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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范文12篇(全文)

2025-01-24 21:02:15 节日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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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范文(精选12篇)

碳排放 第1篇

全球性的气候变暖已经给人类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近年来极端气候频发、自然灾害不断等均与气候变化有关。造成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是温室气体排放过量,破坏了大气碳平衡,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问题世界各国已经达成共识,很多国家制定了符合各自的减排计划。我国是碳排放量的主要来源国之一,2009年世界气候大会上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降低40% —50% 。我国刚刚经历经济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现在正处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的资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方式占据主导位置,环境友好型经济模式尚未完全建立,碳减排的压力较大。湖南省是我国京广经济带、泛珠三角经济带、长江经济带的结合部,更是中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2013年湖南省的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4501. 7亿元,增长了10. 1% ,总量排名全国第十位。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099. 2亿元,增长了2. 8% ; 第二产业增加值11517. 4亿元,增长了10. 9% ; 第三产业增加值9885. 1亿元,增长了11. 4%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0. 3% ,同比提高了1. 3% 。由产业结构可知,第二产业占比达47. 0% ,仍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然而,高能耗、高污染、高碳排放也是第二产业的突出特点,经济发展方式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之一就在于降低第二产业比重,提升高效益、高附加值、低碳的第三产业比重。根据相关研究,湖南省碳排放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且增速不断加快,未来湖南省碳减排的任务依然艰巨,如何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低碳目标是困扰其当前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开展湖南省碳排放的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关碳排放测算最权威的研究是IPCC给出的《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温室气体主要来源有: 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国内学者有关碳排放测算的研究既有基于单一碳源的碳排放测算,如能源消费碳排放[1]、农业碳排放测算[2]、废弃物碳排放测算[3]等,也有测算全要素的碳排放总量,如蒋金荷[4]、孙建卫[5]等有关中国碳排放的测算等。在碳排放测算的基础上,有学者将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产业结构[6,7,8]联系,探讨其中的复杂关系,试图减少经济发展对碳排放增加的影响,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由于土地是碳排放的载体,有关土地利用碳排放的研究也较丰富。土地利用碳排放包括直接碳排放与间接碳排放,直接碳排放是指土地内部的生物自然过程导致的碳排放,间接碳排放是指土地承载的碳排放。由于直接碳排放对大气变化影响较小且不易控制,因此研究意义有限。间接碳排放是造成碳失衡的根本原因,此类研究对控制碳排放、调节大气碳系统平衡作用较大。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碳排放强度差异较大,有学者基于低碳经济视角,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目标建立了土地利用结构优化模型[9,10,11],从土地承载碳排放的角度实现碳减排; 有关土地利用碳排放的研究主要以能源消费碳排放[12,13,14,15]为主要来源进行分解。能源消费占碳排放总量的主体地位,但种植业、畜牧业等的碳排放对总量也起到关键作用。由于有关湖南省碳排放测算的研究鲜有涉及且在土地利用碳排放核算方面缺乏系统考虑和完整的土地承载碳排放分类体系,因此本文着重从以下方面开展研究: 1建立基于IPCC清单的湖南省历年碳排放核算方案; 2根据土地承载特征,将碳排放分解并分析各土地利用类型的碳排放结构特征; 3研究湖南省碳排放的时序特征。

2 碳排放测算方法

20世纪80年代后期,全球变暖日益严重,世界气象组织( WMO) 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共同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即IPCC) ,负责协调各国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问题。IPCC先后给出两部指南,分别是《1996年指南》和《2006年指南》,《2006年指南》是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技术、新材料进行的完善与更新,是目前最权威的温室气体核算清单指南[16]。根据IPCC的研究,能源消费在总碳排放中占比为75% ,有关学者和机构的研究显示,农业源碳排放占总量的17% 强[17,18]; 渠慎宁[3]等学者的研究表明固体废弃物导致的碳排放占总量的1. 5% —2. 7% ,此外还有少量的工业生产与产品使用碳排放。根据IPCC给出的碳排放清单,本研究选取以下为碳排放核算的主要来源: 能源消费、农业、废弃物。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核算结果占总量的93. 5% —94. 5% ,可满足研究需要。

2. 1 能源消费碳排放核算

根据《2006年指南》关于能源消费碳排放核算公式和张兰[19]等学者的研究,能源消费主要考虑煤炭、石油、天然气,此外还包含少量的风能、生物质能、核能等,由于其他能源对环境影响较小,不予考虑。核算能源消费碳排放的公式为:

式中,E-C为能源消费碳排放量; Energyi为第i种能源的消费量; αi为第i种能源转换因子,即根据净发热值将燃料转换为能源单位( TJ) 的转换因子; CCi为第i种能源碳含量( t/TJ) ,即单位能源的含碳量;NCi为第i种能源的非燃烧碳,即排除在燃料燃烧以外的原料和非能源用途中的碳; 10- 3为单位转化系数;COFi为第种能源的碳氧化因子,即碳被氧化的比例,通常缺省值为1,表示完全氧化。将上述公式进一步简化,可得到计算中更为简便且实用的公式:

式中,βi为第i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即单位能源的碳排放量。国内外开展能源碳排放系数研究主要有国家科委气候变化项目、国家计委能源所、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美国能源部、DOE/EIA[1,5,20,21]等,本文研究中选取几项权威系数的均值作为计算系数,详细情况见表1。

2. 2 农业碳排放核算

IPCC有关农业生产碳排放的论述多集中于生物活动产生、土壤碳和水稻的甲烷排放,而关于农业生产物质投入导致碳排放的研究不多。结合我国和湖南省农业生产特点,以《2006年指南》为主要参考,结合田云[2,22]等基于投入视角的农地碳排放测算研究,确定农业生产碳排放源包括: 稻田、化肥、农药、农膜、牲畜活动。由于农业机械动力相关的碳排放已在能源消费碳排放核算中涵盖,为避免重复,此处不再涉及。构建农业物质投入碳排放核算公式为:

式中,A-C为碳排放; IFi为第i种农业生产要素投入; εi为第种农业生产要素碳排放系数。农药等农业生产要素碳排放系数参考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等机构和学者的研究成果,见表2。

水稻生长过程中会释放大量甲烷,而甲烷是IPCC公布的六类温室气体之一。水稻是湖南省种植面积最大的农作物,因此核算湖南省农业生产碳排放需要考虑水稻生长的碳排放。Wang[23]、Cao[24]、Matthew[25]等学者测算了稻田甲烷排放系数,结果为0. 44g CH4/( m2·d) 、0. 44g CH4/ ( m2·d) 、0. 50g CH4/ ( m2·d) ,研究将三者 的算数平 均值作为 计算系数,即0.46g CH4/ ( m2·d) 。根据2007年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1单位甲烷与1单位二氧化碳温室效应比为25∶1,据此可确定甲烷与碳的转换系数为6.82,结合稻田甲烷排放系数,确定稻田碳排放系数为3. 136g C / ( m2·d) 。湖南省水稻生长周期为120—150天,研究选取平均值135天为计算标准。稻田碳排放计算公式为:

式中,R-C为稻田碳排放量; S为水稻播种面积。根据《2006年指南》第四卷第10章关于牲畜和粪便管理过程碳排放的相关论述,畜牧业尤其是诸如牛、羊等反刍动物生长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甲烷,具体而言包括肠道发酵和粪便管理两部分。参考田云[12]等学者的研究,我国畜牧业产生甲烷排放的主要牲畜品种有牛、马、驴、骡、猪、羊,以IPCC给出的排放系数为依据,运用上文所述的甲烷—碳转换系数,建立我国主要牲畜碳排放系数见表3。畜牧业碳排放计算公式为:

