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范文(精选11篇)
高等教育法 第1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包裹立法,教育综合改革,依法治教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法治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得到全面提升,随之社会大众对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需求也激增。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就开始着手构建和制定高等教育法律制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高等教育法》)通过并于1999年开始施行。该法确立了我国基本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立法技术等方面的条件限制,该法对很多有争论或者分歧比较大的问题没有进行明确。随着社会发展,《高等教育法》原有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开始着手研究和推动《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就原《高等教育法》部分有问题的制度设计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补充与完善。面向未来,《高等教育法》如何执行和再完善成为目前比较现实的问题,因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高等教育法》的制定与完善过程
(一)《高等教育法》的制定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程缓慢。在高等教育领域,主要是一些行政规章,如1950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和《高等学校暂行规程》,1956年5月教育部颁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1961年9月中共中央批准试行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开始有计划地推进高等教育法制建设。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有关高等教育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随后,国务院1986年3月颁行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12月颁行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或规章。与此同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如国家教委1988年4月发布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1992年8月发布的《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此外,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简称《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到高等教育的内容。
这一阶段,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虽然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存在规定比较分散、位阶较低等问题,其中最大的缺陷还是这些法规、规章、条例等都没有涉及到高等教育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而当时我国高等教育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高校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实行计划管理模式,存在着国家对高校统得过死、高校没有办学自主权、资源配置不合理、办学与社会不接轨等诸多弊端,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的进一步发展,为改善这种高校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协调,高校发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现状,我国迫切需要起草一部专门的、系统的《高等教育法》,以激励、保障、规范和约束高等教育的各种活动,因此《高等教育法》立法事宜成了当时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头等大事。
20世纪80年代,以国家教委等为牵头单位的《高等教育法》立法工作小组成立,专门推进《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鉴于当时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该法在起草初期就确立了立法的几个基本原则,第一注重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吸收国外经验;第二立足现实,适当超前;第三注意研究我国高等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立法针对性[1]。为此,《高等教育法》在起草的过程中,特别注重总结吸取新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经验,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各方面经验,以及借鉴国外发展高等教育的成功经验。1997年初《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草案基本成型。1997年6月《高等教育法》草案在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之后,被发到全国各地征求意见。根据各个方面的反馈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家教委在反复研究后,对《高等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修改。1997年12月,乔石委员长主持召开委员长会议,听取了《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并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2次审议。1998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进行第3次审议,会议对高校内部的领导体制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之后,在人大法律委员会进行了两次审议并修改后,法律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再次审议[2]。最后,1998年8月29日,《高等教育法》获得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可以看出,该法从着手起草到通过审议,历时十几年时间,起草过程经历了4次常委会审议,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不多见的,这充分证明了《高等教育法》的重要性[3]。
(二)《高等教育法》的修订
可以说《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但是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制进程加快,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向纵深推进,高等教育面临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等教育法》构建的制度体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很多现实问题成为了长期困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比如大学严重的行政化、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得不到发挥、高校内部的管理水平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等,都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在新形势下,推进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也显得愈发必要和迫切。
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加快完善教育法律制度,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随后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相继召开,要求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双一流”建设。在此背景下,《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提上了国家立法机关的议程,立法机关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打包考虑、一揽子修改(也称为“包裹立法”)[4]国家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如社会捐助、校办产业、收费等,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依然是捉襟见肘,办学经费紧缺,条件保障得不到保证,严重制约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为了解决这一瓶颈问题,《高等教育法》确立了国家和社会力量并存的办学体制。另外,还用专章共六个条文规定了“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明确了高等教育的投资体制和各相关主体的条件保障责任,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事业的经费逐步增长,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向高等教育投入经费,同时该法还对高等学校筹措办学资金、经费管理等做出了详细说明。这样我国高等教育“多种渠道”投资办学的体制就建立了起来,不但为高等教育发展解决了经费难题,而且引入了竞争机制,打破了单一的国家财政拨款、高等学校等靠要的僵化体制,对于激发高等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等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2015年《高等教育法》修订时,进一步细化了办学经费多元筹措机制,明确举办者是高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投入者,学生等受教育者要通过学费等合理分担办学成本;为了推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此次修法在设立高校的目的条款中,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这样对于进一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高等教育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在新的体制下,为了保障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高等教育法》还确立了国家对高校办学质量的监督权,确保了高等教育对各类人才的培养质量。2015年《高等教育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了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要求高校要自己建立适合本校的内部评价制度,对办学质量、办学水平的评价结果需及时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同时本次修法还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了责任要求,对第三方独立机构参与高校评价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样就形成了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评价信息主动公开与接受社会监督为要求的高校办学质量评价模式。
综上,这些制度安排基本理顺了高校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让政府的归政府,高校的归高校,每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等得到明晰,这对推进依法治教,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
(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内部管理体制是决定高校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决定一国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高校内部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学术性事务的管理机制等。
关于高校内部的领导体制,1949年新中国建国以后,我国高校的校内领导体制在变革中前行,先后进行过几次比较大的转变,如1950—1956年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1956—1961年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制”,1961—1966年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制”,1971—1976年实行的是“党委‘一元化’领导”,1978—1985年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5—1989年试行“校长负责制”,1989年以后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最终《高等教育法》在第三十九条中确立了“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的内部领导体制,同时该法对高等学校党委的职责和校长的职权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个粗线条的勾勒,对于书记和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学术事务及其他民主管理体制方面,《高等教育法》构建了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运行机制。为了强化学术委员会在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2015年《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明确就校内学术决策、解决学术争议、认定学术不端等,对推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促进大学回归学术本源做了有益的尝试。这样高校内部党、政、学术等方面机构运行的权责边界得到了基本界定,为高校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与法人资格
办学自主权是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在法律上特有的,独立自主地管理自身办学事宜的基本权力,是高校生存与发展的核心要素。办学自主权是高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保障,也是高校成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前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各项办学事宜的开展都需要经过主管政府部门的计划、批准或者统一安排,比如高校的招生、专业设置、教材、教学大纲等都由政府统一安排,政府部门对高校的管理统得过死,基本上高校的任何活动都得依赖国家的安排和计划配置,高校与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责权界限,高校也不具备成为独立法人实体的条件,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的结果,就是导致高校的办学积极性和创造性不高,严重制约着高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升。从20世纪80年代起,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各方面呼声不绝于耳,有关部门也积极推动这一工作,在198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要改变政府对高等教育统的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3年2月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通过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要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但关于高校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后,高校应该具有哪些办学自主权,政府部门把哪些权力放给高校,如何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等问题,各方面的争议都很大,而且在很多时候也使政府主管部门进退两难。比如《高等教育法》起草过程中,各方面对于确认高校的法人资格及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诉求非常强烈,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部分支持扩大办学自主权,但也有一部分坚决反对扩大办学自主权,认为高校办学自主权不能盲目放给高校,这样容易导致高校的发展混乱,比如高校开设新专业就不能由高校说了算,而应该由政府部门进行审批,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应该进行合理的设计。
