近年来税务代理工作兴起,但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代理报税业务,很少接触纳税筹划业务,经验积累有限,因此能胜任纳税筹划工作的人才也很少。
(三)征管部门与企业理解有分歧
目前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纳税筹划管理的重要性,但是也没加强管理,其原因与当前征管部门的态度有很大关系。由于出发点不同,企业是为尽可能降低自身的税务成本,征管部门则要尽力扩大税源,双方在税收政策上的理解和实施会出现分歧,而征管部门行政权的威慑力让大部门企业认为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只能一厢情愿,并不会取得预期效果。
二、加强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
态度决定一切,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是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管理的前提条件。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正确全面地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只有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才能弄清纳税筹划管理的目标、工作内容,才能制定纳税筹划管理工作的计划和要求。其次,学习发达国家的纳税筹划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出企业自身管理模式的存在问题,改善管理理念,激励相关人员积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
(二)加强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
人才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资本,要想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就必须加强培养纳税筹划管理人才。企业应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员工提供相关业务培训,给员工搭建提升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的平台,不失时机地为企业储备纳税筹划管理方面的人才,以及时掌握外部信息并就企业内部环境做出合理正确反应。
(三)注重团队协作
纳税筹划要求高能复合人才,需具备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相关的所有知识,现实中,真正具备这种能力的人才是非常少见的。因此,纳税筹划管理工作绝大多数情况应该是团队作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依靠某一个人孤军作战。“头脑风暴”的管理理念已为大多人认同,其积极效益也是有史可鉴的。所以,要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必须注重团队协作。
(四)积极与征管部门沟通
企业纳税的最终裁定权在征管部门手中,企业要想达到纳税筹划的预期效果,应该多与征管部门沟通,弄清双方在税收政策与法规的理解上的不同点,尽可能准确地做出纳税筹划,尽可能地为企业创造税负增值收益。
(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管理必须遵循的重要法则。在纳税筹划管理中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因素,切莫本末倒置、盲目夸大纳税筹划管理的效应,否则只会和纳税筹划管理的目标南辕北辙。
三、结束语
企业对外捐赠纳税筹划策略 第6篇
一、主要捐赠模式
1.企业现金捐赠和企业个人股东现金捐赠相结合的模式。企业现金捐赠和企业个人股东现金捐赠相结合是本次捐赠中比较典型的模式。如2008年5月13日上午,大连万达集团率先通过四川省慈善总会向受灾地区捐款500万元,之后大连万达集团各地子公司又向陕西、重庆等灾区捐款400万元。与此同时,大连万达集团员工个人捐款近600万元,人均捐款1060元。5月21日,在得知都江堰市中医院在此次地震中被严重毁损,人民群众看病难上加难的情况后,王健林董事长果断决定再捐资6000万元,以最快速度为都江堰市重建一座震不倒、水准高的新型中医院。同时他还宣布,大连万达集团将再捐3000万元,专门用于四川灾区其他项目的重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捐赠金额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从这几项税收条款可以看出,企业捐赠中会不会额外承担税收负担的上线是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而个人捐赠则不受限制。因此,选择该模式对于企业节约税收支出有很大帮助。
2.提供无偿劳务捐赠模式。如地震发生后的4天内,麦当劳有限公司(简称“麦当劳”)共向灾区提供了超过4万份巨无霸汉堡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需要缴纳营业税。与之相对应,企业无偿提供的劳务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麦当劳免费提供的食物不征收营业税。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为实物或者劳务,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应视同销售,只是其发生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无偿提供劳务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很明显,企业提供无偿劳务,即劳务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假定麦当劳巨无霸汉堡包售价为20元/只,成本是10元/只,向灾区无偿提供4万只巨无霸汉堡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类似麦当劳无偿提供食物的捐赠方式,由于是面向个体消费者无偿捐赠,通常无法取得捐赠凭证,不能税前扣除,是纳税成本最高的捐赠方式之一,需要谨慎采用。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大的灾害,灾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生产、商贸企业就需要马上承担起物资供应的任务,这时主要以无偿劳务捐赠为主,鼓励企业加大捐赠力度对于受灾地区的生活安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3.提供企业自产应缴增值税产品捐赠模式。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讲,捐赠自产应缴增值税产品是一种既能体现社会责任又能避免一次性支出现金过多的捐赠模式。如汶川地震发生后,扬子江药业集团董事长徐镜人在第一时间作出通过江苏省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赠价值为1000万元药品的决定,扬子江药业集团分布在四川、北京等地的子公司也捐出价值为500万元的药品,支持灾区抗震救灾。5月20日,扬子江药业集团又通过国家计生委向四川灾区捐赠价值为500万元的药品。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 1 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捐赠为实物,还应缴纳所得税。扬子江药业集团向四川灾区捐赠价值为2000万元的药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需要由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将公益性捐赠凭证开具给扬子江药业集团,扬子江药业集团则可以税法规定的限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企业而言,捐赠灾区急需的药品、食品、帐篷等救灾物资,在获得节税收益的同时可以减少现金支出、加速存货周转,这也是企业可选择的捐赠方式。
4.提供无偿使用设备模式。对于生产耐用资本品的企业而言,提供无偿使用设备是一种税负较轻的捐赠模式。所提供设备在灾情结束时还可以有残值收回,也不涉及劳务提供,不存在所得税问题,所提供设备往往也能够发挥关键性作用。至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油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等支出一般比较容易取得捐赠凭证并入捐赠总额,按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这是一种税收负担较轻的捐赠模式