式中,L-C为畜牧业碳排量; Ni为第i种牲畜年饲养量; μi和υi分别是第i种牲畜的肠道发酵排放系数和粪便管理排放系数。

2. 3 废弃物碳排放核算

根据《2006年指南》第五卷有关废弃物的分类研究,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有四类: 固体废弃物生物处理、废弃物的焚化与露天燃烧、固体废弃物填埋处理、废水处理与排放,固体废弃物填埋处理( 即SWDS) 是废弃物温室气体的主要来源。固体废弃物被掩埋后,甲烷菌可使废弃物所含有机物分解产生甲烷气体。由前文可知,甲烷是主要温室气体之一,且产生的温室效应比二氧化碳强。据IPCC相关研究估计,全球每年约3% —4% 的温室气体来源于废弃物填埋处理产生的甲烷。《2006年指南》推荐使用一阶衰减法( FOD) ,一阶衰减法能获得更好的测算精度。根据《2006年指南》和渠慎宁[3]等学者的研究,本研究给出固体废弃物填埋处置产生甲烷量的一阶衰减法的估算公式:

固体废弃物中可分解的有机碳DDOCm:

式中,DDOCm为沉积的可分解DOC质量; W为沉积的废弃物质量; DOC为沉积年份的可降解有机碳占总质量的比例; DOCf为可分解的DOC比例; MCF为沉积年份有氧分解的CH4修正因子。

T年末SWDS累积的DDOCm:

T年末SWDS分解的DDOCm:

式中,T为清单年份; DDOCmaT为T年末SWDS累积的DDOCm; DDOCmaT - 1为T - 1年终时SWDS累积的DDOCm; DDOCmdT为T年沉积到SWDS的DDOCm; DDOCmdecompT为T年SWDS分解的DDOCm; k = ln( 2) /t1 /2/ a反应常量,a为年的单位,t1 /2为半衰期。

T年衰减DDOCm产生的CH4 - T:

式中,CH4 - T为可分解材料产生的CH4量; DDOCmdecompT为T年SWDS分解的DDOCm; F为产生的垃圾填埋气体中的CH4比例( 体积比例) ; 16 /12为CH4与C的分子量比率。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不断分解产生甲烷的过程中,释放量将会逐年减少。此外,在废弃物覆盖层处氧化的甲烷应扣减掉产生后被回收的甲烷,最终T年由固体废弃物填埋排放甲烷量为:

式中,CH4 -O为T年排放的CH4量; CH4 -x,T为年第x类废弃物产生CH4量; RT为T年回收的CH4量; OXT为T年的氧化因子。

3 数据来源与处理说明

3. 1 数据来源

农业生产中涉及的水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农膜数据来自2001—2011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和能源数据来自湖南省能源平衡表; 农业生产中各类牲畜数量来自历年《湖南省统计年鉴》; 工业废弃物和城市固体垃圾数据来自国研网统计数据库,确实部分运用插值法根据历年数据补充完整( 限于篇幅,方法介绍略) ; 土地利用数据来自国研网统计数据库,经济数据来自相关年份的《湖南省统计年鉴》,按2000年不变价格参与计算。

3. 2 处理说明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赵荣钦等学者的研究,承载碳排放的土地利用类型包括耕地、牧草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水利和其他用地。研究将根据碳排放发生载体,本文将其分解到具体的用地类型,畜牧业按照食物来源将牲畜活动分属于耕地和牧草地,用地类型与碳排放源对应关系见表4。

4 结果分析

4. 1 碳排放总量与时序特征

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对湖南省的碳排放总量进行了测算,结果见表5。2011年湖南省碳排放总量为10377. 79万t,比2000年的3504. 60万t增长了196. 10% ,远低于同时期GDP增速( 500. 21% ) 。从碳排放来源分析,2011年湖南省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仍然是能源消费,占总量的95. 69% ,达9930. 06万t; 其次是畜牧业碳排放,占总量的2. 43% ,达2523. 01万t;种植业碳排放站总量的1. 78% ,达184. 76万t; 废弃物碳排放最少,仅为碳排放总量的0. 10% 。根据IPCC给出的《2006年指南》,全球能源消费占碳排放总量比例的平均水平为75% ,湖南省能源消费碳排放占比远高于参考值,说明湖南省的能源消耗量较大,节能减排的形势严峻。

本研究重点测算了湖南省2000—2011年的碳排放总量,通过分析其时序和结构变化特征探讨了湖南省新世纪初期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研究时序内湖南省碳排放逐年增加( 表5) ,且增速持续上升,年均增长率10. 37% ,低于GDP的年均增长率( 17. 69% ) 。湖南省碳排放的结构特征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00年能源消费仅占碳排放总量的77. 29% ,随后逐年上升,直至2008年超过90% ,2011年达到总量的95. 69% ,能源消费对碳排放的影响逐渐增强,湖南省经济发展对能源消费的依赖日益突出,暴露了较为严重的经济发展质量问题。种植业碳排放占比逐年下降,比2000年降低了4. 12倍,对碳排放总量的影响逐渐变小。畜牧业碳排放在碳排放结构中处于第二位,2000占比高达13. 36% 。随着能源消费碳排放的迅猛增加和畜牧业自身的萎缩,畜牧业碳排放占比也逐年下降,比2000年降低了4. 50倍; 废弃物在总量中的比例一直较低,2000年占总量的0. 23% ,随后逐年下降,2011年仅为0. 10% 。

4. 2 土地承载结构特征与效应分析

根据以上有关土地承载碳排放来源的描述,本研究将2011年湖南省碳排放根据其土地承载的属性进行分解,并进一步计算结构特征与碳排放强度,以期从土地利用的视角分析碳排放的来源及减排路径,具体见表6。结果显示,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是最大的碳排放源,总量达7781. 06万t,占总量的74. 98% ,且碳排放强度( 碳排放与土地面积的比值,t/hm2) 也最高,为263. 94;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次之,碳排放强度为33. 41,碳排放占总量的11. 30% ,为1172. 40万t;其他用地类型的碳排放量较少,总计占比为13. 73% ;牧草地的碳排放总量虽然较少,但其强度较大,单位面积碳排放达32. 22t,是仅次于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和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的碳排放土地承载类型。

5 结论与讨论

5. 1 结论

从2011年湖南省碳排放测算的结果可知,能源消费碳排放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其次是畜牧业、种植业和废弃物。能源消费的高碳排放与湖南省产业结构不合理、产能过剩、能源过度消费有着直接的关系。尤其是新世纪初期,忽视环境问题和对资源的过度消耗是造成碳排放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湖南省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为配合国家碳减排的重大目标,在后续发展中应着重从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淘汰落后差能、创新能源利用技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着手。

研究时序内,湖南省碳排放总量逐年增加,且增速不断变快,碳排放结构中能源消耗碳排放占比逐年增加,说明湖南省在能源消耗方面存在浪费问题。畜牧业碳排放占比仅次于能源消耗碳排放,其次是种植业碳排放,废弃物碳排放最少。除能源消耗碳排放占比外,其他来源占总量的比例均逐年下降。能源消耗碳排放的迅猛增加与新世纪初期湖南省经济发展的特征有关,大量工业企业项目投入使用,产能过剩,造成了资源浪费,从而造成碳排放激增。在种植业方面,在研究时序内湖南省耕地种植面积没有明显增加,但碳排放却显著增加,这与近年来优越的农业政策有关。农业政策刺激农民积极种粮的同时也加重了农业物质的投入,如化肥、农药、薄膜等,这些都是农业碳排放的主要来源。畜牧业的碳排放降低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关系,湖南省畜牧业萎缩,其产值在第一产业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技术创新等手段对畜牧业碳排放影响较小,因此碳排放量较最初降低。