最终,关于法人资格,《高等教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阐明了“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大原则,在第三十条明确了“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意味着,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对内外部各种事务要自行负责、自担法律责任,若高校与社会上的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产生纠纷(也包括校内的各种纠纷等),都由高校负责解决,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关。高校法人地位的确立,使高校在法律上彻底割断了与政府部门的“脐带”连接,使高校成为了独立的社会责任主体,自此高校需独立“呼吸”,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自我约束、负责任。关于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法》在第四章的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了高校的自主权限,依次规定了高校的八项办学自主权,包括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活动实施、科研与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工资分配与津贴调整、财产使用等,但是为了防止高校滥用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法》最终还是在办学自主权的相关条款中多处要求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活动。后来在实践中,法律规定的很多高校办学自主权被低位阶的行政规章、政策文件等架空,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三、《高等教育法》的未来面向
立法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高等教育法》修改之后,就进入了落实的关键环节。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在现实中能否起到依法治教的作用,还需要看配套制度体系和相关政策是否健全和完善。鉴于目前高等教育领域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关系不清晰等的现实,为更好地推进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的落实,接下来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
(一)完善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法律体系
1. 构建完整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
此次《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对现已形成共识的问题进行了修改。还有很多有争议或者分歧比较大的问题,没有进行修订或者需要再研究重新立法。面向未来,还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健全以《高等教育法》为核心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制定与《高等教育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如制定《学位法》《学生法》《教育程序法》《大学法》等,加强相关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完善工作,力争使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体系早日健全,使之形成一整套内容详实、上下衔接、结构严谨的制度体系。
2. 对现有规定进行梳理。
对现有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梳理,做到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统一。当务之急是对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对一些过时的内容进行清理,做到法律制度的内部统一。其次在国家层面细化一些模棱两可的、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完善其中的不足之处。
(二)健全高等教育内外部法律关系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主要包括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体制、毕业生就业体制、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体制等七种体制[5]。这几种体制涉及到复杂的内外部法律关系,《高等教育法》的制度设计也是由如何理顺和调整这些法律关系展开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中的很多法律关系到目前还没有理顺,还有部分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还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面向未来有必要对原有的一些制度和框架进行重新设计或者突破,从法律技术的角度进行制度创新,明确规范涉及其中的每项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界限,相互之间的关系等,最终实现从法律上健全高等教育内外部关系的目的。第一,建立公务法人制度[6]。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此次修法对其他的高等教育违法行为情形未做详细的规定。面向未来,为了实现《高等教育法》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保障作用,在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对违反高等教育法律的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情形的规定。在此有必要提醒一下,在以后完善《高等教育法》时,法律责任的描述不应散见在其他条文之间,而要独立成章,这样一方面可以明确、规范地对违法行为说不,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对有关部门、人员等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的形成。可以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进行规范。在行政方面,比如对高校乱收费、教师职称评定中的正当程序、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中的集体责任等都予以列明;在民事方面,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高校科研成果的知识财产权归属、校办企业等的资产清算、办学水平较低的高校的破产问题等都可以在法律中进行明确。
(四)加强高等教育法治理念宣传
原《高等教育法》在实践中贯彻落实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管理人员等的法律意识不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还没有广泛地建立起来。十八大以来,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学法、用法的观念有所增强,但与社会大众的期待和要求还相差甚远。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强调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新形势下,为了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法》执行的效果和水平,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有必要系统地开展《高等教育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首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高等学校的党政领导班子结合“两学一做”等活动,进行《高等教育法》专题学习,并将学法用法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坚持下来。其次,高等学校也要开展专门的《高等教育法》培训工作,对中层干部、教师等进行专门的法律普及,并对学习培训的内容等进行考核,将其作为干部晋升、教师年度评价等的重要内容。再次,在大学生中开设法制教育课,这包括传统的法律课堂知识、专题讲座等,也包括利用学生处分张贴、召开校内听证会、学生申诉途径等开展日常性的法制内容教育。从而形成一种从政府部门到学校、从领导到普通员工、从教师到学生的完整的学习高等教育法律知识的途径,从而提高与高等教育相关联的每个参与者的法律水平,最终实现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局面。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新形势下,需要抓住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推动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地发展。但是,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发现仅仅依靠财政投资、教育教学改革等措施很难保证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而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也愈发明显,完善《高等教育法》及其法律体系,落实和执行《高等教育法》也显得格外迫切。但完善和执行《高等教育法》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的内容广泛而又复杂。不仅需要从立法上解决机制体制的困境,还要从高校实践中进行大胆的创新和突破;不仅需要从理论上探讨涉及其中的各种复杂关系,还要在具体办学的过程中进行锐意改革和进取;不仅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行政、减少干预,还要高校独立自主、依法办学;不仅需要历史的、现实的经验教训,还要面向未来、面向国际借鉴经验;不仅需要法律制度体系的创新,还要高等教育的管理者与参与者们提高法治素养,做到按照法律管理、按照制度办事;等等。只有这样,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水平和能力才能得到提高和改善,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和高校的办学活动才能走上真正的法治化、可持续之路。
参考文献
[1]王革.《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J].中国农业教育信息,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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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高等教育法》全文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高等教育法 第3篇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六、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七、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高等职业院校《高等数学》教学改革 第4篇
1. 分析现状
1.1 学生状况
当前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对口高职, 来自中专或职业中专;二是普通高职, 来自各类高级中学.学生知识水平的现状是:对口高职学生的数学水平参差不齐, 知识面也大小不一, 绝大多数学生存在知识差缺现象, 基础好的吃不饱, 基础差的学不了.而普通高职学生虽然知识面较广些, 但缺少与实际的联系.
1.2 师资队伍结构状况
目前一般高职院校的教师主要是老龄化和年轻化.老教师经验丰富, 所以, 返聘一部分退休的老教师继续战斗在教学的第一线.中青年教师中, 最大部分是刚出校门不久的年轻教师, 但这部分教师在教学中需要有一个成长的过程.大部分教师超负荷工作, 普遍大班授课, 这样就存在作业批改不足, 辅导答疑不够.同时大部分学生平常很少主动问老师问题, 一到考试时都围着老师问个不停.由于教师的超负荷工作, 许多老师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 对于备课上课容易准备不足, 更没有多余时间去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了.
1.3 专业需求对于知识点的要求不一, 众口难调
不同的专业对高等数学的需求是不一样的, 有些专业要求仅以一元函数微积分为基础, 而有些专业则还需要多元函数的微积分, 对于有些专业复变函数的知识比较重要, 而有的则侧重于线性代数, 等等, 众口难调.
2. 进行课程设置改革
2.1 建立不同专业的课程评价标准
既然高等职业院校以能力本位教育为基础, 而非学科本位为基础, 就应该建立与人才培养方案相一致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评价标准.统一制定适合高职特点的教学大纲同时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制定相关的课程评价标准, 使一个大纲能为多个专业所用, 而不同的专业又有不同的侧重点, 即不同的课程模块.高等数学作为一门公共基础课程, 在统一的教学大纲指导下, 各有侧重地建立该专业课程评价标准, 以促进高等数学更好地为专业服务.
2.2 增设有关高等数学的公共选修课和讲座
以上提到一个大纲多专业使用, 同时整合课程内容, 使得不同专业的教学重点有所针对性.但是总的来说, 不可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将所有的模块都涉及到;而且高职学生的毕业去向中有一部分学生可能会选择继续深造, 也有一部分学生基础较好对数学又有兴趣, 希望能够学到更多的数学知识.鉴于以上情况, 应该在基本的必修课程之后, 继续开设这一方面的公共选修课, 而且选修课程的范围可以覆盖所有高等数学的内容.这样既满足了部分学生的愿望, 解决了部分学生专升本的问题, 同时又丰富了高职院校的课程结构和学生的业余生活.
3. 进行教学方法改革
3.1 培养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 增强学生的自信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所以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兴趣,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中外数学历史发展中, 重大数学思想的诞生与发展, 成为数学史上的典范.结合高等数学课程讲述数学史及数学美, 使枯燥乏味的数学有了新奇感, 激发了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培养学生克服困难、勇往直前的意志品质.
3.2 教师为主导, 学生为主体
在课堂教学中, 教师由知识技能的传授者转变成教学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指导者;教师由只重“教法”向既重“教法”又重“学法”的教学环节转化, 对课程内容可采取“多定性少定量, 多讲应用少推导, 多自学少讲解”, 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多给学生思考、研究、讨论的时间和空间, 把学生变成学习的主人, 使学生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学习.