5.通过下设公益基金会进行捐赠的模式。最典型的是腾讯模式。腾讯公司是本次赈灾行动中反应最快、捐赠力度最大的互联网企业之一。汶川地震发生后,腾讯公司慈善基金会立即启动了紧急求援机制,协助救灾工作。腾讯公司联合中国红十字总会壹基金计划,启动第一个“5.12地震”网络募捐平台。5月15日至5月20日,腾讯网友在线捐赠突破2000万元,创下互联网公益性捐赠数额的最高纪录。5月20日,中国红十字总会开具了一份特殊的赈灾捐款证明——《腾讯网友地震捐款的确认函》(简称《确认函》),为了确保网友捐款使用的透明度及公信力,中国红十字总会在《确认函》中指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对善款的使用进行审计,同时向公众详细介绍善款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
腾讯公司成立的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是国内首个互联网企业公益基金组织,该慈善基金会面向社会实施慈善救助和开展公益活动,属于国家民政部门主管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不接受外界捐赠。该慈善基金会的启动资金就是网友在线捐赠的2000万元,依靠企业内部持续的利润投入运作,年末要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包括慈善基金会的工作总结报告和具体的财务审核报告、资金流向报告等。
按照税法的规定,腾讯公司投入到基金会的资金,在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企业会计利润的核算具有滞后性,为了确保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限额以内,腾讯公司以“内部借款”名义将捐赠资金划拨给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结转到以后扣除。另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免税,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列支,这种实质上为免税的单位,不受捐赠额度的限制。因此,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作为免税单位,搭建了一个公益性捐赠网络平台,通过公开、高效的捐赠运作模式,将企业公益性捐赠的优势发挥到极致,是最节税的捐赠模式,值得提倡。
但是,这一方式只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并不合适。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公益基金会的设立和维持成本较高,其操作难度很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公益基金会必须同时符合七个条件才能免税,其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有规定的程序,而且受基金管理的限制,资金的用途、使用时间、票据的开具等,都会受到约束和限制。
6.集体决策的捐赠——上海家化模式。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数额的选择十分重要:捐赠数额过高,超出抵扣限额部分,必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捐赠数额过低,企业会显得“小气”,可能遭遇非议。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家化”)将赈灾捐款额度的选择权交给了员工。2 5月12日地震灾害发生以后,上海家化决定通过综合民意调查确定捐款的额度。在综合了大部分员工的意见后,上海家化决定捐赠300万元。由于捐赠行为涉及股东权益,上海家化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资者,同时发起员工捐款。上海家化通过员工投票的方式决定捐赠的数额,体现了集体决策的智慧,而通过发布公告告知投资者,做到了信息公开,同时也宣传了企业的善举。
7.最具争议性的捐赠——万科模式。万科集团的捐赠行为最具争议性,被媒体称为“万科捐款门”。5月12日,地震发生当天,万科集团决定向灾区捐款200万元。5月15日,王石在博客文章中写到:“我认为:万科捐出的200万元是合适的。这不仅是董事会授权的最大单项捐款数额,即使授权大过这个金额,我仍认为200万元是个合适的数额。”他在上述博客文章中还写到:“中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赈灾慈善活动是个常态,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应成为负担。万科对集团内部慈善的募捐活动中,有条提示:每次募捐,普通员工的捐款以10元为限。其意就是不要让慈善成为负担。” 5月15日以后,各种指责万科集团和王石的言论在网络上铺天盖地,万科集团感受到空前的压力。5月21日万科集团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批准公司在未来3到5年内支出1亿元参与四川地震灾区的临时安置、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该项工作为纯公益性质,不涉及任何商业性(包括微利项目)的开发。该董事会决议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益性捐赠是自愿行为,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捐赠数额的大小本无可厚非,王石的言论也是中肯的,不幸的是,多年来社会公众对房地产这个暴利行业积累的不满在王石发表上述言论后迅速爆发了。“万科捐款门”影响了万科集团的企业形象,甚至有的员工因此要求辞职。企业公益性捐赠引发企业信任危机,这是今人始料不及的,可见,企业应谨慎对待捐赠问题。面对非议,万科集团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参与灾区的恢复重建决定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捐赠,虽然万科集团声明不涉及商业开发,但物资由谁出、成本能否收回以及该怎样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都还不确定,有待后续进一步筹划。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捐赠模式看,现金捐赠模式税收负担最轻,当然,现金捐赠模式需要企业有充裕的现金流。现金捐赠模式中,最好以个人名义捐赠,其次是以公益基金会捐赠,最后是以企业名义直接捐赠。捐赠金额税前扣除还需要注意捐赠渠道和取得相应凭证。
二、企业现金捐赠的纳税筹划策略
为防止纳税人假借捐赠之名而虚列费用,转移利润,规避税负,税法对于捐赠金额及捐赠对象,均有限制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
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力争税前扣除3。
案例:永发公司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2008年10月打算进行公益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公司2008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通过我国国家机关(革命老区政府),向教育事业捐赠;
方案二:分两次进行捐赠。即在2008年10月31日和2009年1月1日两次分别捐赠300万元和200万元;
方案三:直接向革命老区进行捐赠。三种方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方案一: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则通过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全部扣除,如果一次性捐赠,则准予扣除限额:360万元(3 000×12%)。还有14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不予扣除,公司2008年应缴所得税:(3 000+500-360)×25%=785(万元)。方案二:如果分两次进行捐赠即在2008年10月31日和2009年1月1日两次分别捐赠300万元和200万元,那么在公司2009年实现利润不低于2008年的前提下,不但第一次的捐赠额在2008可以全额扣除,第二次的捐赠额在2009年也可以全额扣除,既达到了捐赠目的,又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由小编时光荏苒整理的文章企业纳税筹划范文6篇(全文)分享结束了,希望给你学习生活工作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