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是碳排放强度最大的用地类型,其次分别是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牧草地、农村居民点用地、耕地,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集约利用度高,人口密集,且承载了主要的能源消耗碳排放,因此其碳排放强度较高。通过土地承载碳排放效应分析,可为控制碳排放提供一条新路径。即通过调控土地结构控制碳排放增加,保护其他碳排放强度较低且综合效益较高的用地类型,如林地、草地、牧草地等。

5. 2 讨论

本研究根据IPCC给出的指南,从能源消费、种植业、畜牧业、废弃物四个方面测算了湖南省历年碳排放总量,研究不仅计算得到碳排放的具体值,还通过研究其结构、时序等的特征对湖南省在研究时序内的碳排放综合情况进行分析,得出的一系列结论对引导湖南省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合理调整产业结构、降低碳排放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对湖南省碳排放的相关分析,以绿色增长为目标,研究提出以下建议:1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实施节能减排计划,严控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提升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淘汰落后产能。2创新能源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新型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目前我国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比发达国家低,且清洁能源可再生、对环境的影响较小,符合绿色增长的要求。3不断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严格控制农业物质过量投入,建立农田保护机制,加强农民培训,提升农民的耕地保护意识。4研发新技术,合理利用工业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废弃物,降低填埋处置的比例。

限于研究水平,本研究仅测度了湖南省的碳排放总量并进行了初步分析,研究还有待深入: 1将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相联系,探讨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的脱钩特征; 2运用投入产出的效率理论分析湖南省碳排放的全要素效率变化与改善; 3节能减排与产业结构的互动机制研究; 4碳排放引导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

摘要:碳排放引起的温室效应给全球环境带来了巨大威胁,测算碳排放总量并分析相关效应是实现碳减排的重要工作。分析了湖南省历年碳排放结构和总量变化特征,根据土地承载与碳排放的对应关系研究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碳排放强度与结构特征。结果显示,湖南省碳排放持续增加且增速不断加快,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是承载碳排放最多的用地类型。因此,湖南省应着重从产业结构优化、推广新能源、创新农业科技等方面减少碳排放,推动绿色增长。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九条 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第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三章 排放交易

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产品的交易原则上应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经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复查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一)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

(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第三十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的配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的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的配额清缴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规则,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推荐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二)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

(二)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

(三)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仍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

(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四)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

(五)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在参与本办法规定的事务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碳排放产业链 第3篇

1997年12月,以欧洲为主的一些发达国家说:“我们先来带个头,限定一个减排额度,没完成任务的国家甘愿受罚。”——这就是《京都议定书》(简称为“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它第一次为减排赋予了法律效力,并明确了各个发达国家的减排量,从此这些国家(正式名称叫做“附件一国家”)就必须动真格的了。

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8%、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由于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发达国家减排本国的温室气体所需资金和难度较大,于是,极富商业头脑的美国人提出一个变通的办法:允许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然后把减排的碳排放额度成果算在本国账下。这个方法的基础是: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不论是谁减,效果都一样。

这就是大名鼎鼎的“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的主要体系。其实现是靠一个概念的衡量和一个监管机构实现的。这个概念是减排的碳排放额度,通常简称为碳排放、碳排放权,是一个可以衡量计算的单位,其单位为吨。监管机构为联合国下属“执行委员会”(EB),负责核准单个CDM项目的有效碳排放额度,并且签发通过单。

这件事其实发生在(《京都议定书》之前,CDM帮助了发达国家更便宜地实现减排的目标,他们这才同意签署了议定书。发展中国家也喜欢CDM,因为这个机制让他们凭空得到了很多钱,于是他们也就积极地加入了全球减排大军。

美国人提出的方法之所以很“巧妙”,就是因为它把商业机制引入环保运动,就像当初洛杉矶奥运会所做的那样。美国人希望利用人类对钱的渴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世界的积极性,达到拯救地球的目的。不过可笑的是,美国总统布什2001年上台后宣布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成为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中唯一没有签署的,理由是议定书对美国经济发展带来过重负担。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这推动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炙手可热的商品在国际资本市场流通。据测算,发达国家其中需要在境外购买的排放量为25亿吨,因此形成了一个500亿欧元的巨大市场。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也为了防止有人作弊,执行委员会督促各发达国家,并对可以买卖的CDM项目设定了严格的标准,而且申请过程非常漫长,对买卖双方的技术含量要求都很高。于是,出现了一批专门负责帮助买卖双方应付EB的中介机构(通常称作“咨询公司”)。

再后来,出现了一大批转变成投资商的“咨询公司”,手里拿着钱,去发展中国家找项目,通过EB认证其减排的碳排放额度,并将这个额度单买下来,再转手卖出去。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严格规定了本国减排碳额度的定价,例如中国就规定不得低于每吨8欧元。

就这样,CDM渐渐变成了一个巨大的“碳市场”,发达国家可以进入这个市场选购发展中国家出卖的碳。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个市场,才会吸引一大批商人参加进来,客观上促进了买方卖方之间的交易。仅在2006年,世界CDM的总交易量就达到了48亿美元,这个数字比前一年增长了100%!CDM机制也很快成为发展中国家从全球气候变化的总金库中得到的最大一笔援助。

严格说来,碳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它百分之百地依附在《京都议定书》名下,所以碳市场产业链的企业非常关心2007年12月15日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其所产生的“巴厘岛路线图”,将直接关系到2012年之后下一个阶段的减排额度和涉及国家。CDM迫切地需要联合国维持其气候政策的连续性,否则商业游戏规则就不好使了。

因为CDM中减排额度必须取得联合国认证,对于发达国家咨询公司来说,找到符合要求的减排项目是最重要的。于是大部分的CDM项目都被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和阿根廷等少数几个国家瓜分了。发达国家为了贪图方便,通常也只会从这几个国家买碳排放额度。

碳排放 第4篇

“我们在说服和不断地游说, 现在大的观点比较一致了, 推出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品, 包括期货交易是非常有必要的”,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管中心黄小平主任在5月13日由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 (IFC) 举办的CHUEE论坛上表示。

5月9日国务院晚间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共有九条, 其中强调将推进期货市场建设, 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 丰富股指期货、期权等新型品种, 加强发展国债期货。

由此可见, 领导高层已经就推出碳交易衍生品达成了共识。

事实上, 从欧洲和美国的经验看, 碳价格的发现、排放企业在碳指标上的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 都需要传统的期货市场发挥功能。

“国九条很明确推动碳市场的交易, 给业内给了一个定性”, 亚洲开发银行气候变化与碳市场顾问吕学都对记者表示。

尽管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在短期内并不见得会立刻推出, 因为还有一些基础性工作需要搭建和完善。但是很明显, 在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推出后, 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突出。

“我们当务之急是要把七个试点城市的气候交易做好了, 完了再进一步考虑统一的碳市场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发挥碳金融工具这个作用”,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徐华清表示。

目前, 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而徐华清认为“必须构建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

