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的信用贷款(精选6篇)
农村信用社的信用贷款 第1篇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涉农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金融事业和谐健康发展,完善农村信用社信贷结构,进一步规范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涉农小企业融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应税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借款人指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的小企业。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贷款人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 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符合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八条 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
(三)主要营业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
(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产权关系明确;
(六)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贷款人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
(三)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五)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第五项所称关系人是指贷款人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联保贷款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保组成员不得少于5户;
(二)借款人和各成员的资产负债率在整个还款期内均应持续低于60%;
(三)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组;
(四)所有联保组成员都应符合或超过贷款人设定的能够申请联保贷款的最低信用等级标准;
(五)联保组成员不是关联方。贷款人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财会字„1997‟21号)的规定,认定联保组成员的关联方关系。
第十一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的用途规定外,小企业联保贷款还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一)设备的技术改造;
(二)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
(三)购建、维护固定资产。第十三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1年,小企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3年。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特点,遵照“评级、授信、用信”的程序建立相应的授信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实行客户经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贷款人接到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确定客户经理受理,并向该企业一次告知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流程及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充分考虑小企业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利用其熟悉社区、了解客户的优势,重点掌握以下要素进行评级和授信:
(一)小企业的有效资产、实际负债、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量、在金融机构的还款记录、资金结算、融资能力等真实财务状况,以及管理水平、市场竞争能力、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等;
(二)小企业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管理能力、品行、家庭资信状况、日常行为等;
(三)注册登记与年检及其他情况;
(四)实际纳税情况;
(五)小企业所属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对其的综合评价;
(六)小企业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附近居民对其的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贷款人要按照“分类科学、内容齐全、及时收集、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适合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综合信息管理档案。贷款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近期纳税证明等;
(二)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个人信息;
(三)小企业最近月份的负债和担保情况;
(四)业务合同、近期的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详细情况;
(五)客户经理的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六)联保各方资信变动情况;
(七)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察影响小企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各种因素,并结合其同自身的交易情况(如存贷款情况、贷款质量和履约记录等)及时评定申请贷款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九条 贷款人必须制定严格的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贷款人应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适时对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考评、调整和内部信息共享。
贷款人应设立、确定小企业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申请人获得不同授信额度的信用等级标准。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小企业申请人信用等级的评级结果确定其授信额度进行授信。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授信过程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中授信范围包括各类贷款、贴现、信用证、票据承兑、贸易融资、保理等。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授信应遵守下列指标:
(一)计入授信额度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5%;
(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的20%;
(三)联保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的25%。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对小企业客户的信用评级和授信情况自主决定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的币种、对象、额度、期限、用途、定价及其附加产品条件。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贷款人可给予利率优惠。对信用状况欠佳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充分根据风险定价原理厘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在加强贷后管理的前提下,可实行小企业循环用信制度。允许小企业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多次提取、随借随用、循环使用、到期归还。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应以县级联社为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和授权操作。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当地经济环境、风险管理水平、信贷资产质量等因素,按照“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客户经理进行差别授权和等级管理制度。
贷款人对分支机构、客户经理的授权应采取书面方式并至少载明被授权人考核期内发放单笔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的审批权限及限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单笔贷款审批权限及贷款总限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通过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建立标准化的贷款操作流程,来提高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工作效率。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提出贷款需求时的状况,分别对首次提出贷款申请、发生过贷款关系、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借款人或超出分支机构贷款权限等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规定办理时限。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人的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揽子主办制,负责小企业贷款的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商议贷款合同条款、贷后管理与定期不定期贷后检查等事项。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的小企业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业务实行双签审批制。