3.3 借助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
传统的一本教案、一支粉笔、一块黑板的教学模式应该改革, 高等数学许多抽象的结论和复杂的图形, 利用多媒体声、色、图、文兼备的教学使枯燥的数学概念直观、形象化, 便于学生理解记忆, 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增加课堂信息量.充分利用了计算机的高精度、高速度及图形功能为学习和研究数学理论提供了很好的物质条件, 提高了教学质量.因此, 在大学中采用高等数学多媒体教学, 不论对提高学生的数学素质和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还对培养其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4 注重对学生数学素养乃至综合素质的培养
素质教育虽然已经不同程度地被写进了教学大纲, 但真正能够在实施过程中实现的非常少.教育部有关文件也着重指出, 高职教育要“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职高专教育的需要,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质量观和价值观”.这一决定表明高职院校对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准确性和社会对高职院校学生的社会需求性.数学是一种文化, 它不仅使人得到了数学方面的知识修养, 而且可以全面提高人的素质.
通过对高职《高等数学》教学的改革, 对基础好的同学能学到比较系统的知识, 培养能力出色的学生, 使他们转化为研究型的学习人才, 同时也有利于其他科的学习和研究.而对于基础较差的学生, 通过对教学内容的调整, 使他们能在大学中切切实实地学到一定的知识, 能顺利地完成大学四年的学习.同样, 通过探索也提高了教师队伍的素质, 以便更好地为社会培养有用的人才.
摘要:本文就目前高职院校兴起, 阐述如何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高等数学》教学.从高职院校培养目标出发, 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为目的, 以毕业生适应人才市场竞争为需要, 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适应现代社会多样性、多变性的能力.
日本高等教育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启示 第5篇
关键词:中国;日本;高等教育;教学方法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大学生的素质教育越来越受到关注,提升大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文化素养,是当前大学教育教学的目的。通过优化高等教育教学方法,可以有效的激发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升大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针对我国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显得尤为重要。课堂教学是进行高校教育的主要场所,在高等教育教学方法应用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培养理论知识与实际能力相结合,教师要为大学生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创造一个公平实践的舞台,让大学生去充分的展现自己,这样可以有效激发大学生学习兴趣,进而促进大学生素质与能力的全面提升。应用科学有效教学方法是新课程改革的要求,也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需求。但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应用教学方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改进和提升我国教育教学方法显得十分有必要,应注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教育教学水平。
一、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方法现存的问题
(一)教学环节存在明显问题
一是教学内容老套,方法过于单一。很长时间内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都没有过多改变,内容陈旧落后,无法与时俱进,应用领域真正体现学术价值课题与例题越来越少[1-3]。教学方法方面,教师始终采取理论传授方式,黑板加粉笔老旧方法不知道延续了多少年,在课程设置方面仍然以练习课和理论课为主,缺少实践性教学方法;二是教学时并不重视培养学生创造能力与思维能力。很多高等教育教师教学时还是将教材与自身作为中心,和学生情感交流很少,单纯注重知识传授与记录,缺少必要引导过程,这也让学生陷入尴尬被动地位,留给他们思考空间太过有限,学生创造才能没有施展平台,这对学生创造能力激发构成了非常大的阻碍;三是教学流程太过死板,教师创造性无法发挥。现如今,整体教学阶段,教师在按固定教学大纲传授知识时,其实也是比较被动的,通过固定课时传授固定内容[4-6]。因而,从事教学活动时,教师无法针对学生切身情况还有各专业需求对教学内容做出改变,更缺少时间与精力分析研究学生感兴趣内容。这势必对教师教学自由构成了限制,教师创造性与能动性受到约束,对学生各项能力提升是极为不利的。
(二)学生环节存在明显问题
其一,学生并未意识到高等教育课程学习的必要性。而且很多高等教育课程内容使用价值不是很高,缺乏实用性。尤其我国高等教育实行严进宽出策略,换而言之,只要学生考上了大学,只要不在高等教育日常教学中掉队太严重,学生就等同于拿到了文凭,未来就业也等于拥有了敲门砖,所以学生们普遍认为学习就跟得上就行,从小学到初中该尽力也都尽了,进入高等教育学习阶段也该放松放松了[7-8]。所以学习吊儿郎当,并不把高等教育当回事。也有很多人认为实际工作生活涉及不到太多高等教育知识,因而忽略了学习数学重要作用,这在思想方面对学生学习动力与兴趣构成很大限制[9-10]。其二,大学生在学习方法和习惯上都存在着很多的误区。在很多的高等教育考试过程中,笔试占了比较大的一部分,很多考试对大学生的考查中只重视学生对书本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忽视了对大学生创新能力和意识的考查。同时,在日常的学习中学生也不注意学习方法和学习的习惯,完全依赖教师的讲解,学生不能够独立思考,缺乏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和意识。另外,教师本身素质也会对学生学习积极性构成影响。有些教师并未对学生个体差异给予足够尊重,致使学生主观能动性未能充分发挥,从而限制了其成绩的提升与能力的培养。
二、日本高等教育教学方法
(一)教学理念
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方法采用填鸭式教学为主,应试型教育占据主流,盲目追求速度的教学理论导致大学生的创新思维被完全抑制。日本高等教育教学方法要求高等教育人员应该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着重培养大学生突破传统的学习思维,不能仅仅是教师教什么就学什么,而是要敢于对一切知识说“不”,也就是说教师要培养大学生能够面对问题,多角度、多层次的对问题进行思考。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以往僵化保守的课堂教学严重缺乏创新,对行为的创新更是比较肤浅[11-13]。当前我国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呼声很大,而这也是社会讨论的重点,文化多样性的影响以及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为大学生提供了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直接极大地影响学生的精神和理想甚至个性的发展,通过改革以往填鸭式教学模式与思想,可使其在学习文化知识或获取信息的过程中,有勇气去揭示事物或矛盾的性质,大胆创新。因此,我国高等教育人员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站在大学生的角度去鼓励大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为大学生提供更广阔展现自己的空间,培养学生成为国家与社会所需的应用型人才。
(二)教学模式
想要寻找到新時期最切实可行的高等教育教学方法,最先要做的便是对传统课堂教学体系中的精华予以继承,可以说继承作为事物发展与延续的桥梁,在高等教育教学方法发展的整个历史时期它都是客观存在的。教学方法产生与发展,是伴随教育演变进行的,也是在继承优良传统前提下补充与改革而来的,尤其新课改背景下将传统教学体系中的精华部分当作改革前提,进而加上自主探索、经验总结与沟通合作等方法,对学生积极学习、勇敢探索与实践给予鼓励,以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在日本高等教育过程中教师已经不再是命令学生去学习的主人,而转身变为辅助学生学习的助手。教学方法伴随教育起源而发展,尤其现今知识经济时代,更有很多先进的教学方法涌现出来。所以,对传统文化精髓继承基础上,再对时代前沿进行学习从而取长补短,进而进入正式课程内容,待新课讲完后再做复习式归纳,达到课堂内容融会贯通,重难点着重学习,对知识才会理解得更为扎实,学习也不再是以往的死记硬背,而是真正了解了其中要义,而以上内容正是高等教育教学方法以后发展的道路。
(三)学生處于融洽教学氛围中学习热情更高
以往我国的高等教育课堂中,教学模式比较单一,氛围非常古板,站在大学生角度讲,已经过了初高中接受枯燥教学的过程,结果在大学中还是这样,就会出现厌学现象,很多大学生直接就不来上课,即使来上课也不会认真听讲,严重制约了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与持续发展。而且我国各个阶段的教学,均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实践能力往往容易被忽视,这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追求完成教学指标、提升分数,这种情况的最大弊端就是使大学生的思维固化,养成了机械式的被动。而实际上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过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乃是必然,而实践能力的养成重在实践教学,而做好实践教学的最关键因素就是确保能够让大学生有足够多的机会去操作,这样才能更好地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进而来达到创新的目的。日本高等教育主张教师要为学生构建起良好的课堂氛围和环境,进而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学习[14]。例如:教师可适时适度组织一些小竞赛帮助学生集中注意力,缓解紧张的学习情绪,相信会有很多大学生能够接受这种教学方法,让枯燥无味的课堂变得活跃起来,让学生可以各抒己见,通过竞赛平台充分展示自己,同时在这样的积极竞争环境中促进大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三、创新高等教育教学方法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在高等教育教学方法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能够有效地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在我国传统应试教育理念中,教师侧重于对学生的书本知识的讲授,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却有所忽视,以“灌溉式”、“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为主,学生难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创新思维模式的形成[15]。通过创新高等教育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为重视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积极有效地改进自身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时调整课堂教学计划,能够有效的提升课堂教学的艺术性,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实现师生的双向发展与全面互动。同时,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的学习水平和效率,实现教学效益的最大化。
(二)有利于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进程