碳期货推出两个条件

“国九条”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让“碳圈”兴奋了一把。这些变化是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巨大机遇。

新国九条指出, 发展商品期货市场。以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配合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重点, 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 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 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 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 清理取消对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我个人观点来看, 我感觉要推出碳期货最起码具备两个条件”, 黄小平表示。

他认为, 第一个条件就是拥有相关的法规以及制度, 即有全国统一的一系列标准, 包括核查、账户登记体系等这些外围设施的完备。

第二个条件, 就是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应该是发展培育到了一定的阶段才可能推出这个碳期货交易。

另外, 黄小平认为在思考碳期货制度时, 应该首先关心如何发挥期货的价格发现以及套期保值的功能;其次关心市场风险, 碳期货风险是不是可控、可测和可承受。

国务院在2010年、2011年发了37号文、38号文, 对交易形式、期货跟现货有一个明确的划分, 采用集中竞价等等类似期货的安排。

“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 我感觉碳的现货交易, 碳的期货交易应该找到一个比较好的衔接点”, 黄小平表示。

尽管碳排放权交易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建立得到了高层的统一, 但是推出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品和碳期货也并非朝夕之事。

现在国内碳试点交易七家已经推出了六家, 关于下一步碳期货的模式, 或者它的路径是什么样的, 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等到全国统一的碳市场现货市场建立起来以后, 我觉得它的路径可能会更清晰一点, 现在我们可能还隔有一定的距离”, 黄小平如是认为。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能源与碳金融专家、顾问沈一扬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目前, 中国碳市场中的期货现在还未到成熟的形成期, 因为其中还涉及法律以及财税等问题需要完善。

碳排放权需法律确权

随着全国性碳排放权的逐步推进以及碳金融发展的进一步明确, 更需要有效法律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

“总的来说, 在探索制度的外部环境, 我们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以及相应的条例支撑”, 徐华清指出。

据了解, 目前受七部委委托,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正在对有关气候变化法和低碳发展促进法两部法律的前期研究工作, 这两部法律里面将明确提出推动低碳发展的七项制度, 其中在制度上要安排逐步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 只有总量控制才能为碳排放的交易市场奠定很好的基础。另外还有排放许可制度、排放交易制度以及项目的碳评价准入制度等等。

除此之外, 吕学都还特别指出, 目前碳排放权需要法律确权。

“交易体现了一种使用价值, 是一个权。这个问题需要在政府的法规中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吕学都表示。

在吕学都看来, 排放减排量的权利是长期有效的, 这样能够促进碳排放权的蓬勃发展。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 那么就有可能出现今天买了配额或者CCER, 明天就失效的情况。如此, 大家就有可能不买。

而就目前国内外较为关心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言, 徐华清认为“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排放权市场”。

目前, 各方对此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模式是基于7个试点城市的先行先试和探索, 在这个基础上通过顶层设计建立中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另一种模式是在7个试点基础上, 通过发展区域性的碳市场, 来进一步发展壮大试点, 在这个基础上再来建立全国的统一市场。

碳排放 第5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确立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原则,健全碳排放初始分配标准和方式,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建立违法交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系等观点,从而为推动我国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排放权交易 法律规制

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英国于2003年最早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低碳”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二氧化碳排放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对自然系统产生较小负面影响。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技术革新、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低碳经济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减少碳的排放,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方式之一。具体而言,是指由环保部门根据各种指标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依据一定标准将碳排放总量目标分配给各区域和企业,允许碳排放许可额在市场上进行买卖。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目的就是利用市场主体自发的力量,通过有效的市场交易将利益相关者的收益和成本有效对应,从而调动企业的内在积极性,使它们自发主动减少碳排放,从而建立低碳排放的经济模式。

2008年7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交易中心,迈出了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第一步。这四个市场的建立表明,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虽然我国已经在以上地方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但由于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持,这些交易所都算不上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造成这个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对市场的培育力度不够,交易主体范围狭窄,交易价格不稳定、不透明等问题。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也受到多方面的局限,在交易过程当中由于我国对碳排污权交易中定价没有话语权,议价能力低下,使得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标准和方式不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内容凌乱、对违法交易的法律制裁力度不强等问题。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确立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原则

碳排放总量限制原则。碳排放总量限制是以一定区域内环境能承受的碳排放总量为依据,计算出各种特定物允许碳排放的总量,并据此对该区域内的企业作出碳排放的限量规定,以达到该区域内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是不能对该区域内碳排放的总量进行增加,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该区域内的环境朝健康的方向发展。

碳排放物备案原则。需要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碳排放物的备案,将单位所拥有的碳排放物的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碳排放物的数量进行登记,并需要提供防治污染环境的相关材料。如果该单位的碳排放物种类、数量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及时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碳排放物备案可以使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区域内碳排放情况,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碳排放许可证配额提供客观依据。

政府监督原则。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采用市场经济运行的交易方式,通过市场竞争使碳排放权得到合理的配置。但是,市场经济具有两面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碳排放权的交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问题,这时就需要政府来进行引导和监督,靠政府的公信力和强制力来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初级阶段,政府的引导和监督至关重要。

意思自治原则。首先,碳排放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一种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从法律属性上应该属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其次,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最后,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碳排放权交易必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就是允许市场主体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拥有碳排放许可交易资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合法交易。

健全碳排放初始分配的标准和方式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减排目标来确定碳排放初始分配的标准,将排放总量进行分配,分配配额应当综合考量地区经济社会情况、历史排放记录、预测排放数值等各种因素。根据排放目标的实施情况和低碳技术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审核每年的配额数量。在碳排放初始分配方式上,笔者建议采用出售和拍卖等有偿的方式。具体操作中,应由环保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区域各单位碳排放情况,确定本年度可以出售和拍卖的碳排放权比例,并可预留适量的碳排放权用于奖励和吸引更多新的投资。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这样有利于加快交易频率,激活交易市场。环保部门应以上年度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碳排放权分配系统和审核系统将自动计算出碳排放源的实际排放量和富余量,同时把信息反馈给总量目标系统,以便准确确定来年的碳排放总量标准,富余量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完善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

(一)交易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碳排放权买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碳排放权的交易可以分阶段逐步展开,每一个阶段都应当按事先设定的标准确定具体的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应该到环保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事先设定的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交易主体应是每年定期进行碳排放物备案登记的企业;第二,交易主体范围限于排放同类碳排放物的企业之间,这样既可以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效进行,又可以避免因交易所带来的污染监管不力、环境污染失控等结果;第三,能耗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功能区总体规划的企业,不得受让碳排放指标;第四,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充当交易主体,如在环境质量恶化时,买进大量碳排放指标,进行宏观调控。

(二)交易标的

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是指企业在达到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总量后超额减少的“节余”指标。碳排放权使用人依法在一级市场取得一定的碳排放许可额后,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出现碳排放许可额的富余,二级市场就是对这些碳排放许可额进行的交易。企业采用新的技术设备提高碳排放的污染治理能力,从而具有了碳排放的减少量,对于企业是选择将这种减少量出售获利还是选择留存,以备以后企业自身业务发展时使用,法律应给予相应的保护,保障企业对超额减少的“节余”碳排放指标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三)交易合同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应当充分考虑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公法化属性。因为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完全自治,要受环境公共利益等条件的限制,这与传统的民事合同存在很大的差别。意思自治是传统民事合同的本质,如果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纳入传统民事合同范畴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应该是当事人意思自由协商的结果,政府无权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进行干预,并且除当事人之外,任何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涉及到对环境容量的使用。企业通过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对环境容量取得合法的使用权,但环境容量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就决定了同一环境资源物品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在碳排放权的市场配置中,必须加入公共意志的干预因素。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的意志和公共意志是互相协调的关系。一方面,公共意志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当事人意志的限制需要通过确定公共意志的优先地位来实现,公共意志的作用范围决定着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大小;另一方面,公共意志又不能完全排斥当事人意志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发挥作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同时满足当事人经济利益和公众的环境利益,合同成为平衡二者利益的支撑点。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是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的途径,其合同的实质就是“利益平衡”问题,即当事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强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