客户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做出是否予以贷款的决定。贷款合同经借款人、客户经理初议并由客户经理和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贷款专用章后,即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可按照下列要求管理特殊联保贷款:
(一)5个以上的小企业向贷款人提出设立联保组和申请特殊联保贷款的申请;
(二)贷款人逐一审核联保组成员资格;
(三)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小企业成立联保组后,联保组成员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在贷款人处开立专户存放;
(四)联保组成员订立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处置、损失补偿协议,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五)风险基金以联保组成员各自名义存入贷款人处,由贷款人专户管理,未经贷款人同意各联保组成员不得动用;
(六)联保组全体成员总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设立风险基金总额的3倍。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在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进行利率定价时,应严格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原则。利率至少应覆盖贷款的资金成本、贷款方式、管理成本、贷款预期损失和贷款收益等要素。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可给予其分支机构及客户经理一定的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利率定价权,尤其是根据授权和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情况,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 贷款的本息偿还方式按照“协商议定、灵活多样、方便客户”的原则确定。
同一小企业客户与贷款人签订多笔贷款合同的,可以约定采取不同的贷款偿还方式。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针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独立内控制度。
贷款人应加强对小企业信用和联保贷款业务的内部稽核。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客户经理和经办人员的预培训和持续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提高其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明确客户经理、分支机构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贷后检查频率并应高于其他一般贷款形式。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严格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重组操作程序,严禁擅自办理贷款重组和掩盖贷款真实形态。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风险损失抵补机制,保证两类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能够充分满足两类业务损失准备的提取。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建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监控流程,有效地掌握客户经理、分支机构的尽职情况,确保其执行小企业贷款政策、服务质量、风险防控等各项操作标准。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开办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细则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省级联社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当地银监局备案。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应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绩效评估机制,对工作绩效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合理确定客户经理及其他参与小企业贷款业务人员的奖励和风险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在重视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可设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奖励专户,根据客户经理及其他参与人员发展的小企业客户数量、贷款金额、利息收益、贷款质量以及在贷款中承担的责任等因素,按照“明确标准、专门计提、专户存储、持续累积、上不封顶、损失抵扣、履约兑现”的方式计提专户资金,实现奖惩。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合理设置履约兑现奖惩的条件,依据客户经理和其他人员的绩效和责任,确定从奖励专户中兑现的比例和最终全部兑现的条件。
奖励专户受益人在所发放的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未能充分履约前,不能全额兑现奖金,留存的专户奖金将作为贷款出现损失时的补偿金。
奖励专户受益人因转岗、调出、退休等原因不再经办小企业贷款业务,应由贷款人认真审查后,根据受益人所发放贷款的履约状况,按规定分期或全额兑现。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干涉奖励专户资金的正常发放、分配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制定针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尽职细则,对分支机构和客户经理进行尽职评价并区分尽职无错和不尽职责任。贷款人对于界定为尽职无错和非人为过错责任的人员,应设立减轻或免除责任条款。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相关人员的参与程度和授权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和赔付制度。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每笔贷款的发放权限、贷款方式、尽职责任等因素,计量责任人的赔付金额,按其承担的责任弥补贷款损失并采取降低分类等级和转岗、下岗清收至清退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十条 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专业户和种养殖户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联保组的设立、变更、终止可以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社的信用贷款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企业信贷业务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小企业金融业务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非金融性小型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农村信用社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贷款条件、用途、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辖区范围内;
(三)产权关系明晰。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农村信用社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二)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
(三)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五)信用评级为AA级;
(六)不是农村信用社的关系人。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联保贷款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户;
(二)借款人和各成员的资产负债率在整个还款期内均应持续低于60%;
(三)联保小组成员年销售收入归社率不低于30%;
(四)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
(五)所有联保小组成员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六)联保小组成员不是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农村信用社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认定联保小组成员的关联方关系。
第十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的用途规定外,小企业联保贷款还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一)设备的技术改造;
(二)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
(三)购建、维护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1年,小企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利率确定,应严格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原则。利率至少应覆盖贷款的资金成本、贷款方式、管理成本、贷款预期损失和贷款收益等要素。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遵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小企业授信总额的确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下列标准执行:
(一)计入授信额度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0%;
(二)对单一小企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标准:AA级小企业,为综合授信总额的20%;
(三)对单一小企业联保贷款授信额度的标准:AA级小企业,为综合授信总额的25%;AA-级小企业,为综合授信总额的20%;A+级小企业,为综合授信总额的15%;
(四)特殊联保贷款小组全体成员总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设立风险基金总额的3倍。
第四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
第十六条 联保小组的设立
(一)设立程序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各成员基础资料,由经办信贷人员逐一审核小组成员资格,形成联保小组成员情况报告及受理意见,经县级联社核准后,所有成员出具小企业联保贷款成员联保承诺书(附件1),并共同与县级联社签署联保协议书(附件2)。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设立。
特殊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应由所有成员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在经办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专户。并由联保小组成员与经办农村信用社共同订立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处置、损失补偿协议。风险基金以联保小组成员各自名义存入经办农村信用社,由经办农村信用社专户管理,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动用。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联保代表。联保代表对内负责联保小组有关事项的协调、组织;对外负责与农村信用社接洽联保小组的有关事项。
(二)小组成员职责。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农村信用社;
3.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企业财产;
4.对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5.按月向农村信用社上报相关的财务报表,并确保内容真实、合法;
6.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十七条 联保小组的管理。联保小组成立后,农村信用社可以要求联保小组定期召开小组成员会,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必须列席会议,小组成员应对各自经营管理情况进行通报,认真解答其他成员和信贷管理人员对有关可能影响贷款偿还事项的询问。
第十八条 联保小组的变更、终止
(一)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二)经联保小组成员和农村信用社一致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有欠款,并继续承担联保责任。
(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农村信用社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二)主要投资者及管理人员是否稳定,个人资信状况、健康状况是否良好;
(三)企业资产及负债总量、结构变化是否正常;
(四)企业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态度上是否发生变化;
(五)联保小组及成员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本息偿还方式按照“协商议定、灵活多样、方便客户”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联社要严格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重组操作程序,严禁擅自办理贷款重组和掩盖贷款真实形态。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档案管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太和县农村信用社商户及微型企业
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和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同一乡镇(集镇)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微型企业、城关范围内的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药经营户依照本办法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太和县辖内农村信用社。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或微型企业。
第四条 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太和县乡镇(集镇)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微型企业均可向当地信用社申请办理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城关范围内的商户仅限于在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医药经营户。
第六条 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常住户口在本地,有固定的商品销售场所和住址;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三)在经办信用社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担保贷款和本人借款;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商品销售活动;
(五)信用等级为较好(含)或85分(含)以上;
(六)遵守联保协议;
(七)符合经办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二章要求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最低不少于3户,最多不超过5户。
第八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并根据所需资金的多少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它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它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损毁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十条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还清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一条 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劝退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劝退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有欠款。
第十二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四条 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五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分别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发票、经营存款帐户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其他有关材料,报贷款人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十七条 贷款用途:借款者本人在商品流通交易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每个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存 保证金的10倍。每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最高限额农村集镇单户不得超过15万元,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药经营户联保组单户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可周转使用贷款。未退出联保小组之前或已退出联保小组但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支取保证金。第二十条 联保贷款最长授信期限不得超过3年;联保小组成员任何一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联保贷款利率根据太联发【2010】129号文件执行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贷款人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商品销售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积极主动地归还贷款,对经信用社多次催收不还的逾期贷款,信用社有权从借款人、保证人的活期存款帐户和定期到期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二十五条
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年检及授信管理
(一)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的有效期根据审批的期限综合确定,实行一年一检。
(二)客户经理在联保期限满一年后主动到客户家中年检或借款人主动提出年检,年检时客户经理要及时深入客户家中调查了解贷款使用情况,收支状况,并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还款能力及抵押物的变化确定下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 联保小组整体信用较好(联保成员均能做到按季结息到期按时还清)给予利率优惠同时,可以提高授信额度。