通过对先进的高等教育教学方法理念的学习和合理借鉴,相关教育人员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这从某方面来讲也更有利于加快教育体制的改革进程[16-17]。现阶段,在教育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也逐渐开始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为主要目标,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对学生进行素质培养、能力提升和实践能力强化的同时,也是践行我国素质教育的重要方略,素质教育以以人为本为主要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同时,教育体制是教育实践的理论框架,教育实践是教育体制的形式载体,在高等教育中通过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可以进一步扩展教育体制改革的范畴,深化教育程度,推动教育改革的长远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教学理念还需要不断发展与突破,期望我国专家学者结合世界优秀的高等教育教学理念,同时紧密联系我国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师生的高等教育教学方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及时解决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这同大学生未来就业与生活都存在着很密切的关系。高等教育具有一定特殊性,学习内容更加专业化,同时发展空间巨大。放眼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方法应用现状,不难看出,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方法中还是存在有诸多问题的,虽然已经意识到应用科学教学方法对于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性,但短期内进步的幅度依然比较迟缓。因此,教师应该站在我国全面实行素质化教育的背景下,为了不断完善高等教育教学体系,需要利用更具生动性、多样性和现代性的教学方法开展一系列课堂教学活动。基于此,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教学理念的过程中,改进和完善我国教学理念,发展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教学理念,以此才能全面贯彻素质教育标准,完成提升大学生学习与应用能力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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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 第6篇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型, 以及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大力发展, 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蓬勃发展, 但是近年来生源质量和教学质量呈现了下滑趋势也是毋庸置疑的。 大学的连续扩招、生源的逐渐减少、地方教学质量的不均衡, 以及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规模的扩大, 使得高职院校的录取分数线连年下降, 学生的数学素质、数学水平以及学习兴趣也在逐年减低。 为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实现“因材施教”的目标, 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使学生学有所用, 2014年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 以下简称“学院”) 对 《高等数学 》课程进行了分类教学的尝试, 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下面笔者就对学院分类教学的实践举措进行简要介绍。
二、《高等数学》分级教学的具体实施
(一) 原则和思路
《 高等数学 》 分级教学的原则是: 以学生为主体, 体现个体差异, 服务专业需要, 培养创新人才, 提高高等数学教学质量。 以根据专业需要进行教学分类, 设置不同的教学模块为基本思路。
(二) 教学类划分
学院是全国唯一的邮政类高职院校, 学生就业主要面向邮政企业, 学院的专业设置主要面向邮政、邮储、速递物流三大邮政板块以及电信方向。 根据分类思路, 将学院全部专业划分为5个教学类, 分别是:物流类、电信类、财会类、管理类和计算机类, 每个教学类对应不同的专业和不同的教学系。 由于各教学类的专业特点以及生源质量、数学素质、高考成绩等存在很大的差异, 所以它们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掌握程度等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在学时、学分的设置和教材的选择上都有所不同, 有所侧重。
下面是各教学类所对应的专业、教学系以及不同高等数学课程名称一览表, 各教学类高等数学课程的学分、学时、教材一览表。 (见表1、表2)
(三) 模块授课
由于各教学类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有着很多相同, 又有很大不同, 在授课过程中实行模块授课的模式。 实行模块授课是把教学内容划分为不同的教学模块, 考虑到不同专业的要求,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结合专业需求, 增加相关模块的教学内容, 变革选取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根据模块划分要求把《高等数学》教学内容划分为11个教学模块 (表3) , 物流类涵盖了函数与极限、导数与微分、微分的应用、不定积分与定积分、定积分的应用、无穷级数、微分方程、数学实验等内容, 授课学时多, 教学要求高, 希望学生通过学习, 培养较好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 更好地为专业学习服务。
财会类包含物流类所有的模块, 但在掌握程度上要求较低, 要求常规掌握, 避免较困难的逻辑推理和理论证明, 侧重于微积分的应用, 并根据专业特点, 增加了经济学应用模块。
电信类、管理类和计算机类的学生以高职单独招生学生为主, 学生基础差, 学习兴趣不高, 针对这类学生, 我们一方面削减学习内容, 另一方面强调基础训练, 要求他们掌握最基本的概念和计算, 对逻辑推导和理论证明不做过多要求, 但由于专业的要求, 适当增加管理学应用模块或积分变换模块。 (见表4)
三、分类教学的教学质量保障
(一) 修订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分类教学和原来整齐划一的高等数学教学有很大的差异, 各教学类间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掌握程度、重点难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所以制定合理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成为保证教学质量的首当其冲的任务。 制定适合各教学类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更加注重基础理论和方法的教授, 突出重点内容, 突出与专业相结合的内容, 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提升, 适当调整教学内容, 满足各专业的需要。
(二) 注重教学过程管理
学院在试点实行分类教学的一年中, 严抓教学过程管理, 时时进行分析和调整。 在教学任务的分配上, 每个教师至少承担两个不同类别的教学, 注重不同类别学生在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方法上的区别与比较。 落实教学讨论和集体备课制度, 在讨论和备课的过程中, 分析对比不同类别的学生在学习态度、学习效果等方面的异同, 进一步调整教学方法、手段, 切实保证教学效果。 加强教材建设, 教材对教学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校本教材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 编写了配套练习册, 学生使用起来更加方便。
(三) 改变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的应用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 好的教学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课堂的参与度。 改变灌输式教学方法, 采用启发式和类比式教学方法, 突出学生思维能力和研究能力的培养; 更好地使用多媒体教学, 有选择的制作PPT,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 增加多种教学辅助手段, 如线上线下教学、反转课堂教学、制作微课资源等手段;增加数学实验模块, 强化以学生动手为主的学习方式, 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对数学的应用意识, 培养他们用数学知识和计算机技术去认识问题、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将数学建模思想融入高等数学教学, 在教学中突出数学思想的来龙去脉, 揭示数学概念和公式的实际来源, 使学生了解问题产生的背景, 学会数学的思想方法, 领会数学的精神实质。
(四) 加强过程考核
分类教学在考核方式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改进了过去期末考试一张试卷定成绩的考核方式, 加大了过程考核的力度。 设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各占50%, 并在第一节课时跟学生传达清楚。 平时成绩的构成一般分为考勤、课后作业、小组作业、小测验、数学实验、课堂提问、课上表现等几个组成部分, 分别规定好次数、所占比例。 不同的教学类平时成绩各项的次数、比例上可能略有不同、略有侧重。
过程考核的方式一是加强了对学生的约束, 学生的出勤率明显上升, 课堂参与度也明显提高;二是给学生以希望, 一些基础较差的学生, 可以通过平时认真学习, 认真参与, 即使期末考试表现平庸, 也可以得到满意的成绩, 有效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信心和积极性。
四、教学效果
通过2014年 《高等数学》 分类教学的实践, 把总评成绩与2012年、2013年进行了对比。 从总体上来看, 优秀比例和不及格比例有所下降, 中等比例和及格比例有所上升, 总体成绩趋向于正态分布, 有效改善了“两头大、中间小”的不良现象;平均分数趋向于较为合理的75分, 避免了分数过高或过低的现象;计算机系的学生基础较差, 2014级在考核中不及格率下降了近6个百分点, 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信心, 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不足之处在于各教学类考核情况不均衡, 个别教学类分数太高与其他教学类不和谐, 需要在下一步的实践中制定更加详尽的教学计划和考核要求, 加强教师的交流研讨, 进行调整和改进。 (见附表5)
五、小结
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的改革的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永恒话题。经过分类教学, 《高等数学》的教学过程将逐步完善, 由于多方因素, 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具体有:模块划分后, 不同模块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没有明显的差异, 需要通过认真仔细的调研, 确定不同专业对高等数学教学的基本要求, 确定不同的教学内容, 在教学过程中加以体现;教学手段还不够先进, 关于线上线下教学、反转课堂教学、微课教学等新兴的教学方法手段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实践, 网上资源平台也要做好开发和应用;另外,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生考核评价体系还要进一步探索。
《高等数学 》分级教学经过一年的实践, 效果已经初步显现, 在今后教学实践中还要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克服不足、提高效率, 使分级教学的过程更加完善, 特色更加鲜明, 优势更加显现。 (见附表5)
摘要:介绍了学院《高等数学》分类教学的实践情况, 着重从具体做法、教学质量保障措施、成绩分析等几个方面, 分享了分类教学实践中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
关键词:高等数学,分类教学,实践
参考文献
[1]马纪英, 焦永宁.对90后高职学生教学管理创新的实践[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 (6) :7-8.
