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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学校章程8篇(全文)

2025-01-26 20:33:05 励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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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学校章程(精选8篇)

培训学校学校章程 第1篇

上海****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二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中文名称:上海****职业培训学校

英文对照名称:ShangHai ****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e单位住所:

第三条本单位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为打造2l世纪人才高地,提高社会就业水平,培训行业高素质专业人才而开展教育活动。

第四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室内设计员初、中级培训

(二)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中级培训

第五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由****自然人出资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社团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及授权人员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校长。根据校长提名,决定副校长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消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

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十三条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部门。执行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章校长

第十四条校长的产生:校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五条校长的职权:

(一)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

(三)组织国内和国际的合作与对外交流;

(四)负责向董事会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拟制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除本单位副校长和其他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本单位人员;

(八)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出资人的出资;

(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的处理按清算程序进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项管理制度,均按专项管理制度的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尊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结存财产中优先二支付。

第二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单位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

2012年4月

培训学校学校章程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注册名称:衢江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学校由自然人:毛小军、杨娟、祝春莲、柴剑雄合伙投资举办。自负盈亏。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社会待业青年和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第四条: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衢江区民政局;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衢江区劳动局。

第五条:学校的开办地址:衢江区沈家振兴街东23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毛小军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学校开办资金三十万元;由合伙人:毛小军出资30%、杨娟出资30%、祝春莲出资30%、柴剑雄出资10%。自负盈亏。第九条: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计算机的相关职业培训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4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第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校校长(或副校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毛小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由合伙人毛小军出资30%、杨娟出资30%、祝春莲出资30%、柴剑雄出资10%。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7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培训学校学校章程 第3篇

“教代会每年8月底对校长进行信任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达不到60%的信任票,校长必须自行辞职 ;达到60%但连续三年未达到80%时,校长也必须自行辞职。”

“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校长的弹劾或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弹劾校长或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在北京市十一学校第十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章程》,对十一学校的基本主张、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等做了描述和界定,不仅将学校运行中各个领域的工作加以规约,还将弹劾校长和校长辞职等涉及人事制度的内容纳入了治理结构的描述中。

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要求,到2015年,全国要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因此,制定好学校的“大法”,就成为当前学校管理者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在十一学校章程里,有‘教师可以弹劾校长’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推动学校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综合研究室主任陈立鹏表示,章程反映了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特别是突出了教代会在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这符合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也遵循了学校办学与管理的一般规律。

《江西教育》基地学校章程 第4篇

第一条《江西教育》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江西省教育厅主管,江西教育期刊社主办的工作指导类刊物,面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系江西省一级期刊,多次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江西教育》的品牌与资源优势,加强对教育工作的宣传、指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与项目合作,成立《江西教育》基地学校。

第三条《江西教育》基地学校是《江西教育》联系读者开展读刊、用刊的基层单位,是《江西教育》开展教育教学宣传、教育教学服务活动的对象,其任务是协助《江西教育》编辑部办好刊物,总结鲜活经验,为促进全省教育教学宣传工作质量的提高作出贡献。

二、组 织

第四条基地学校由各级各类学校的代表组成,加入基地学校本着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实施申报准入制。

第五条经申报准入的基地学校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如届满不提出变更或退出,则视为自动连任。

第六条申请加入《江西教育》基地学校的单位须填写“《江西教育》基地学校申请表”(可进入www.jxjyqk.com下载),经准入后授牌。

三、基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基地学校的权利

1.基地学校名单在《江西教育》上刊登,有权对《江西教育》的教育宣传工作、编辑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了解《江西教育》年度报道思路和编辑计划,可提出为学校的作者指导论文写作和策划主题研讨活动、专题典型宣传报道的要求。

3.反映基地学校情况的稿件、报道文章或由基地学校推荐的其他稿件,凡符合《江西教育》稿件质量要求的可优先发表。

4.有权要求《江西教育》为学校联系国家级、省级出版社出版论文集或专刊,并提供编辑出版服务。

5.优先参加《江西教育》组织的相关活动,组织教师学习、宣传《江西教育》推出的教育教学经验典型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学校的知名度。

第八条 基地学校的义务

1.协助《江西教育》按照办刊方针,研究制订《江西教育》的报道计划。

2.掌握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动向,及时向《江西教育》提供教育教学经验典型、人物典型的宣传报道线索。

3.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江西教育》开展的教育服务活动,组织教师学习、宣传《江西教育》,提高《江西教育》的覆盖率,扩大《江西教育》的影响力。

培训学校章程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北京市*********学校。

第三条 单位性质:由北京市**********出资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通过系统有效的培训切实提高学员的听说读写能力,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人才。

第五条 单位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顺平路北侧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赵**,校长:赵**。