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太和县信用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农村信用社的信用贷款 第3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 从2003年开始国家允许改革试点信用社的利率可以在[0.9, 2.0]之间浮动, 进而在2004年10月19日后又扩大为[0.9, 2.3]。利率存贷浮动区间扩大, 给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很大的机遇, 其盈利能力增强, 提高了其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但是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在垄断利率定价权的情况下, 农村信用社在基准利率提高的同时, 也维持了较高的上浮标准。由于农村地区资金的稀缺性和农村信用社的区域垄断性, 在缺乏适度竞争的情况下, 农村信用社人为决定资金价格, 导致市场机制失灵、价格信号扭曲。农村信用社凭借在农村信贷中的垄断优势, 在制定和执行利率浮动办法时, 不顾差别利率和优惠利率政策, 缺乏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缺乏综合考考虑, 其贷款利率全部执行“一浮到顶”的利率标准, 导致一些优质客户的流失。由于信用社地处农村, 与商业银行相比资产负债中存贷款比重明显偏高, 业务范围窄, 主要是存贷款业务, 信用社利润几乎全部来自存贷款利差。贷款定价的合理与否, 直接关系到信用社的赢利水平。信用社贷款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将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有机的结合起来, 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最大的利润目标, 而要达到这一目的, 就要研究建立以贷款定价为核心的贷款风险经营机制。目前, 农村信用社还未形成完善的资金定价体系, 确定利率水平还带有一定的主观盲目性。信用社在利率的制定过程中, 随意性往往较大, 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 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也未能充分反映借款人及借款项目的风险, 贷款利率的确定往往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 “人情贷款”、“长官贷款”在贷款总额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样的贷款定价方式难以实现贷款风险管理中贷款收益与所承担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不利于信用社风险管理的科学化, 容易滋生发放关系贷款, 无效益贷款的现象, 也无法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对农民和乡镇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如何给贷款定价成为信用社急需解决的问题。
2 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已经商业化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主要目标, 也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何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向的改革已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市场化改革的大环境, 追逐利润也是资本的本来属性。尽管在其经营过程中, 现实地服务三农, 但作为企业, 不能将政策性的目标强加于它。它服务三农也是服务那些有效益有产出的三农;同样, 服务社员也是在能实现其效益的情况下服务。作为企业, 服务社员是其实现效益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存在很大的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传统上我国的贷款利率一直是中央银
行统一制定并强制执行的, 各项利率水平面, 包括从基准的中央银行再贴现利率到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都是由中央银行根据其利率政策事先制定好的。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只是利率的被动接受者, 自主确定利率的权限范围十分狭小。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 我国的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一直缺乏研究贷款定价机制的动机, 自然也谈不上相应的技术和数据储备。
2.2 农村信用社长期归农业银行管理, 农
村信用社在经营策略和方法上长期听命于农业银行, 没有形成自己的经营方针。“行社分家”后, 一大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进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防止信贷人员在贷款价格上的寻租行为, 不得不制定统一的上浮政策。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垄断, 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并无研究适合我国农户实际情况的信用评估方法, 制定科学合理贷款价格机制的动力。
2.3 利率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农村信用社
的竞争力和自生力。但是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难以驾驭当前的农村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特别是在浮动利率制度下, 由于没有建立科学的风险定价机制, 只是以高利率为贷款准入屏障, 缺乏贷前对贷款人偿还本息能力的充分评估和贷款利率的合理定价。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存在着很大的资产风险。
3 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的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 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选择成本加成定价方法比较适宜, 但也不拘泥于这种方法, 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村信用社也可以采用其他定价方法。原因如下:
3.1 成本加成定价方法使农村信用社的在
保证各项费用的基础上能够获取一定的收益, 这是农村信用社能够获得持续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3.2 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以往的数据来统计计算其各项业务的成本, 并分摊到各个具体业务中去。
3.3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机构网络基本
覆盖了所有农村区域, 并且在现有农村金融市场占有近乎垄断的地位。农村信用社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几乎是唯一的资金供给者, 同业竞争压力比较小, 能够采取先保证自己资金成本及盈利的方法。
3.4 当前地方政府开展积极配合农村信用
社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建设, 信用社可以抓着有利时机,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运用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系统, 对农户进行信用评估, 建立农村信用社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奖励体系及严格的失信惩罚措施。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信用社的信息系统中农户的信用等级来制定对农户贷款的价格, 以按时还款的农户的信用等级一定的提升, 并在其以后的贷款价格中给予一定的体现。对失信农户降低其信用等级, 并在其居住地区予以曝光, 并宣布由于该农户违约以后再不给其贷款, 并加收惩罚性利息。
4 建立贷款定价的监督管理制度
利率市场化要求农信社必须建立科学、高效的分级授权体制和严格完善的监督制度。否则, 可能会由于贷款定价权力的下放, 造成“道德风险”, 农信社需要建立贷款定价程序的逐级授权管理制度, 对贷款定价办公室、审贷小组、信贷员根据差别化管理的原则, 授予一定的浮动权限。对贷款定价的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本文仅指农信社内部对贷款定价的监督管理。农信社贷款定价的监督建议分为贷款定价决策执行机构的自检和联社审计部门的单独监督。贷款定价决策执行机构的自检包括:贷款定价办公室根据联社定价政策对基层信用社审贷小组的定价授权情况及信贷员的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评价其执行效果, 并向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报告;审贷小组对基层信用社信贷员进行监督、检查, 保证其按规则执行贷款利率定价。联社审计部门要对贷款定价过程中内部流程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贷款利率授权机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利率执行情况及利率浮动情况进行监督;对管理过程中关系人是否涉及“金融腐败”进行监督。同时, 各基层社要按总行的要求及时填报有关利率报表, 充分运用利率监测台帐, 建立贷款利率定价情况监测制度, 可以每半年开展贷款利率执行况分析。同时, 县联社每年对辖内贷款利率定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参考文献
[1]聂彦军.对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5.[1]聂彦军.对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5.
[2]赵永峰.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的缺失及其改革模式选择[J].西安金融, 2005.[2]赵永峰.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的缺失及其改革模式选择[J].西安金融, 2005.