高等教育法 第7篇
关键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国际论坛,高等教育理论研究
笔者在《理性捍卫大学:高等教育理论的责任》一文讨论高等教育理论与大学理性的关系中指出:大学经千百年的日臻完善和发展进化, 从早期被动适应社会尤其是政治需要, 经主动满足社会需要的阶段过渡, 进入到了当今积极引领和推动社会发展变革需要的时期, 已经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成熟的理性组织 (1) 。然而, 大学的理性不仅源于高等教育本身是高度理性的社会活动这一内在规定性, 而且源于人们对高等教育及大学活动及其规律的系统认识和把握。后者我们称之为高等教育研究获得的认识成果即高等教育理论, 其价值在于建构大学的理性并指导大学按规律办学治校。然而, 由于实施高等教育活动既是大学存在的手段更是大学存在的目的, 高等教育活动与大学的这样一种彼此依存不能割裂的关系, 则决定了高等教育事业亦不能离开高等教育理论的指导。
其实, 高等教育作为一项以人才培养和知识探索创新及其传播、应用以促进人类文明、服务社会发展为主要职能的事业, 从其创生起就是人类社会高度理智的结果, 而不仅是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诸多因素作用以满足社会需要的产物。作为反映并标志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到一定阶段的理智产物, 高等教育理应居于所处时代之思想前端, 自觉担负着社会价值文化引领建构的使命。由此决定了在任何时代相对于其他社会活动, 高等教育都是一项最成熟的事业, 即高等教育是一项自觉接受理论指导并不断自我完善的事业。正是高等教育活动的理性特征使以实施高等教育活动为目的的大学, 必须自觉于探索及自律于遵循高等教育的规律办学治校, 而这样一种对理论的高度自觉使大学区别于其他任何社会组织。这无疑也是经典意义的大学自诞生以来, 虽然历经千年沧海桑田、世事巨变, 许许多多的组织生生灭灭已经不复存在的历史演进, 但依旧能以同样的组织名称坚守同样的组织属性、担负同样的组织职能的最有说服力的理由。
基于上述立场, 我们可以把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高等教育理论的关系作如下概括:一项事业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在于她是否重视并自觉接受理论的指导, 而高等教育事业已经成为高度成熟的制度化的一项社会事业, 自觉于高等教育理论的研究和指导是其必然;高等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高等教育的复杂性, 正是高等教育的复杂性使得探索和把握高等教育的规律尤为重要。高等教育理论的一个重要目的, 就在于深刻认识高等教育及大学组织的本质属性以准确掌握高等教育活动及大学办学治校活动中的全部规律。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从“文化大革命”重创后的满目疮痍, 发展至今高等教育数量规模和高等教育质量水平均取得了为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 如果按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周远清的观点, 把这30年划分为“以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为标志的大改革、以高等教育规模扩大为标志的大发展、以注重本科教学质量为标志的大提高”三大阶段, 不难看到, 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每个阶段, 高等教育理论对指导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均起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从这个意义来说, 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进程其实也是高等教育理论发展的一种反映。正因为高等教育理论对高等教育及大学发展如此重要,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早期就把高等教育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加以建设, 并且对高等教育理论研究予以了世界罕见的重视以及人财物资源的投入。
亦是对高等教育发展有赖于高等教育理论指导的重视,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担负起了组织、推动和引领我国高等教育理论研究以服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历史重任。可以肯定地说,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1983年成立以来, 就在加强高等教育理论研究、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高等教育决策咨询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有目共睹的贡献。而自2001年起每年一届的“高等教育国际论坛”, 就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周远清教授的组织推动下, 旨在结合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开放实际, 发动全国乃至海外学者以及高等教育学科研究生共同研究中国高等教育现实问题, 以致力于积极推动中国高等教育思想、教育理念的变革, 致力于积极推动高等教育的科学研究, 致力于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而举办的学术盛会。作为高等教育国际论坛的亲历者, 笔者认为, “高等教育国际论坛”至少在以下方面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高等教育国际论坛”主题紧密结合了我国高
等教育改革、开放、发展的实际, 体现了强烈的时代性和中国特色, 对引领和指导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开放发展实践具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如2001年在湖南长沙举办的“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高等教育”论坛, 分析了21世纪初期中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国际国内高等教育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预测了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2004年在广东珠海举办的“特色·个性·人才强国战略”论坛, 研讨了高校如何办出特色、发展人才个性、优化教育结构、走人才强国之路等问题;2005年在上海举办的“科学发展观与中国高等教育”论坛, 围绕中国高等教育如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主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讨;2006年在天津举办的“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论坛, 进一步明确了高等教育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不可代替的地位和作用, 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及2007年在辽宁沈阳举办的“建设和谐文化与中国高等教育”论坛, 2008年在黑龙江哈尔滨举办的“改革开放与中国高等教育”论坛, 2009年在浙江杭州举办的“遵循科学发展, 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论坛, 2011年将在重庆举办的“教育质量提升与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论坛等, 无不说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及其“高等教育国际论坛”不仅敏感地、准确地把握了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与国家发展的密切关系, 而且高瞻远瞩地抓住了近10年来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带有宏观性、全局性、超前性、战略性的重大难点和热点问题。尤其是, 在周远清会长倡导和推动下作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重大研究课题提出并引起政府高层和高教界高度重视的“高等教育强国”的提出, 带来了我国对高等教育价值认识和观念的一个飞跃。笔者坚信“高等教育强国”观念一旦全民化并转化为中央高层的决策意志,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春天将指日可待。因为, 中国是最需要观念突破的国家。
2.“高等教育国际论坛”不断强化高等教育组织
及高等教育理论自身的责任意识, 在倡导和推动高等教育理论自觉于高等教育规律的探索及大学组织自觉于遵循大学办学治校的规律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组织和发动工作。众所周知, 大学作为担负实施高等教育使命和责任的组织, 其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追求和传播真理的组织属性决定了大学是最需要坚持理性的组织, 高等教育理论作为理性的产物其意义亦在引导大学自我完善以按大学发展的规律办学、按人才成长的规律教学、按科学管理的规律治校。可以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在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理论的成熟及引导大学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改革发展发挥了组织发动和思想引领的作用。譬如, 2002年在陕西杨凌举办的“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的融合”论坛, 就“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发展的历史、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的关系、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融合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实现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的途径和措施”等诸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从而在“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融合”之教育理念上寻求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突破以改变人才培养质量不高问题, 推动了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相融合的教育实践;2003年在北京举办的“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促进高等教育创新”论坛, 对“教育创新的意义、教育创新与加强教育研究的关系、高等教育的体制与政策创新、高等学校的办学创新、管理创新和发展、创新人才培养与人才培养创新”等诸多方面的讨论, 使大学及其成员进一步认识到高等教育的创新必须依赖高等教育理论创新的指导;尤其是2010年在江苏南京举办的“教育理念创新与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论坛, 可以说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对教育理念创新与高等教育强国建设关系深思熟虑后的一种高屋建瓴的把握。