第七条 投资人不要求回报。

第八条 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本单位审批机关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登记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本单位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批的项目进行其它文化教育(法律、法规、管理知识等)的培训。

(一)办学规模:每月1-2期,每期50-300人。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收有学习需要的社会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学习期限由待培训人员的基础以及目标决定。

(四)办学专业:依照审批机关许可项目进行。

(五)学制:短期、中期。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学校理事会应在五个成员以上、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会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长由张***担任,理事会成员由赵**、张**、李***、刘***担任。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名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由北京市顺义区道路运输协会筹集资金办学;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员档案管理办法;

(二)教学和设备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教师工作制度;

(五)场地安全管理办法;

(六)学校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宗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单位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由审批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既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单位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4月22日经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人员签字:

北京市*******培训学校

专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定名为×××××××专业培训学校。第三条 本校由×××出资举办,是经×××教育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知识储备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本校接受×××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校地址:×××××××××××××××。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本校办学层次:文化、特长专业培训。第九条 本校办学形式:分期面授。第十条 本校办学范围:×××××××。第十一条 本校招生对象:中小学、成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校务委员会成员××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校长应当具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对本单位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务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十八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为×××。

第十九条 本校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办、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各自发挥的功能及人员构成。

第二十条 担任本校的校务委会员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校办学资金由×××提供,启动资金为××万元。全部资金由×××自筹,用于交房租金、押金,教学及行政 3

区域的装饰装修,购置教学设施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跨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本校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吉首市教育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及吉首市教育局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本校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五章 学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 4

处理:

(一)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请吉首市教育局,吉首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财产等的清算;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本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本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校务委员会

23以上组成人

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校的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年××月×××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校务委员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专业培训学校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7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校。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邮政编码:262300。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七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第九条 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60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二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第十一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五)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召开。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于文化视角的学校章程管理研究 第8篇

无论从哪个视角看, 不管是学校文化, 还是学校文化管理, 都离不开学校制度文化的创建和生长。学校制度文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学校的规章制度, 它是学校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化的总和, 是学校精神文化的直接载体和表达形式, 起着规范和保证学校所有成员行为方式的作用。而学校章程不仅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也是传承学校文化的载体。因此, 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 是学校制度文化创建的基础和生长点, 是学校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可以说, 有无学校章程, 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里程碑和主要标志。学校文化管理不是不要学校制度建设, 而是要在学校制度建设的过程中,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通过以学校章程为基础的学校系列规章制度的规范和引领, 来激励和熏染广大师生, 促进师生精神品味、文化追求不断提升, 不断丰富和完善学校精神文化, 从而促进学校文化的整体优化和文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 我们把学校章程文化管理作为学校制度文化建设和学校文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初步研究、总结出学校章程文化管理的策略体系。

一、多元参与策略

学校章程是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与可持续发展, 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 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不仅涉及学校工作的每一个方面, 而且涉及学校的每一个成员。因此, 学校每一个成员既是学校章程制定的主体, 也是学校章程执行和遵守的主体, 必须全员参与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其操作要点有:

1. 校长主导参与。

校长理应成为学校章程的第一责任人, 无论是在章程的制定过程中, 还是在章程的实施过程中, 都应当起主导作用。一是应当组建章程起草小组完成章程的起草工作, 并就章程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 尤其是办学目标、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意见, 及时召开教师代表大会, 对章程草案进行审议, 这是学校章程文化管理的基础和保证。二是学校章程审议通过后, 校长应当把章程作为学校的基础性文件, 要按照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出学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开展一系列教育教学活动, 而不能把章程视为一纸空文, 校长也不得有违背章程的权利和行为, 确保学校所有工作按照章程的规定正常运转, 这是学校章程文化管理的核心和关键。

2. 教师主体参与。

学校章程对学校基本教育教学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尤其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与职责, 这些都直接与教师相关。无论是章程的制定还是实施, 教师都应是主体。因此, 教师在章程的起草、修改、审议过程中, 要以主人公的姿态, 积极、主动发表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确保章程的制定符合学校的基本校情和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更为关键的是, 教师要成为模范遵守学校章程的主体, 全面履行各自职责, 同时监督学校章程的实施, 推进学校民主管理的实际进程, 助推学校民主管理水平实质性提高。

3. 社区协作参与。

无论是文化管理学校, 还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都需要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协作机制, 以“沟通、协商、共享、提高”为原则,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和参与教育的积极性, 发挥校外资源的优势和社会参与、监督作用, 实现家校互动、学校和社区互动。因此, 学校要主动邀请社区有识之士协作参与学校章程的制定, 真心倾听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热忱欢迎社区人士监督学校章程的实施。