农村信用社的信用贷款 第4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 农村信用社 九江地区
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九江地区)小额信贷现状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九江地区)目前的状况可用三句话来概括:即全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增幅不低于全省农信社和全市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用于三农的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市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增幅,用于中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市各金融机构的平均增幅。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占九江市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96%。农信社已发展成为九江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主力军,成为对九江市经济发展投入最多、支持最大的金融机构。
在对九江市小额贷款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参与贷款的农户,一般是有一定经营项目和投资方向的富裕农民,为发展而贷款。在小额贷款的额度上,一般在50000元左右。通过对九江市部分县市乡镇的调查中发现,小额贷款期限相对灵活,一般为一年,长者也有三年上下。参与小额贷款的,多数是有一定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的农民。而相对较困难的农民参与贷款意识薄弱,安于农耕或外出打工。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九江地区)小额贷款存在的问题
2.1、贷款的安全性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相冲突。目前,九江地区的经济发展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还将继续存在下去,这一生产方式的基本特点是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将受到很大的影响。而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投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是首要考虑的因素,由于当前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低收入,导致农村信用社往往会高估农业经营的风险,出现“惧贷”现象,而农户由于对市场信息缺乏了解,缺少对市场前景的判断能力,往往会低估农业经营的风险,出现“盲贷”现象,二者的矛盾将使有限的小额信贷资金难以发挥效用。
2.2、信用担保方式在农村现有的信用体系中要保障资金安全操作非常困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前调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乡村党政组织的推荐、介绍,对农户信用状况的评估也更多的是建立在感性认识而非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因此,很多贷款并没有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而是很多关系户通过政府、党组织等机构获取担保并取得贷款,然而农信社并不充分知道这些债务人类型,导致了贷款难以偿还的现象,进而影响信用社收益行为,导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2.3、农村信用社管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力量薄弱。从当前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情况来看,九江地区各信用社一般配备1至2名专职信贷人员,而每个乡镇农户一般都在一千户以上,如果按10%的农户得到小额贷款的支持,农户最多的要达到100户,平均一名信贷员要负50-100户,从贷款的调查到发放,都显得力不从心,还不能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直接影响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开展。
3、规范与发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九江地区)小额贷款的对策
3.1、做细和做好宣传、交流工作
一名九江农信社的工作人员在实践工作中,遇到这么一件事。一次有个农户跑到信用社营业厅说要来拿钱,柜台人员问他拿什么钱,那人拿出本贷款证说用这个不是可以到你们这拿钱么。原来那人以为拿本贷款证就可以直接到信用社拿钱,误认为就像政府发放的补贴。我们不可以嘲笑这为农民朋友的无知,应该反省自身工作的缺失。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员工很多,但真正会为农民的切身利益考虑的人非常的少,要对这些信贷人员做好工作,使得他们能够真正投身于小额信贷的事业中。另外,九江落后的思想让多数农民过于保守,不敢贷款。这需要农信社和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清楚明白小额贷款的实质和内容,并鼓励他们贷款创业,走向致富之路。
3.2、严格把关,准确核定贷款额度
准确把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准入和确定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是确保小额农贷如期收回、控制贷款风险的重要关口,也是确保小额农贷质量的关键。前段时期,九江信用社在评定农户信用贷款额度时,主要采取“村干部初审、信贷员审核、评定小组评定”的办法,由于农户信用贷款授信面广、工作量大,评审成员对农户从事经营项目能力、经济收入、家庭资产、资信程度等状况底细不清,再加之受人情、关系及其他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信用社在推广小额农贷中对各级政府的依赖性又很强,致使农户信用额度确定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影响了信用等级的评定质量。因此,信用社在审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时,必须深入农户,全面了解和掌握农户资信的基本状况,做到心中有数,确定的贷款额度尽量合理、适度。
3.3、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的一项独具特色的重要业务品牌,对培养农户信用意识、营造农村信用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信用社在开展小额农贷业务中,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墙报、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小额农贷的意义、程序、做法和要求,让农户知晓小额农贷的主体、额度、条件、方式等内容,充分了解和掌握小额农贷的具体内涵。通过开展广泛宣传,努力在乡村形成“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信用也是一种资产”、“讲信用光荣、不讲信用可耻”的社会氛围,帮助农民端正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认识,增强信用观念,弘扬诚实守信的美德,努力提升小额农贷品牌,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罗剑朝,韩红.小额信贷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8,10(1):139-142.
[2]倪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5):3153-3154.