笔者以为, 就大学而言其内部办学治校的诸多积弊, 其首要原因就在于大学理念的偏失和大学理性的背离。如果指导大学办学治校的思想不正确, 欲期待其自觉按大学应有规律所作所为则不成可能。回归大学理性的大学之治, 首赖于大学理念的端正。将这个结论放大到整个高等教育体系考察依然成立。教育思想是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 如果高等教育需要改革、需要拯救, 高等教育界存在的落后理念之痼疾必须先于革除, 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若没有与之相吻合的教育理念创新, 高等教育的现状就难以改变, 更不要奢谈高等教育强国了。
3.“高等教育国际论坛”作为我国云集海内外高
等教育理论工作者和高教管理官员讨论高等教育问题的峰会, 不仅已成为每年数百位国内外专家学者热烈讨论高等教育热点、重点问题的高水平交流平台, 而且为我国发现和培养高等教育理论后备人才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为了巩固高等教育理论成果、保证高等教育理论界后继有人, 自2003年以来,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在每年一度的“高等教育国际论坛”增设了博士生论坛, 为高等教育青年理论工作者打开了一个学术交流、研讨学问的窗口, 紧随其后又在2004年的论坛上评选表彰了首届高等教育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奖者及导师。这不仅推动了高等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提高了研究生人才培养的质量, 而且进一步激励了青年学者有志于高等教育理论研究, 使高等教育理论界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中国理论发展经验时指出, “理论要体现时代性, 把握规律性, 富于创造性”。这是指导我们研究的重要指导思想。完全可以说, “高等教育国际论坛”在组织团结全国高等教育理论工作者、引领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理论发展以推动和指导高等教育改革开放等方面, 已经产生了这样一种作用, 而这就是我对“高等教育国际论坛”10年的最强烈的感悟。
院长、教授, 浙江金华321004)
参考文献
高等教育法 第8篇
近现代世界进步史和高等教育发展史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 大学的兴衰决定了国家和民族的兴衰高等教育落后的国度即便因资源丰足而富有,但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国。自中世纪至今,大学尤其是一流大学的兴起无不引领着其所在国家的崛起和民族的繁荣。英国依仗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及一批新兴大学之威,使这个人口不多、资源亦不丰富的岛国至今居世界领先的强国之列。而德国之衰兴、兴衰又衰兴的进程,其实就是高等教育即大学兴衰的历史写照。笔者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从事访问研究时发现:美国就是依靠大学尤其是一大批世界著名学府而崛起为世界强国的,如果美国失去大学的支撑其则不再有人才优势,继而就不再有科技优势、经济优势亦不再有任何强国优势。据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瑞士、新加坡、美国、芬兰、德国、日本、中国香港、荷兰、英国和瑞典等国家和地区已至少连续3年居全球竞争力排名前10。尽管全球竞争力排名由“机构、基础设施、宏观经济环境、健康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培训、商品市场效率、劳动力市场效率、金融市场的发展、技术就绪度、市场规模、商业成熟度、创新”等12个衡量指标共同决定,但高等教育通过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对上述指标均有直接或间接的作用,尤其对“创新”影响巨大。我们不难发现在2014—2015年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经济体的竞争力排名中(如表1所示),排名前10的国家和地区其“高等教育与培训”的竞争力均名列前端,尤其是瑞士、新加坡、芬兰、荷兰等小国包揽了“高等教育与培训”竞争力的前4位。由于“高等教育与培训”和“创新”关系的直接性,上述国家的“创新”竞争力亦均居前10,由此可见“高等教育与培训”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竞争力的强弱至关重要。此外,台湾地区竞争力名列第14,与其“高等教育与培训”及“创新排名分别居第12和第10位亦不无联系。2013—201年我国竞争力总排名第29,但“高等教育与培训”这项指标排名落后居70位。2014—2015年我国竞争力提升1个位次排名第28,“高等教育与培训”提升位居第65。由此可以推断,“高等教育与培训”质量和效率对国家竞争力的影响甚大。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与培训”竞争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故此我国全球竞争力亦有进取的空间。据国际社会对《全球竞争力报告》的分析,国家竞争力排名居前的主要原因,除拥有先进的基础设施及良好宏观经济环境、高效率的劳动力市场等外,其强大的高等教育体系以及由此导致持久的国家创新能力构成了全球竞争力的重要依托。
在竞争力、知识创新、高素质人才和高等教育的竞争力链条中,高等教育作为国家实力的重要组成与国家竞争力呈高相关性已是不争的事实。为此,高等教育实力的竞争已经上升为国家实力的竞争,谁拥有强大的高等教育系统谁就能在国家竞争中抢占居高点。这既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意义所在,也是提升高等教育国际话语权之大学使命所在。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败下来的无不是知识创新能力不足、科技落后的国度。基于此认识笔者一直呼吁:大学是最不能仅代表自己利益、远离国家和社会的“象牙塔”,大学密集生产知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属性及使命,使其成为承国家科技进步之重的脊梁和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高地,大学强则国强。国家之国际话语权的提升必须依赖国家竞争力的提升,同理国家高等教育话语权的提升亦必须有赖于高等教育实力的提升,而高等教育实力的提升有赖于高等教育水平质量的超越和突破,因此,选择高等教育强国之国策和加速高等教育现代化已经成为“十三五”规划期间刻不容缓的议题。
如前所述,举目世界凡竞争力强国无不是高等教育强国。在全球竞争力体系中高等教育的地位作用并非仅是一个举足轻重的指标,更在于它作为知识创新和以知识传承、创新、社会应用为己责之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承担者,以及对经济权力和政府权力的行使方向及其质量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知识权力,其影响已经渗入全球竞争力评价体系的全要素。因此,我国全球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的提升,必须如同中央深改组为足球振兴制定《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一样,把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确定为国家战略并围绕这一战略对高等教育进行顶层设计以指导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全面的整体的治理改革。国家贫弱时教育有救国之责,国家稳定繁荣时教育则有强国之功。尤其高等教育非同基础教育,绝非仅是一般的民生问题,更是支撑国家强盛的柱石。因此,在国家“十三五”规划制定中,高等教育强国的战略应该优先确立并突出其重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高等教育强国建设息息相关,因此在举国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时期, 高等教育只有在高等教育强国之新国策、新观念、新思路、新目标、新举措的引领和推动下,才能为高等教育的超越发展带来破解结构性阻碍的重大改革和高等教育的新突破。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话语权必须走高等教育强国之路, 这亦是关系高等教育竞争力强弱继而决定国家竞争力强弱的不二选择。
其次,笔者认为在提升我国高等教育国际话语权的进程中,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仍有指导意义。2013年11月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举办的主题为“改革·质量·责任: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国际论坛上,笔者对“高等教育现代化是以国际高等教育最高水平、最先进状态为参照的目标体系和追求, 是具有时空局限性的相对概念,反映未来某阶段或现实高等教育发展的最高水平及其综合实力的最强状态”[2]作出概念界定的同时,建构了高等教育现代化要素框架(见图1)。如果说“高等教育普及化”“高等教育的高质量”及“高等教育终身化”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要素的话,那么“高等教育信息化”“高等教育国际化”及“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则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途径和手段。
关于高等教育信息化的意义,习近平同志在致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的贺信中关于“现代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生产、生活、学习方式,深刻展示了世界发展的前景。因应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教育变革和创新,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培养大批创新人才,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3]的表述,基本诠释了教育信息化的作用和价值。关于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不仅起因于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高等教育作为国家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体现国家的这一意志和原则,必须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加以配合及跟进;还在于高等教育的投入、高等教育的规模发展及大学的办学条件改善等问题的基本解决,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已经实现后,当前高等教育面对的最大挑战及其改革之当务之急,就在于通过高等教育及其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升高等教育及大学领导力,以根本改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率不高的问题。
关于高等教育信息化及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已有较多论述不再赘议,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发展高水平大学以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话语权,加强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以推进高等教育的现代化,是我国当下和未来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之急所和必须做出的选择。高等教育及其大学毫无疑问不能脱离本土文化而存在及发展,否则其将会因与生存的环境格格不入而失去生存的意义及生命的活力。如笔者在《关于高等教育现代化的理性思考》一文所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的内在规定性使任何国家的高等教育系统具有了一致性,即高等教育是强调和追求效率和质量的社会体系。高等教育的这样一种普遍特征要求高等教育及其实施者———大学必须是通过不断吸收外界资源和能量以提升自己效率和质量水平的开放系统”, 这从理论上为高等教育国际化找到了合法性。而所谓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即“通过高等教育系统的对外开放和高等教育的国际合作交流,促进国际高等教育包括教育理念、办学模式、成功经验、科学技术、物质设备及人才和信息等资源共享和流动, 以提升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活动及过程。高等教育国际化是通过学习、借鉴世界高等教育最先进方法、经验和技术,用尽可能短的时间达到或接近世界高等教育最先进状态的有效途径。”[2]因此,高等教育国际化不仅是促进高等教育现代化的手段途径,更是通过对人类知识财富高效便捷的共享和占有以缩小高等教育差距加速高等教育发展的谋略和智慧。