(四)交易中介机构

交易成本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始终存在,如发布信息的成本、交易谈判的成本等,这些交易成本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否则就会抵减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实际获得的利益,交易将变得无利可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不能顺利发展。另外,我国的企业具有规模大小不等、数量繁多、分布不固定等特点,这也会增加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建立至关重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企业交易的实际收益。笔者建议,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业务应当包括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代理、办理碳排放权的储存、借贷等方面。

(五)交易程序

笔者认为碳排放权的交易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应该向环保部门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交易双方的详细资料、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等。其次,碳排放权交易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交易。环保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审核应包括对双方的审核和对交易本身的审核,由此确定其可以交易的碳排放额,并对交易前后的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再次,碳排放交易各方就碳排放权交易的数量、价格、时间等具体内容应进行充分地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最后,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就交易达成的初步协议须上报环保部门审批。若审查符合要求,环保部门则批准该协议并交付执行,变更双方的碳排放许可额,颁发特殊的许可证,并监督交易的正常进行。

建立查处违法交易的法律责任体系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特点及国内、外的立法实践,在一级市场里主要涉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者主要承担行政责任;二级市场是碳排放权主体之间的交易,同时存在环保部门的管理,违法者将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飓风与碳排放等 第6篇

由于海水的比热容很高,所以陆地上空在冬夏时节的温度变化比海洋更剧烈,这造成海洋上空与陆地上空的温度差。夏季,空气受热膨胀导致密度降低,空气向上升,冬季则完全相反。由于空气的上升与下降造成气压变化,季风随之产生。

夏季疾风中,南亚季风与东亚季风深刻影响了中国、印度、日本及东南亚等国家的气候、农业与人类生活,但全球气候变暖却对季风产生了严峻挑战。有科学家发现,全球气候变暖会增加南亚季风降水,虽有利于印度东北部地区的农业,但过量的降水会对印度中南部地区造成极大的洪涝压力。

飓风与台风

飓风和台风均指的是风速达到或超过118.8千米/小时(33米/秒)的强烈热带气旋,只是不同地区对强烈热带气旋采用了不同的叫法。生成于西太平洋与中国南海的气旋称为台风,生成于北太平洋东部、加勒比海与大西洋的气旋称为飓风,生成于印度洋、阿拉伯海与孟加拉湾的则称为旋风。

蝴蝶效应

1961年冬季,美国科学院院士,气象学家洛伦茨在电脑上进行天气预报的模拟计算。为了考察一个很长的序列,他走了一条捷径,令电脑从中途开始运算。他把上次的输出结果直接作为初值,无意间省略了小数点后六位的零头。一小时后,电脑运算得出的天气变化同上一次的模拟迅速偏离。进一步的计算表明,输入的细微差异可能很快成为输出的巨大差别,这种现象被称为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性。这便是蝴蝶效应产生的机缘,而真正被命名为“蝴蝶效应”源于洛伦茨教授的名言:一只蝴蝶在巴西扇动翅膀会引发德克萨斯州的飓风吗?

飓风与地震何干?

美国迈阿密大学海洋与大气科学学院的开创性研究表明,强烈热带气旋可能是引发地震的重要机制。例如近年发生的海地大地震与中国台湾地震在内的许多地震,与飓风存在很大的关系。

该研究表明,飓风往往会带来极强烈的降雨,而降雨则导致大面积的山体滑坡与地表侵蚀。这些地质灾害造成的地表物质运动使地壳断层负荷压力减轻,继而因断层压力释放导致地震。

假如没有人类,飓风会怎么样?

2006年,也就是卡特琳娜飓风后的一年,美国劳伦斯·利弗莫尔国家实验室的气象学家本杰明·桑特及其同事,借助超级计算机强大的运算能力,建立了—个虚拟模型模拟工业革命没有发生的世界,并将模拟结果与现实世界对比。经过22次计算机模拟后,桑特教授表示?人类活动让飓风更加剧烈。不过,桑特教授这—研究结果尚未得到全球气象学家的一致认可。

飓风与碳排放

一场飓风来袭,刮倒的不仅是房屋,吹走的不仅是财产,当大型树木被毁坏时,你不一定想到飓风还影响了人类的节能减排。美国能源部下属劳伦斯·伯克利实验室的钱伯斯教授发现,2005年美国卡特琳娜飓风摧毁总计32亿棵乔木或灌木,这些树木损失相当于全美一年的碳排放再增加10%。

碳排放 第7篇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1个总称或简称。温室气体中最主要的气体是CO2, 因此用碳 (Carbon) 一词作为代表。多数科学家和政府承认温室气体已经并将继续为地球和人类带来灾难, 所以“ (控制) 碳排放”、“碳中和”这样的术语就成为容易被大多数人所理解、接受、并采取行动的文化基础。我们的日常生活一直都在排放CO2, 而如何通过有节制的生活, 例如少用空调和暖气、少开车、少坐飞机等等, 以及如何通过节能减污的技术来减少工厂和企业的碳排放量, 成为21世纪初最重要的环保话题之一。

碳排放计算 第8篇

家居用电的CO2排放量 (kg) =耗电度数×0.785;

开车的O2排放量 (kg) =油耗公升数×0.785;

坐飞机的O2排放量 (kg) :

短途旅行:200 km以内=公里数×0.275;

中途旅行:200 km~1 000 km=55+0.105× (公里数-200) ;

长途旅行:1 000 km以上=公里数×0.139;

火车旅行的O2排放量=公里数×0.04;

家用天然气O2排放量 (kg) =天然气使用度数×0.19;

家用自来水O2排放量 (kg) =自来水使用度数×0.91。

此外, 还有人发布了肉食的O2排放量———肉食的O2排放量 (kg) =公斤数×1.24。

这些计算公式是如何得出的?据了解, 碳足迹计算国际上有很多通用公式, 这些公式是由联合国及一些环保组织共同制作的。在这些公式的基础上使用中国本土的统计数据和转换因子, 使计算更符合中国国情, 也更准确地反映你的实际碳足迹。

英国碳排放发展情况 第9篇

受《京都议定书》的政策牵引, 英国早在2002 年即启动自愿排放贸易计划, 31 个团体根据1998 年—2000年基线自愿性设定排放减量目标, 包括6 种温室气体。2005 年,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启动, 该体系覆盖欧盟25 个成员国, 包括近12 000 个燃烧过程排放CO2的工业实体, 遂使欧盟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伦敦金融城则是欧洲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中心。2006年, 其碳排放交易额超过200×108欧元, 历年来呈翻番增长趋势。“走在环保问题的前列, 已经为金融城带来了切实利益。”伦敦金融城当局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主席迈克尔·斯奈德如此评价金融城的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量计算 第10篇

家居用电的CO2排放量 (kg) =耗电度数×0.785;

开车的CO2排放量 (kg) =油耗公升数×0.785;

坐飞机的CO2排放量 (kg) :