作者简介:
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问题调研报告 第5篇
一、存在的问题
1、对小额信用贷款认识不到位。一是有一些基层信用社习惯于几十年的抵押担保贷款,对发放这些类型的贷款的心应手。而一旦让其发放信用贷款总感觉不放心,一旦贷款沉淀没有“撇绳”,因而对评定信用户及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不积极、不主动。二是个别信贷工作人员嫌评定信用户太麻烦,步骤太繁琐,对此项工作不热心。三是认为信用贷款大部分是小额,与其“广种薄收”,倒不如看准几个大户集中投放来得痛快。四是少数乡镇政府及村两委份内的工作很多,让他们介入信用户的评定工作认为是额外负担,还有的村干部不愿意在有关栏目内签字,怕将来承担经济责任。五是少数信用社主任不能正确处理信用工程的创建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认为储蓄存款、盘活收贷是硬任务,信用户评定是软任务,对信用户的基础性工作做得不到位。
2、信用户对信用证认识模糊。评定信用户是一项十分严肃认真的事情,一旦农户拿到了信用证,就意味着他的信用程度得到了信用社的认可,他就可以凭信用证直接到信用社像取款那样十分方便地获得贷款。但有些信用户对得来不易的信用证并不十分珍惜,有的随便出借,有的随便把信用证扔到桌上,有的还把信用证和其他无关紧要的证件放在一起,有的还形成丢失。凡此种种,都说明信用户对小额信用贷款的内在含义认识不清。
3、信用社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信贷管理人员对持证农户取得贷款心存顾虑,总爱对贷款的用途、偿债能力再三追问,唯恐债务悬空,挫伤了一部分信用户的贷款积极性。二是少数信用社因受资金承受能力的限制,就人为地附加一些贷款条件予以限制。三是极个别信贷人员对信用贷款不能实行利率优惠。四是有的信用社对小额信用贷款和其他贷款一样,手续比较复杂。
二、工作建议
(一)大力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重大意义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密切信用社和广大农民群众关系的粘合剂,是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重要措施,是农信社实现农社双赢的主要途径,是新形势下农信社信贷管理方面的重大改革。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不仅能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贷款热情,引导贷款需求,扩大农信社市场占有份额,而且对于转变信用社经营理念,扩展信用社经营空间,使之立于不败之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农信社要对村两委、村民小组、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小额信用贷款的重大意义,使村干部支持信用户的评定工作,满腔热情地投身到信用工程的创建活动中去;另一方面,县联社、信用社领导要对广大信贷人员讲清小额信用贷款对信用社自身发展所起的重大作用,使信贷人员克服麻烦、厌烦情绪,把小额信用贷款当作信贷工作的第一要务,当作自己联系农民群众的工作切入点和落脚点,自觉地、主动地、热情地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二)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部门,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信用社是地方金融组织,任何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参与和支持。信用社应积极地、主动地将信用评定工作向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引起他们的重视与支持。在具体工作中,还要充分发挥村干部的积极能动作用,让他们全程参与、全程跟踪。由村干部、村民代表、社员代表、信用社工作人员组成的农村信用评定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地熟、人熟、情况熟的优势,对申请要求成为信用户的农户,要从其信用程度、威望高低、家产状况、全年收入、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确定信用户的名额。在这方面,要坚持标准,坚持原则,宁缺勿滥,宁精勿粗,不能搞“大呼隆”,不能硬性分派评定指标。
(三)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等级监测体系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它绝不是权宜之计,也决不是应景之作,此项工作耗时费力,同时细致缜密,因此有“系统工程”之说。正因为如此,我们对得之不易的各种数据要倍加珍惜。对这些数据最有效的保存办法就是用微机科学分类,建立数据库,将全套评定资料纳入数据库管理。县联社一级法人核算的,县联社设一个数据库即可;县乡两级法人核算的,县联社可设总库、各独立核算的信用社设立分库。数据库建立之后,要对信用评定指标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管理、定期检测。检测可分为现场监测和非现场检测。现场检测要求信贷工作人员亲临一线,入户上门进行调查分析,并将变动的数据及时纳入微机进行更正。非现场检测要根据各基层社的统计数据利用数学公式进行模拟计算,从中找出变化的东西,发现规律性的东西,预测信用户的信用程度发展变化趋势,指导全县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四)全面落实小额信用贷款各项优惠政策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第6篇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四、项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
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五、贷款的安全性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六、贷款的效益性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时间:2009-11-3 9:38:54 点击:50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
超过50%。
3、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4、市州联社、信合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
5、市州联社、信合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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