高等教育国际竞争之激烈,决定了高等教育国际话语权的提升绝非仅凭闭关锁国的志气所能为。基于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国际化”与“针对性”和“质量”作为《关于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主题词之一。其总干事费德里科·马约尔称:“高等教育对不断变革的世界的响应应当以针对性、质量和国际化为指导, 这三个口号决定着高等教育在地方上在本国和在国际上的地位与作用,教科文组织为促进变革与发展而发挥的作用和应作的贡献也正是结合这些目标制定出来的。”[4]其实,无论是目前雄踞世界最强高等教育系统地位的美国还是以高水平IT技术人才培养而受到国际社会青睐的印度理工学院,其迅速发展和崛起原因无不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结果。
哈佛大学校长德鲁·福斯特在获得习近平总书记接见后,在2015年3月17日到清华大学做针对“本世纪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气候变化以及致力于构造一个可持续、宜居住的世界”主题的演讲中提出,有效应对人类面临挑战必不可少的三项条件,其第一项就是合作。她特别提到: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哈佛和中国就从各种合作关系中获益匪浅,这个历史现在还在激励着我们。她说费正清在美国传授的关于中国的学术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他的老师时任清华历史系系主任、杰出的历史学家蒋廷黻先生。在中国学习的经历不仅改变了费正清先生的一生,因此也改变了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国研究中心有力地推动了哈佛整个中国研究领域的转变。竺可桢先生于1918年获得了哈佛大学博士学位, 回国后成为了中国气象学之父并率先收集整理了五千年来的中国气象数据。他在任浙江大学校长和中国科学院副院长这一时期,致力于以科学精神和求是精神培养科学家,从而重塑了中国高等教育。德鲁·福斯特在清华大学的演讲中表示为当下哈佛13个学院中的几乎所有院系和清华大学等大学及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数百名师生参与了合作项目的研究工作充满信心。她说:“从来没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成功大学模式,也不存在一个我们所有人都必须追求的‘全球性研究大学’概念。合作关系总是受益于多方的贡献和多元的视角。正是多元性给了我们力量。”[5]上述所谓的合作其实就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表现或活动之一种。
高等教育法 第9篇
一、确立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思路, 努力做好四个统筹
我省在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省纲要, 进行教育改革顶层设计时, 遵循教育规律, 充分考虑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需求, 充分考虑江苏教育发展的特点, 充分考虑社会普遍关心的高等教育质量问题, 把高等教育作为牵引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的龙头, 把实现教育现代化作为主要目标, 把提高质量水平和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主要任务, 努力做好“四个统筹”。首先, 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关系。发挥高等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有效衔接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级教育的改革发展。其次, 统筹协调政府和社会各方, 建立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定期会商机制, 寻求各部门的政策支持。第三, 统筹协调区域教育改革。将江苏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置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大局中进行考量, 在省内积极推动大学联盟, 省外积极倡导并推进长三角地区教育联动发展, 努力做到同类、同层次高校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教师互聘、资源共享。第四, 统筹协调高教内部各项改革。我们设计了10个子项目作为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人才培养模式、招生制度、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等主要方面同时推进改革。
二、试点先行, 全面推进试验区建设
我省确立了建设国家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总体目标任务, 印发试验区建设方案, 召开全省教育改革工作会和全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进会, 成立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遴选确定试点高校, 参与试点的学校占全省高校的1/3。出台了关于加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与高教综合改革形成互动效应。分解了改革的重点任务, 逐项落实责任部门与单位。
目前江苏全面启动各项改革试点, 并取得初步成效。一是按照国家、省纲要和教育部26号令规定, 进一步推动独立学院规范办学, 完善全省高等教育的布局。我省继江南大学太湖学院第一家规范改制为民办高校后,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南京林业大学南方学院等都分别从母体学校迁出到市、县独立规范办学, 这一举措不仅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而且优化了江苏高等教育布局, 吸引了市、县政府和社会力量对高等教育的投入, 更好地贴近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大力实施“五大工程”, 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实施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 从2010年起连续六年, 每年投入10亿元, 集中打造优势学科, 培育特色学科。实施“江苏特聘教授计划”工程, 第一批安排3 000万元的专项资金面向海内外选聘了20名特聘教授, 第二批选聘人数将增至50人。实施本科教学质量提升和研究生创新培养工程, 每年投入3亿多元, 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 提升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水平, 推进共建共享。实施高校科技创新工程, 大力加强科学研究, 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 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省高校近年来共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近2 000项, 其中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26项, 占全省总量的一半以上。建有国家大学科技园11个。实施国际合作交流工程, 借鉴世界先进高等教育办学理念和管理经验, 支持东南大学和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在苏州合作举办国际研究院, 支持昆山市与美国杜克大学合作申办昆山杜克大学, 促进西交利物浦大学启动研究生层次教育。2010年省政府设立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 目前到江苏留学的外国学生规模以年均13%的速度递增。三是加强部省和省部 (局) 共建, 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 促进服务行业发展。省政府与教育部共建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和河海大学, 与气象局共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与中医药管理局共建南京中医药大学, 与粮食局共建南京财经大学, 与审计署、财政部、教育部共建南京审计学院, 与中残联共建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四是建立大学毕业生评价公报制度, 指导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改革。大学生招就服务中心联合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全省高校大学生毕业就业和用人单位评价汇编公报, 为各高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制订、专业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和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等提供指导。
高等教育法 第10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职业能力
任何一种职业培训,特别是职业教育,其根本目的都是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职业教育的宗旨是培养社会生产生活中从事生产、服务和管理的一线高素质职业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的发展应适应社会的发展规律,同时满足企业和社会的用人需求,为社会提供合格的职业人才。当然,职业教育还要适应人的个性发展,遵循教育的发展规律,塑造具有个性的合格的社会人才。职业教育只有让学生夯实自身的知识技能基础,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实现职业教育的真正目的。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能力要素
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个人能力也可以分解为职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三个方面。职业能力是指培训的学生要具有从事某项专业活动的知识与技能,有合理的知能结构。方法能力是指培训的学生在从事某项职业活动中所必须掌握的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以及学习方法。社会能力是指培训的学生在从事社会生产劳动时,所必须具备的行为规范、价值观念、人生观念等,要注重学生团队精神和为人处事方法的培养,为学生树立积极的人生态度与工作态度。
能力要素的三个方面的综合结果决定着学生在动态的职业生涯中的综合职业能力。当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机构发生变动的时候,学生不会因为原有的知识技能的老化而束手无策;相反,应该能在变化的职场环境中寻找自己新的起始点,从而积极地去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以达到一种更的高层次。