短途旅行:200 km以内=公里数×0.275;

中途旅行:200 km~1 000 km=55+0.105× (公里数-200) ;

长途旅行:1 000 km以上=公里数×0.139;

火车旅行的CO2排放量=公里数×0.04;

家用天然气CO2排放量 (kg) =天然气使用度数×0.19;

家用自来水CO2排放量 (kg) =自来水使用度数×0.91;

肉食的CO2排放量 (公斤) =公斤数×1.24。

碳排放:中国工业的绞索? 第11篇

中国的行动应当更具战略眼光,在关注天空的同时,应当密切留意脚下,避免落入西方的新陷阱。

2009年5月21日,美国众议院能源商务委员会以33比25的票数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能源安全法案》,这为雄心勃勃的奥巴马政府力图在全球气候问题上赢回国际领导地位做了较好的铺垫。今年年底,国际气候大会将在丹麦的哥本哈根举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将是一次对地球未来气候变化走向起决定性作用的会议。届时,192个国家的代表团将就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若将垒球气候问题、国家竞争战略、大国责任以及中国崛起等关键词放到一起,便可以引申出一个深刻话题——中国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与更深的陷阱。

撩开“碳交易”的面纱

地球变暖,本是一个似是而非、见仁见智的话题,但是如今在西方强大舆论攻势下,怀疑论者的声音越来越微弱了。在地球变暖的“定理”下,垒球人民行动起来了,在西方“一二一”的口令声中,调整着参差不齐的步伐,以“拯救”人类的共同家园。

为迎接日益紧迫的挑战,国际社会在1992年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与会代表达成了《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由于对地球温室气体存量影响的差异、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履行减排义务时所付出的代价不同,因此,《议定书》赋予各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具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自工业化时代起所排放的每10吨二氧化碳中,约有7吨是发达国家排放的,因此《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对发展中国家没有相应的硬约束要求。但是,占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约40%的美国和澳大利亚当时没有批准《议定书》。2007年11月,新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上任不到3小时,就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至此,美国成了孤家寡人。

迄今,二氧化碳减排主要有三种技术方向和选择:一是以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不包括核能)等技术来替代化石能源技术;二是提高能效,进而通过减少能耗实现二氧化碳排放的削减,三是碳埋存及生物碳汇技术。

按照《议定书》的减排目标,2012年前发达国家需要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在50亿-55亿吨,其中一半减排量由发达国家通过各类技术改进等方式“内部消化”,余下超过25亿吨则需要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先进技术或设备改造资金实现减排抵免,或经由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基于项目合作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进行排放额度转让贸易来完成。

由此,便人为形成了一个奇特的“碳交易市场”,实际上就是CDM市场。核心内容就是,有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和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进行CDM项目合作,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相关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或先进的环境技术。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一经产生,成长迅速,如今在千亿美元左右规模。专家预测,未来这个市场的规模可达到2000亿-2500亿美元,超过国际石油交易规模,中国有可能将占有该市场1/4的份额。

自《议定书》生效以来,国际上出现了名目众多的、专门从事碳交易的“碳基金”和公司。按现行规定,发展中国家企业不能直接将配额出售到西方市场,这些企业卖出的二氧化碳“减排权”主要由来自西方的“碳基金”和公司、或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后才能进入国际市场,这使得投资于“减排权”转让的基金或公司可以从中赚取丰厚利润,每项交易差价往往比发展中国家出售的“减排权”还要高。因此,整个国际碳交易市场如今还是一个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本来就没有定价权,议价能力又较弱,信息与能力的不对称,使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与不利地位。

发达国家借气候变化来“拯救”人类共同家园这一道德高地,一开始就有令人质疑的动机。例如,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表现得最为积极的欧盟,在技术转让与资金援助方面的态度却非常消极,它们不断以知识产权为借口,拒不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承诺。国际媒体早就披露,欧盟有意通过全球变暖议题,积极推动气候谈判,目的是增加其环保、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和对外出口。同时,在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欧盟将自己现行的生态保护标准推广到全球其他地区,将迫使其主要竞争对手提高类似的生态成本支出,借以遏制其经济竞争力。目前,欧洲联盟与伞形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地图连线形似一把雨伞)正积极着手2012年以后(即“后京都协议”)的二阶段碳排放的国际角力,而发展中国家尚沉溺于如何向发达国家更多更好地“卖碳”赚钱,而且为此相互杀价,相互指责。

国际角力日酣,中国怎么办

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中国在传统污染问题(空气、水、酸雨、土壤、海域等污染)依旧十分严峻的态势下,温室气体排放等新型污染也在迅速增加。

英国和美国的二氧化碳人均历史排放量约达1100吨,而中国和印度的人均水平分别为66吨和23吨。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2007/2008年人类发展报告》,到2015年,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预计会达到5.2吨,只相当于届时美国人均水平的1/4,或相当于整个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3。但是,中国如火如荼的工业化,使得二氧化碳排放增量迅速,未来十年内势必成为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西方有报道渲染,中国如今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头号碳排放国。

中国“以煤为主”的一次能源结构短期内很难改变。中国正进入工业化中期,重化工业比重仍在持续增加,能源密集度在不断提高,能源消费呈现迅速增长态势,由此决定了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增速快,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高。由于能源结构的刚性,以及能源效率的提高受到技术和资金的制约,因此中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前景不容乐观。中国政府不但要承担各种各样的国内责任,如今扑面而来的是多种多样的国际责任,减少碳排放只是新增加的一种。

在《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今仍享

有减排达标的“豁免权”。但是,中国要捍卫这种权利,已经越来越不轻松。首先,美国一直将中国作为它拒绝《议定书》的“挡箭牌”,布什政府就认为,不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设置控制标准是不公平的。其次,2006年8月,巴西推出了一个后京都国际气候制度的全面设计方案(简称《圣保罗案文》),呼吁限制中国在CDM市场的发展,认为中国应该在CDM市场达到一定规模后,转换成定量减排目标。也就是,在中国尚未完成工业化、实现消除贫困人口之时,逼迫中国提前进入“买碳”行列。

更值得关注的是,奥巴马政府一改前任在温室气体排放与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的消极态度,以高姿态积极介入。明确提出以优先发展清洁能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内容的绿色能源战略。5月2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能源安全法案》,确立旨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管制和交易”制度已在预料之中,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排放限制会变得日益严厉。因此可以预期,一旦美国采取行动,世界多国将仿效美国的做法,而拒绝限制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将面临制裁。

3月17日,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在众议院科学小组会议上称,如果其他国家没有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措施,那么美国将征收碳关税(CarbonTariff),这将有助于公平竞争。所谓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税。欧盟一直积极倡导,对未遵守《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西方已经着手“后京都时代”的国际竞争战略布局。

那么,中国为此做了些什么?2008年4月,美国国际集团(AIG)宣布,将注资400万美元于中国和美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用于补偿该公司业务部门2006年所排放的62万吨温室气体总量,其中200万美元将投资在中国新疆和四川的农村,并将碳减排的补偿额度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注册,并被封存。中国官员非常高兴,“通过使用沼气减少氮肥和机械使用的四川60万户农民参与该交易”,“要让农民知道,除了农产品,还可以卖碳排放指标”。当中国还在乐颠颠地寻找卖碳商机、忙活着与美欧经济战略对话时,西方的气候变化软刀正指向中国。

关注天空,更应留意脚下

由于中国处于世界产业链的低端,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品在总出口中占很大比例,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的能源消费量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持续上升是因为相关产品出口的不断增加。