二、规范操作策略

学校章程是学校全局性、纲领性的文件, 是学校规章制度的顶层设计, 通称学校的“小宪法”。学校章程的这种性质和地位决定其具有较强的法规性、严肃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因此, 学校章程应明确规定操作程序, 从章程的起草到章程的审议、修改、核准等全程规范操作。其操作要点有:

1. 广泛征求民意。

学校章程的起草和修改, 除了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政策、教育方针, 符合教育的基本规律, 用一定的理论作支撑外, 还要充分发扬民主, 起草和修改前应当以调查问卷、个别访谈、小组研讨、部门讨论、基线调研等不同形式, 自下而上, 广泛征求全体师生, 乃至家长、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学校章程制定的基础工程。学校章程只有经历起草和修改前这样一个广泛征求民意的过程, 才能准确摸清校情、充分体现民意, 才能让章程的审议更加顺畅, 让章程的执行更加彻底, 更加稳固章程应有的地位, 充分发挥章程应有的作用。否则, 章程可能成为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

2. 小组拟制初稿。

学校章程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 应当在校长领导下, 组建包含校级干部、中层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等各方代表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后, 拟制章程草案初稿, 为章程进入审议阶段做好准备。章程的起草既不是校长一人的事, 也不能专门指派一人闭门造车, 应在体现民意的基础上集集体智慧, 确保章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而且, 章程的起草应当做到文本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措词准确。

3. 代表审议通过。

学校章程草案完成后, 应当以讨论稿的形式提交教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首先由校长向教师代表大会作专题报告, 并由章程起草小组就起草过程与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然后由代表分组讨论, 提出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形成学校章程的修改稿, 最后以教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学校章程的决议稿。学校章程草案经教代会审议后, 章程起草小组应当将章程说明, 包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等, 提交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审定, 形成章程的定稿。至此, 章程的制定工作完成。

三、文化引领策略

学校章程除了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外, 学校章程还是学校文化传承的载体和学校文化的文化表达形式之一。因此, 学校章程必须体现学校文化特色, 用先进的学校文化引领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实施, 这是防止学校章程千篇一律、千校一貌的有效策略。其操作要点有:

1. 系统梳理学校文化。

学校文化是学校内涵发展的一笔不可或缺的精神财富, 必将贯穿于学校发展的全过程。因此, 我们也要把学校文化贯穿于学校章程制定的全过程。章程起草前就需要对学校文化进行追溯与回顾、归因与分析, 梳理出不同发展阶段学校文化的内涵, 准确定位学校的发展现状与文化传承, 并把它作为制定学校章程的文化源头, 让学校文化在学校章程管理中延绵不断。

2. 提升学校理念文化。

梳理学校文化, 但不能仅仅停留在学校文化的现有发展阶段。我们要在梳理学校文化的基础上, 用发展的眼光提升现有学校文化。在此基础上, 再次提炼和完善学校理念文化, 特别是学校办学思想、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办学模式等, 用以引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提升学校办学品位。这是学校章程制定的奠基工程, 也是学校章程制定的关键环节, 决定着学校章程的科学性和个性化, 可以进一步明确学校发展的优势和特色, 激发学校发展的潜力。

3. 渗透学校文化特质。

学校文化的梳理和提升, 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也不能仅仅把学校文化写进学校章程的总则, 而应成为规定学校基本教育教学活动的灵魂和导向, 细化、具化在学校章程的每一个条款。尤其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等章节, 更要体现和内隐学校文化特质, 让学校理念文化不仅写进学校章程, 而且成为贯穿学校章程的一条红线, 进而演变成学校全体成员的实际行动。

四、评估监管策略

学校章程既是关于学校重大问题的基本规定, 也是对外公开承诺的基本准则。但学校章程不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所提出的发展目标应该是可以操作的, 在实践中是可行的, 最终是可以实现的。同时, 学校章程也不能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也不能超越学校法定职权。因此,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进行评估和监管。其操作要点有:

1. 上报核准。

学校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 要由校长签名, 按规定程序和所需材料, 及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核准期间, 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超越学校法定职权范围的内容, 或者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可以依据章程修改的程序, 及时对章程进行修订, 再上报核准。经核准后, 方可以不同形式进行公开和公布, 章程才能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2. 年度自检。

学校在章程的实施过程中, 每年都要对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年检, 建立健全章程执行的监督机制。一是校长要在一年一度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学校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是要逐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3. 定期评估。

学校要积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章程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原则性、操作性、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评估, 尤其对学校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评估检查。定期评估不必一年一次, 可视学校发展实际状态3年一次、5年一次, 保证学校章程的相对稳定性, 从而确保学校持续、稳定发展。

由小编梦里水乡整理的文章培训学校学校章程8篇(全文)分享结束了,希望给你学习生活工作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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