二、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区别
高等职业教育是教育的一种类型而不是一个层次,和普通高等教育相比,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培养目标不同
现代社会将人才分为两个大类和四种类型。第一个大类为科研类,包含学术型人才和工程型人才;第二个大类为职业类,包含技术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普通高等教育培养的是第一类人才,即学术型人才和工程型人才,他们负责解决生产生活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是通才。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第二类人才,即技术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他们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工作岗位进行工作创新,是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专门型人才。
2.课程设置不同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是在社会形成的学科知识体系的基础上逐渐完成的,具有很强的本位专业学科特征。其强调基础教学,强调所教授知识的深度和系统性,严格地将课程体系划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以及选修课程,并且这些课程在知识体系中相互贯通,紧密配合,形成一个有机联合的完整课程网络体系。
而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则更专注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并且可以随着岗位用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至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的广度和深度,完全由该岗位所要求的能力技术和知识来确定,同时还可以由学生将来的去向来确定。因此,学生既可以系统地学习所有课程,也可以针对某种具体岗位技能进行学习。
3.教学组织不同
在当今的高等职业教育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是教育过程的重中之重。因此,各种实践课、实训课、讨论课甚至生产性实训课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逐渐增加,极大程度地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独立工作的能力。通过将企业生产一线的工作任务作为教学内容,使学生真正在学校了解到以后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学生可成为熟练的专业技能型人才,实现了教学内容与工作岗位的零距离,职业院校与企业的零距离。
4.师资特色不同
普通高等教育中,特别注重教师的学历与学位以及对某一问题的研究深度。而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则是以岗位能力为本,更希望具有企业一线工作经历的高级技能型人才承担教学任务,因为高级技能型人才不仅具备了很强的理论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即满足“双师”素质。职业教育的性质还决定了职业院校应当聘请一部分企业的兼职教师来校任教,这样可以将生产过程中的先进技术引入教学内容,确保了教学过程的先进性。
三、结语
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教育类型而并非一种教育层次,它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作为主要的培养目标,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方法能力以及社会能力。和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为: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在生产一线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其课程设置与工作岗位紧密结合,其教学组织方法接近于企业的真实生产过程,其师资主要来源于具有企业一线工作经历的高级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技术教育原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王占义.学习型高职院校构建中课程改革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5(6):25-27.
[3]于凌云.实践性教学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J].职业技术教育,2006(32):119-123.
[4]马树超.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历史的抉择[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高等教育法 第11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生态观,优化
一、高等教育生态观的内涵
高等教育系统“由各种相对独立的要素组成,是具有一定功能和特性的有机整体”[1]P1。高等教育系统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社会系统与自然环境系统构成一个内部各要素彼此联系、互相影响的统一体。因此,从高等教育系统内部来看,各要素互相关联、彼此影响,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从高等教育系统的外部环境看,社会系统、自然环境系统又与高等教育系统发生“物质流、信息流、能量流”的交换。
从这个意义上看,高等教育系统与外部系统构成了一个统一体,贺祖斌教授把这个统一体称为“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即“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各种要素与其生存环境相互作用的具有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传递功能的统一体”。[2]P19因此,在研究中,要运用生态的视角,即“从生态系统的关联性、适应性、共生性、平衡性、遗传性、变异性以及可控性等方面来研究高等教育”。[3]P1
高等教育生态观就是在研究高等教育问题、探究高等教育规律及相关实践活动时,用联系的、发展的、动态的、系统的观念看待高等教育问题及指导实践,促进高等教育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在物质、信息、能量上的交换平衡,实现系统整体的良好互动,使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
二、用高等教育生态观指导高等教育的实践活动
1. 高校教师及学生知识结构的生态优化
高校教师的知识结构优化程度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大学生知识结构的优化程度是衡量其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科学进步的发展和社会对综合素质人才需求的加大,教师或学生仅凭单一的知识结构将很难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当前高等教育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不均衡”[4]P133,反映在部分教师身上,就是在教学或研究中缺乏运用多学科视角分析问题的能力,缺乏将知识融会贯通授课的能力。照本宣科、授课内容陈旧的教学方式是无法满足学生对信息资源的需求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的获得不再困难,如何整合凌乱的知识,用不同学科的视角分析相同问题,从而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是教师适应时代发展努力追求的境界。目前大学生就业出现结构性矛盾,实现大学生心态调整、知识结构优化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是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高等教育系统内部要素只有与外部社会、自然系统保持良好的能量、信息交换,适当关注社会需要,实现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各部分之间的平衡,才能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社会竞争力。
2. 高等教育系统的生态区域优化
贺教授将我国的高等教育系统大致分为东、中、西三大生态区域。各生态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资源的区域分布、教育投入、生态经济效益、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教育的质和量等方面”[5]P2。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在政策、管理方面的可控性较大。贺教授认为,应“加强东部与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整合,利用东部经济发达的优势与中、西部高等学校合作,走校企合作之路,实施对口资源西部的计划,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比例的学生”[6]P124-126等,实现资源在高等教育系统各生态区域的优化配置。
高等教育不同区域发展不平衡有历史、文化、经济、政策等各种复杂的原因。教育部门在衡量一个政策是否遵循了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时,可看其能否使不同生态区域之间高等教育资源在信息、能量、物质方面实现良性互动,能否促使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防止各区域高等教育发展差距过大。2012年我国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启动“2011创新协同计划”,鼓励不同区域的高校与高校、高校与企业、高校与外校行业团体针对核心技术和重大项目建立创新协同体,国家经过评估后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促进优质资源在不同区域高校间的流动,打破各高校研究相对分散、低效的局面。
3. 高等教育系统的生态环境优化
贺教授主要从“外部生态环境的制度优化”和“内部组织生态结构的运行”两方面对高等教育系统的生态环境优化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外部环境的优化主要是以政府采取相关政策、制度进行优化。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存在“怕乱心理”[7]P101,担心放权后高等学校会出现难以控制的“乱象”局面。高等教育系统需要具有一定的开放或自主权,才有利于调动高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何在高校自主和政策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究竟改革和调整的“度”在哪里,决策者可以借鉴高等教育生态观的视角和内涵,采取利于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高等教育系统的生态环境优化,除了优化外部的制度环境外,更重要的是实现大学价值环境的优化,包括人们对大学的理念的重新认识,对大学合理的期待,对大学独有文化和精神的认同等,通过硬软环境优化高等教育的生态系统,实现高等教育内外部系统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2][3][4][5][6]贺祖斌.高等教育生态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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