发达国家消费了“中国制造”,却把巨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留给了中国。据国内研究机构测算,2006年中国的“内涵能源”出口量达6.3亿吨标准煤,占当年一次能源消费量的25.7%;净出口“内涵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10亿吨,占当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5%以上。“内涵能源”是指产品上游加工、制造、运输等全过程所消耗的总能源。2007年11月,根据英国一家研究机构的研究,中国大约25%的碳排放是由于出口导致的。如果把出口产品的“内涵能源”计算在内,中国实际上是能源的净出口国,并不是国际社会指责的净消费国。换言之,某种程度上,“中国制造”非但不是推高国际能源价格的罪魁祸首,而且还是帮助发达国家降低碳排放的牺牲者,中国是在用本国能源贴补发达国家的消费者。

但是,当今国际游戏规则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话语权、裁量权也在它们手中。在后京都时代,发达国家针对“中国制造”征收碳关税,并非遥不可及。一旦碳关税付诸实施,“中国制造”的低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例如,按碳排放硬约束推算,未来电价至少得上涨一倍,太阳能电池板所需的硅原料加工的耗电成本就会超过了三四百元,如此相较于美国,中国新能源的电池组件就没有任何优势了。出口是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2008年中国GDP为4.22万亿美元,进出口总额达到2.56万亿美元,其中出口1.43万亿美元,进口1.13万亿美元,贸易顺差2954亿美元。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出口约占34%,净出口约占%。碳关税的征收必将对中国外贸进而对中国经济增长产生重大影响。

原煤储藏丰富是中国的比较优势同时也是中国制造的竞争优势所在。但是,在国际责任的重压与未来贸易大棒的高压下,中国在工业化尚未完成之际,将被迫进行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有关部门以2003年中国能源消费数据进行了相关推算,当年煤的比重为67.1%,天然气的比重为2.8%。如果将煤的使用比重降低1个百分点,代之以天然气,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会减少0.74%,而GDP会下降0.64%,居民福利降低.60%,各部门生产成本普遍提高(其中电力部门受影响最大,平均成本提高0.60%);如果“气代煤”的比例为5%,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会减少4.9%,而GDP会下降2.0%,居民福利减低2.0%,电力部门平均成本提高2.4%。因此,中国能源结构调整的后果是,一方面二氧化碳排量会显著降低,另一方面GDP增长速度会放缓,居民福利受到的影响较大。在2020年之前,中国一直将面临巨大就业压力,“保增长,就是保就业,就是保稳定”。因此,碳排放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增长、就业增加与社会稳定。

此外,还有一个重大危险就是财富的大量流失。在后京都时代,发达国家将以碳关税的形式,堂而皇之地直接虹吸中国的财富。此外,依照《圣保罗案文》,中国应该在CDM市场达到一定规模后,转换成定量减排目标,中国将由“卖碳”者变为“买碳”者,企业的利润由此将被大量分流。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相关部门提出了遥远的、或者说有些不切实际的“超主权货币”,某种意义上讲,恰好给西方正在酝酿的碳货币本位的推出提供契机。由此,中国可能将在“美元陷阱”与“金融陷阱”中越陷越深,甚至无意中使自己的未来利益受到损害。

低碳经济下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研究 第12篇

(一)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依据

碳排放权作为在低碳环保环境下应运而生的稀缺型权利, 在会计确认上确认为资产并无异议, 但划分为何种资产, 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 目前会计领域尚未达成共识。考虑到碳排放权自身的特殊性, 它具有各类资产的特点, 但又不完全符合会计确认定义, 不能将它严格划分确定为任何一种资产。建议在实际处理过程中, 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特点, 按照持有碳排放权的意图目的, 进行会计初始确认。

(二) 以持有目的划分确认碳排放权

(1) 以使用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 很多企业为了满足自身发展, 提供劳务、生产商品, 对拥有的碳排放权并不是为了进行交易而准备, 而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基本需要。无论是企业无偿分配所得还是企业购买所得, 都已表明碳排放权符合核证标准并且权利已归企业控制或拥有;碳排放权是经相关部门鉴定批准的碳排放减排量, 是一种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不具备实物形态, 使用过程中没有实物的消耗;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目的是自己使用, 但它明显区别于其他资产, 符合无形资产可辨认性条件, 可以独立转让和售出;碳排放权价值受环境影响而波动, 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但收益数额却是不固定的, 具有风险性, 符合非货币资产定义。

(2) 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在发展完善, 我国近几年也在重点建立属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 直至2012年初, 已在北京、上海、天津等7个省市地区开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地, 致力于打造健康规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在此过程中, 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前景广阔, 获利空间大, 交易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企业之间, 更出现了许多新的行业和投资者, 他们希望能在国际环境大背景下, 利用不确定的环境因素和经济价格的波动性从中获利。我国处于探索碳排放权的起步阶段,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绿色新型资产, 很多企业看到了它的未来价值, 对它的持有目的, 也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基本的生产、劳务需求, 更多的是考虑到商业交易。同时,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续签, 我国最终也要承担起减排的义务, 政府会把减排指标作为硬性任务分配给各个企业, 定价系统趋于完善, 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当碳排放权交易在稳定规范的交易所中进行买卖, 碳排放权是协调环境与经济的特殊资源, 在自由交易市场中, 具备专有的定价系统, 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给投资者、中间商或企业, 从中赚取差价利润, 进而获得短期经济利润,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 并始终以市场公允价值对碳排放权这项资产进行计量和价值调整。

(3) CDM项目中持有碳排放权的确认。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全称为清洁发展机制, 是《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三项灵活履约机制中, 唯一一个由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项目, 其内容核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碳排放减排量进行项目合作,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计划的成本低于在本国的减排控制成本, 在两国项目合作中, 可以彼此获利, 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CDM项目中, 企业需要内部自主研究设计开发CDM项目, 经我国政府和相关审核部门批准后, 再递交给联合国审核鉴定, 符合国际规定的项目将授权签发CERS, 最终才能和发达国家进行碳减排项目合作。CDM项目之间的交易, 主要是为了避免未来因环境变化而带来的经营损失, 规避经济和环境变化风险带来的不确定影响。CDM项目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利益, 时间空间上都存在一定差异, 大部分企业都无法实现现货交易方式, 而是采用远期或期货交易方式。因此, 建议将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衍生工具”。

二、碳排放权会计计量

(一) 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

初始取得碳排放权时, 对于由政府无偿分配而得的碳排放权配额, 不进行确认, 初始计量成本为零, 只需对配额进行登记, 实际消耗时再进行抵消;对于从政府、交易所购买的碳排放权配额, 按照支付的费用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碳排放权”, 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等科目。待实际排放污染物后, 进行摊销时, 借记“制造费用———碳排放权费用”、“管理费用———碳排放权费用”, 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1) 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少于政府分配数量, 即存在剩余的情况下, 按企业未来持有意向进行会计记录, 在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 按照公允价值, 确认无形资产, 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超过政府分配的数量, 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需要从其他企业或交易市场购买时, 按实际支付, 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2) 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从交易市场或其他企业购买获得的碳排放权, 企业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产品或经营活动需要时, 在购买当日, 按购买成本计量入账, 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贷记“银行存款”。在后续期间当企业碳排放量出现节余, 消耗的排放指标小于购买的排放量指标, 按今后使用意图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企业计划留用到以后经营期间, 则可以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打算在近期内出售, 则应将剩余的碳排放权配额从无形资产转入到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出售时, 需要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 按实际收到价款,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在未实际出售期间, 需要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若公允价值上升, 则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 反之则做相反处理。

(二) 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

(1) 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方式是由政府无偿分配获得的企业, 在排放指标有剩余的情况下, 如果持有者准备在近期内将碳排放权指标出售, 从中赚取差价获得利润, 此时应当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碳排放权”, 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借方“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方计入“递延收益———政府补助”。尚未出售的碳排放权, 需要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当公允价值出现变动时, 按公允价值上升或下降的情况, 分别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与之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碳排放权”。 (2) 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对于企业由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配额, 当持有目的不是为了企业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所需, 只用于短期内出售从中获得价差收益时, 在购买当日,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项目。企业持有期间, 需要根据公允价值波动及时调整碳排放权的价值, 当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升高, 按升高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 当公允价值下降, 按下降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待到处置该碳排放权配额时, 在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同时, 确认投资收益。

(三) 基于项目进行交易的碳排放权的计量

CDM项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 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 其流程大致为项目设计—东道国批准—审定和注册—监测—核查与核证—签发CERS, 用于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交易, 能够为企业规避未来经营风险, CDM项目的设计根据各国实际情况, 具有多种设计方式, 符合衍生工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的特点, 不同于一般的交易活动, 整个流程期间, 涉及多个部门机构, 跨越时间较长, 成本计算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CDM项目得到批准申请成功, 并找到愿意合作的购买企业, 则应在“衍生工具———碳排放权”科目下进行会计计量, 按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确认为“衍生工具”。

关于CDM项目的成本核算, 当项目申请注册成功, 获得EB批准时, 主要相关支出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际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每年的检测和核证费用、项目进行阶段分析和一些相关人员的费用等。在CDM项目申请成功之前, 先按照CDM项目发生的实际相关费用支出计入“CDM项目费用”, 贷方记“银行存款”或相应的应付科目。当获知CDM项目申请成功, 并与发达国家签订合同时, 再将“CDM项目费用”转到“衍生工具”科目中, 同时将其差额计入到当期损益。确认为衍生工具的碳排放权后续计量, 按照公允价值及时进行调整, 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若公允价值升高, 则借记“衍生工具———碳排放权”,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 若公允价值下降, 则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进行的项目未获得成功, 损失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家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 按实际支出确认为“CDM项目费用”。

三、碳排放权会计披露

(一) 碳排放权会计报告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可以反映环境状况并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新型绿色资产, 对它的会计报告方式应当结合传统会计报告方式, 但有其独立于传统报告之外的低碳排放权会计报告。基于本文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方式, 在传统报表中针对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状况, 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遵循会计报告原则反映碳排放权交易信息以及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

在低碳经济环境中, 碳排放权交易不同于以往会计活动, 它的产生条件不仅仅受经济环境和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生态环境的变化也在制约着碳交易的发展变化。碳排放交易的独特之处就在于要时刻考虑到自然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互动影响, 在报告时应当核算牺牲环境代价的成本以及环境变动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编制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报告有利于企业在低碳时代快速健康的发展, 全面反映经济、社会、自然的关系, 从而帮助所有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深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中发生的有关碳排放权所带来的区别于传统会计的活动项目, 根据信息需要者的决策需要, 在借鉴传统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 采用灵活科学的编制方法进行全面报告, 以会计六要素为主对碳排放权会计报告进行探讨。

(1) 碳资产可以包括为了减少碳排放量而引进的低碳减排设备、低碳减排先进技术等。

(2) 碳负债与传统负债的不同之处在于, 碳负债不只是为购买材料、设备而承担的支付义务, 还包含企业因破坏牺牲人类共有的环境资源而承担的补偿费用。可以在传统负债会计科目中引入专属于碳排放权的二级科目。如, 在“应缴税费”下设置“应缴碳排放罚款”、“应缴碳排放税”;在“长期借款”下增加“低碳设备借款”;“预计负债”下设立二级科目“碳排放负债”等。

(3) 碳所有者权益, 也会涉及一些不同于传统会计的经营、投资、捐赠等经济管理活动, 我们可以建立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体系, 制定相关会计法规原则, 来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报告。碳排放权交易涉及国家的利益, 因此, 对于国家财政部发放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碳排放权交易的专项款, 环保部门的捐赠等, 都可以在“碳排放资本公积”科目中进行核算;对于所有者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资产的实际投入, 可以增设“碳排放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

(4) 碳排放费用, 可以包括碳排放减排设备的折旧, 减排技术的摊销以及支付的环境费用, 在费用科目下针对不同费用的支付原因、用途, 设置不同的碳排放费用科目。

(5) 碳排放收益和碳排放利润, 碳排放收益可以按照收益取得的来源设立相关的会计科目, 碳排放收益来源有:由于引进低碳减排设备所减少的环境污染罚款、采用先进技术碳循环使用增加的收益、碳排放权交易项目成果突出而得到的政府奖励等。对应上述收益来源核算碳排放利润, 核算方法与传统会计相同。

(二) 碳排放权会计披露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 我国经济改革也逐渐趋于与国际化接轨, 仅仅披露生产财务活动信息, 在低碳经济时代还远远不够。国外很多国家要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披露, 在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 我国也必须提高环保意识, 将环境信息添加到会计披露中。建议在碳排放权交易披露中从经济活动和环境信息两方面入手, 完善披露内容。

(1) 经济活动的披露。经济活动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碳排放权交易状况的基本说明。企业应对下列情况进行具体的补充说明: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规模、项目方案、合作方式;企业的交易项目是属于采用新能源开发还是采用新型环保技术;企业因碳减排量交易获利或因未能达到减排目标而支付的罚款损失;企业获得的政府碳基金、其他组织的投资、环保组织的奖励等;碳排放交易项目的计划方案, 完成进展。二是碳排放权的取得信息。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渠道、指标数量及其价值;初始确认的方式及原因说明;由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指标, 要准确说明其持有碳排放权的用途, 使用情况, 剩余或是超标购买, 使用的期限等。三是减排核算。对温室气体减排核算的方法, 企业直接减排和间接减排的数量, 报告编制方法选择的原因, 减排带来的成本和效益等要有详细说明。四是CDM项目概况信息。对企业实施的CDM项目名称、合作方信息、实施的进度、项目所属领域要准确披露说明;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是投资还是筹资方式;项目规划、成本控制和竞争风险要进行解释补充;经相关部门核证的碳减排量, 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如实披露。五是碳排放权交易额外性评价。额外性是说明企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所在, 对检测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测量由减排带来的利润有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 额外性评价这一步骤是CDM项目至关重要的一步, 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详细披露。六是碳排放审计管理。主要审计信息的披露包括: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外部审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程序的合法性审核、碳减排量的鉴定和信用的鉴证等。

(2) 环境影响信息的披露。环境影响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气候问题导致的经济环境变化。恶劣气候引致企业生产经营风险, 减排项目目标和战略的改变, 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能源紧缺带来的使用效率提高等。二是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会释放有害气体, 或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 要对这些破坏环境的因素进行披露, 并对企业采取的治理措施进行说明。三是保护环境管理信息:企业为减少污染引进的技术和购买的设备成本、治理污染的行动措施、对环境造成破坏支付的赔款、政府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支持等要进行必要说明。

参考文献

[1]郑玲、周志方:《全球气候变化下碳排放与交易的会计问题》, 《财经科学》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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